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投訴舉報的事項主要為其他主體的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緣由包括兩類情形:侵犯其合法權益以及未侵犯其合法權益。 對于第一種情形,投訴舉報人通??梢灾苯右婪ㄏ蚯謾嘀黧w主張權益。行政機關是否處理被投訴事項,并非導致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受損的直接原因。 若行政機關的處理可以減少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使侵權人彌補損失或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等,以及使侵權人為自身的侵權行為承擔不利后果,如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那么投訴舉報人可被認定為與行政機關的處理行為具有利害關系。 合法權益的損失,可以是已經(jīng)發(fā)生的損失,也可以是尚未發(fā)生但必然遭受的損失。需要注意的是,投訴舉報人所要求查處的侵權行為是否屬于事實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定,均屬于是否應當予以處理的實體問題即涉及投訴舉報事項是否成立,并不影響投訴舉報人與行政機關的處理行為之間的利害關系。 對于第二種情形,因投訴舉報人并不存在合法權益的損失,行政機關是否處理對其權利義務也不會產(chǎn)生直接的實際的影響。當事人的投訴舉報行為,系行使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的控告檢舉或投訴舉報的權利,一般不認定其與投訴處理行為具有利害關系。 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投訴舉報人也可能因其可以依法獲得的額外權益而與行政機關的處理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如法律規(guī)定舉報線索成立的,依法給予特定的行政獎勵。在此情形下,投訴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給予獎勵的,包括線索成立而未給予獎勵或獎勵不足的,以及認定線索不成立不符合客觀事實而導致其未能獲得獎勵等,都可以依法就行政機關的查處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獎勵與行政查處必須具有直接關聯(lián),且由法律作出明確規(guī)定,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對于僅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查處,而未規(guī)定給予特定獎勵的,則仍要求投訴舉報人必須基于自身受損的合法權益,才能認定具有利害關系。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但行政機關自身允諾給予行政獎勵的,一般可推定其具有準行政協(xié)議性質(zhì),在符合行政獎勵情形時,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兌現(xiàn)其承諾。在實體審查時,具體應當分兩種情形:若行政允諾不存在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情形,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兌現(xiàn);若與上位法相抵觸的,相抵觸部分的行政允諾,人民法院則不能予以支持。但無論支持與否,都不能否定此類情形下投訴舉報人與行政查處行為的利害關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法規(guī)司編《行政執(zhí)法標準與行政審判觀點.市場監(jiān)督管理卷.第一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第1版,第419-4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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