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閱讀 在自由與奴役之間,沒有第三條道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的7大觀點 1978年,年屆80高齡,與形形色色的社會主義戰(zhàn)斗了一生的哈耶克,希望讓這場論戰(zhàn)有個了斷。他設想舉行一次正式的大辯論,地點很可能是在巴黎,讓社會主義的主要理論家與知識界中贊成市場秩序的領軍人物對壘。他們所要討論的問題是:“社會主義是錯誤的嗎?”贊成市場秩序的人將會證明,不管是以科學、事實還是邏輯為根據(jù),社會主義都是錯誤的,而且歷來如此;本世紀社會主義思想在許多實踐領域的應用屢屢遭受的失敗,從整體上說便是這些科學謬誤的直接后果。哈耶克把支持自由市場的主要論點寫在一份宣言里,然后又壓縮成了這本小書。 試讀第二章。 第二章 自由、財產(chǎn)和公正的起源 誰都無權既攻擊分立的財產(chǎn)又自稱看重文明。這兩種現(xiàn)象的歷史是不能割裂的。 因此,作為一種社會形式的財產(chǎn),和人類的生計是不可分的。 人們享有公民自由的資格,與他們對自己的性情施以道德約束的愿望成正比;與他們把熱愛公正置于個人貪婪之上成正比。 自由和擴展秩序 如果把人們提升到野蠻人之上的是道德和傳統(tǒng),而不是理智和精于算計的理性,那么現(xiàn)代文明的獨特基礎是在地中海周圍地區(qū)的古代形成的。在這個地區(qū),那些允許個人自由利用自己的知識的社會,由于有著從事遠距離貿易的可能性,使它們與那些一切人的行動受共同的當?shù)刂R或統(tǒng)治者知識決定的社會相比取得了優(yōu)勢。就我們所知,地中海地區(qū)是最早承認個人有權支配得到認可的私人領域的地方,這使個人能夠在不同團體之間發(fā)展出密集的商業(yè)關系網(wǎng)。這個網(wǎng)絡的運行獨立于地方頭領的觀點和愿望,因為當時對那些航海商人的活動,很難進行集中管理。如果我們可以接受一個聲望極高的權威人士(一個肯定并不偏愛市場秩序的人)所做的說明,那么“希臘-羅馬的世界從本質上說顯然是個私人所有權的世界,從幾畝耕地到羅馬貴族和皇帝的巨大領地莫不如此,也是個私人貿易和制造業(yè)的世界”(芬利,1973:29)。
歐洲文明的古典遺產(chǎn) 似乎也是希臘人,尤其是持世界主義觀念的斯多噶派哲學家,首先表述了后來羅馬人在其帝國全境加以普及的道德傳統(tǒng)。我們知道,這個傳統(tǒng)受到過嚴重的抵制,并且還會一再有這樣的遭遇。在古希臘,當然主要是斯巴達人,即那些最強烈反對商業(yè)革命的人,他們不承認個人財產(chǎn),反而允許甚至鼓勵偷盜。在我們這個時代,他們仍然是拒絕文明的野蠻人的楷模(若想了解18世紀關于他們的有代表性觀點,可對照波斯維爾《傳記》中的薩繆爾·約翰遜醫(yī)生,或弗里德利?!は盏奈恼隆墩摾麕鞝柛晁购退鱾惲⒎ā罚?。不過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那兒,我們便可發(fā)現(xiàn)一種向往恢復斯巴達行為方式的懷鄉(xiāng)病,這種懷戀之情一直持續(xù)到現(xiàn)在。這是對受全權政府主宰的微觀秩序的渴望。
“沒有財產(chǎn)的地方亦無公正” 對于正在出現(xiàn)的擴展秩序,聰明的觀察者不會有多少懷疑,它是建立在由政府加以保障的安全上,強制力僅限于貫徹決定物品各有所屬的抽象現(xiàn)則。例如,約翰·洛克的“所有權個人主義”不但是一種政治學說,而且是對給英國和荷蘭帶來財富的狀況進行分析的結論。它是建立在這樣一種見解上,要想保證個人之間的和平合作這一繁榮的基礎,政權必須維護公正,而不承認私有財產(chǎn),公正也不可能存在:“'無財產(chǎn)的地方亦無公正’這一命題,就像歐幾里德幾何學中的任何證明一樣確定:因為所謂財產(chǎn)的觀念,就是指對事物的權利,而被冠之以不公正之名的觀念,就是指對這種權利的侵犯或踐踏;顯然,這些觀念就是這樣建立起來的,這些名稱就是因此而賦予它們的,我確信這一命題是正確的,就像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兩個直角之和一樣正確。”(洛克,1690/1924:Ⅳ,iii,18)不久之后,孟德斯鳩也向世人表達了他的看法:是商業(yè)把文明和文雅的舉止傳播給了北歐的野蠻人。
不同的財產(chǎn)形式和對象及其改善之道 財產(chǎn)制度,就其現(xiàn)有的狀況而言,很難說是完美的;其實我們也很難說明這種完美包含什么樣的內容。如想讓分立的財產(chǎn)制度實際發(fā)揮出它的最佳效果,文化和道德的進化確實需要更上一層樓。例如,我們需要普遍的競爭以阻止對財產(chǎn)的濫用。這反過來又需要對微觀秩序,即前面討論的那些小團體(見第一章,另見舍克,1966/1969)中出自本能的感情做進一步限制,因為這些出自本能的感情不但受到分立的財產(chǎn)的威脅,有時競爭更會對它們構成威脅,這導致人們更加渴望沒有競爭的“休戚與共”。
作為自發(fā)秩序要素的組織 在講完理性的虛妄以及“合理”干涉自發(fā)秩序的危險之后,我還得加上一句提醒讀者的話。根據(jù)我的核心目標,我必須強調有助于形成自組織結構的行為規(guī)則的自發(fā)進化。這種對擴展秩序或宏觀秩序的自發(fā)性的強調,如果讓人覺得專門設立的組織在宏觀秩序中絲毫都不重要,那就是誤解了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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