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案 情 回 顧 文某是一位旅游領域的新媒體作者,經常在網上發(fā)布旅游攝影作品??晌哪惩蝗话l(fā)現(xiàn),“搜狐網”一賬號在2020年8月1日發(fā)表的文章中,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其發(fā)布于馬蜂窩網的50幅攝影作品。 文某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搜狐公司提供的后臺用戶注冊信息顯示上述搜狐號的實名認證人為趙某。文某據(jù)此主張,趙某和搜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決趙某和搜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趙某辯稱,涉案賬號系其相關身份信息被泄露后,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注冊,其對此并不知情。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搜狐號的實名認證人為趙某,且注冊信息中含有趙某本人的手持身份證件圖片,因此可以認定該賬號的注冊使用人為趙某。趙某雖否認該事實,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jù),應承擔不利后果。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趙某向文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22年4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二審中,趙某堅持主張,被訴侵權行為并非其本人所為,其身份信息被盜用,并申請法院向搜狐公司調取涉案搜狐號登錄IP地址等信息。根據(jù)搜狐公司提交的IP地址信息,趙某主張其本人從未到過該賬號登錄顯示的IP地址,并主張該賬號注冊用的手機號與郵箱均非其本人所有。同時,趙某認為該賬號中類似圖片數(shù)量高達800多張,若均被起訴侵權,其將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還以公平?!壁w某在二審庭審中說。 合議庭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充分釋明后,趙某補充提交了涉案賬號登錄時間段內自己的住院病歷、微信實名認證信息、微信支付記錄、百度地圖查詢結果等證據(jù)材料,并向法院申請調取涉案搜狐號注冊用手機號及郵箱的實名認證信息,法院對此予以準許。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根據(jù)調查取證的結果,涉案注冊用郵箱為虛假郵箱,涉案注冊手機號在該注冊時間段的實名認證機主并非趙某。其次,根據(jù)趙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記錄及百度地圖查詢結果,可以認定趙某于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8月3日均在山東省某縣活動。而根據(jù)搜狐公司提交的后臺查詢記錄顯示,涉案賬號于該時段連續(xù)日期的登錄IP均為黑龍江省某縣。且本案訴訟前,該賬號的登錄IP幾乎均在黑龍江省,具有一定連貫性。第三,根據(jù)趙某提交的住院病歷,其于2021年1月23日至26日期間在山東省某縣醫(yī)院住院,故可以認定2021年1月24和25日在黑龍江省某縣登錄使用涉案搜狐號的行為人并非趙某。第四,雖然涉案搜狐號的注冊信息中有趙某手持身份證的照片,但該實名認證方式并非人臉識別,可以僅通過上傳手持身份證照片申請注冊。 綜合以上事實,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雖未達到確鑿之程度,但根據(jù)民事案件優(yōu)勢證據(jù)原則,趙某并非涉案侵權行為實施人的事實已具有高度蓋然性,應認定該事實存在,文某要求趙某為涉案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jù)不足。據(jù)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文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夏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 本案雖是一起普通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卻暴露了近年來公眾關注度較高的個人信息泄露問題。那么如果被人冒用身份信息實施侵權行為,被冒名者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從兩個方面回答了這一問題。 第一,從舉證責任方面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首先應當明確,由原告舉證證明侵權人。原告根據(jù)現(xiàn)有信息確定被告后,被告主張其個人信息被盜用,其并非真正的侵權人,舉證責任則轉移至被告。一審階段,趙某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其主張不能成立,并判決其承擔不利后果并無不當。二審階段,在二審法院對其權利進行釋明后,趙某針對其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并申請法院調取其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完成了其舉證責任。而法院釋明并非幫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舉證,是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盡可能防止當事人由于不適當行使訴訟權利而導致其喪失實體權利的情況發(fā)生。 第二,從證明標準方面看,《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釋系優(yōu)勢證據(jù)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即民事案件中,如果待證事實無法達到確鑿之程度,那么可以根據(jù)上述規(guī)則認定該事實是否存在。本案中,二審法院即適用了優(yōu)勢證據(jù)原則,對趙某主張的其并非涉案侵權行為實施人的事實予以認定,并據(jù)此駁回了文某的訴訟請求。 舉證制度對保障司法公正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不同,法律事實系通過證據(jù)對客觀事實的還原,證據(jù)越充分,法律事實就越能接近客觀事實。因此,當事人充分的行使舉證權利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實,并據(jù)此作出公正的裁判結果。 專家點評 盧海君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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