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一份有沖擊力的律師意見、專家意見,及當事人的不懈努力。”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鑒定意見、審計報告非常權(quán)威,往往具有很強的證明能力。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鑒定意見、審計報告提出質(zhì)疑時,總是需要重新鑒定。那么,該如何與辦案機關(guān)溝通,才能讓他們重新鑒定呢?尤其是司法鑒定意見,如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鑒定機構(gòu)往往是公安機關(guān)的內(nèi)設機構(gòu),具有“官方”屬性在。而且,司法鑒定機構(gòu)不接受公檢法司之外的個人委托,導致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必須申請司法機關(guān)進行重新鑒定,由司法機關(guān)進行委托或者選定,才能進行重新鑒定。 此時,該如何與辦案人員溝通,才更加可能重新鑒定呢?我們認為,至少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律師意見。律師提供非常具有沖擊力、具有合理性的意見,提出司法鑒定意見、審計報告確實存在諸多錯誤的地方,必須進行重新鑒定。第二,專家意見。僅有律師的意見,往往說服力不高。辦案機關(guān)傾向于認為,鑒定意見、審計報告說的都是專業(yè)性問題,司法鑒定人、會計師是專業(yè)人員,他們對專業(yè)問題的看法當然要比律師對專業(yè)問題的看法更加可靠。因此,律師還需要找到相關(guān)領域的專家來反駁鑒定意見、審計報告,這效果就非常好。對法院來說,鑒定意見、審計報告是專家出具的靠譜意見,但是,又有其他的專家來反駁鑒定意見、審計報告,那么,法院如何抉擇呢?就有機會考慮,為了穩(wěn)妥起見,對專業(yè)問題再探究探究,重新鑒定、重新審計一下。專家意見的呈現(xiàn)形式,可以是專家證詞,可以是專家對鑒定意見的審查意見(如法醫(yī)專家對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后出具的審查意見),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已經(jīng)“平權(quán)化”,控辯雙方都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報告,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實際上,《專項審計報告》的委托主體是沒有限制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直接繞開申請司法機關(guān)重新鑒定的程序,直接自行委托進行審計,形成的《專項審計報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第三,積極與辦案人員溝通。律師對鑒定意見、審計報告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重新審計,就需要與辦案人員充分溝通,說服辦案人員接受并支持重新鑒定。與此同時,還需要發(fā)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與辦案人員進行溝通,提高溝通的效果。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辯護律師找不到辦案人員的情況,或者辦案人員不愿意溝通的情況,這種情況其實也比較好解決。那就是通過投訴信訪、在領導接訪日去要求接訪等方式,讓司法機關(guān)內(nèi)部要求辦案人員來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辯護律師溝通。實踐證明,這是行之有效的溝通方式。例如,在某個案件中,當事人一直都想要找法官溝通,但是,很難打通電話,打通電話之后,接電話的助理也以法官不在、法官開庭、法官外出等各種理由拒絕。于是,當事人在領導接訪日去接訪窗口,跟接訪的法院領導說明情況,并提出與經(jīng)辦法官溝通的訴求。接訪的領導馬上當著當事人的面,打電話給經(jīng)辦法官“XX,你辦的一個案件當事人,叫XXX過來找你了,你來處理一下。”于是,法官馬上帶著案卷檔案下來會議室,認真了解情況,記錄當事人的訴求,當面提出解決方案,事情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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