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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xié)議是一份無效協(xié)議!(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shù)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xié)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 20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xié)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jù)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xié)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xiàn)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200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nèi)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jīng)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fā)生轉移。 (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chǎn)系XXXX居委會開發(fā)的小產(chǎn)權商品房。 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chǎn)權登記,還沒有確權。 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jīng)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0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 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xié)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xiàn)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 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huán)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 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jīng)營的是一樣的業(yè)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xiàn)金而非借條。 篇三:上訴狀上訴人(一審原告):鐵甲小擼,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縣石安鎮(zhèn)刺竹村,郵編: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梁平縣石安鎮(zhèn)人民政府,地址:梁平縣石安鎮(zhèn)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職務:鎮(zhèn)長。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鎮(zhèn)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梁平縣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 現(xiàn)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zhí)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jīng)濟損失。 理由: 上訴人與田XX與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務工時認識,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雙方在石安鎮(zhèn)民政辦辦理離婚手續(xù)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務工,后田XX便杳無音訊。2010年XX月上訴人向梁平縣人民法院福祿法庭起訴,要求與田XX離婚。福祿法庭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結婚證上田XX的身份證號碼系無效號碼,由此上訴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被上訴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由于當時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失誤對田XX的身份審核不嚴,導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提交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規(guī)定。給上訴人造成了間接經(jīng)濟損失。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guī)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guī)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此 致 X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鐵甲小擼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一份。 篇四:上訴狀上訴人(一審原告): 住址: 身份證號: 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江蘇集群信息產(chǎn)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66737242-7 地址: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寧雙路18號2層202室 法定代表人:楊占勇 電話:02568150578 上訴人因江蘇集群信息產(chǎn)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不服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求。即: 支付拖欠工資總額:元。 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元。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業(yè)經(jīng)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一審判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部分認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本案全部事實,依法糾正一審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篇五:上訴狀上訴人(一審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電話:XXXXXXXXXX 上訴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審)的(XX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書編號),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XXXXX中“XXXXXX(不服判決的內(nèi)容,把判決書中不服的內(nèi)容原文寫上)”改判為XXXXXXXX(請求改判的內(nèi)容)。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訴理由,寫清事實及依據(jù))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上訴法院)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 XXXX年X月X日 篇六:上訴狀精選優(yōu)秀上訴狀1: 上訴人(一審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電話:XXXXXXXXXX 上訴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審)的(XX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書編號),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XXXXX中“XXXXXX(不服判決的內(nèi)容,把判決書中不服的內(nèi)容原文寫上)”改判為XXXXXXXX(請求改判的內(nèi)容)。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訴理由,寫清事實及依據(jù))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上訴法院)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 XXXX年X月X日 精選優(yōu)秀上訴狀2: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jīng)營部。住址:××市市中區(qū)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經(jīng)營部經(jīng)理。 訴訟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區(qū)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經(jīng)判字第六號判決,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車站的罰款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于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后,即派楊××到××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征書和種子合格征而未提貨,并電告了原告?!边@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于1997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楊××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guī)定請見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約發(fā)運大蔥種子4055斤,9月5日到達××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fā)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9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托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8.98元。時過半月,××縣農(nóng)業(yè)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xié)商解決”為由,拒絕托收貨款,退回了托收憑證。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農(nóng)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農(nóng)行又退回了托收憑征。與此同時楊××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于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zhí)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于貨物已發(fā)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fā)出托收憑證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縣農(nóng)行才發(fā)出通知, 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nóng)行發(fā)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農(nóng)行寄來的憑征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并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9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jīng)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9月10日楊××并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并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jù)《經(jīng)濟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jīng)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并未違反四項規(guī)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jù)我國農(nóng)牧漁業(yè)部制定的全國農(nóng)業(yè)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并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shù)?。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車站庫房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jīng)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fā)到××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并承擔××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8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9條、第10條,農(nóng)牧漁業(yè)部制定的全國農(nóng)業(yè)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 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jīng)營部 ××××年×月××日 附: 一、本狀副本二份; 二、代理詞(打印件)二份。 篇七:經(jīng)典上訴狀第一上訴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漢族 住址上海祁連山路**弄24號**01室 第二上訴人:許**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漢族 住址上海祁連山路**弄24號**01室 被上訴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嶺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嶺路1**弄*號*室 上訴人因不服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特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另行作出公正判決或再次發(fā)回一審法院再次重審。 2)上訴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判決中的“本院認為”一共三點: 1)一審法院認定,“《收條》,上訴人周**、許**收到《收條》時間是2003年12月14日,在長達5年多的時間里,針對系爭房屋的權利歸屬、針對《收條》上僅載有周筠簽名,上訴人從沒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臨危機時刻,卻以《收條》為據(jù)主張系爭房屋的權利,因周女與上訴人之間存在特殊的血緣關系,故在被告姜*對《收條》內(nèi)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上訴人原告的這一證據(jù)明顯不能佐證爭訟事實?!?/p> 此“5年多”的事實是:上訴人在2006年出資裝修房屋且搬進居住后在與物業(yè)發(fā)生關系時才知產(chǎn)權人是姜*和周女。www.fdcew.com而且該房的產(chǎn)權證下達日是2005年的2月1日!這些早以被(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號判決審理清楚的事實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這5年從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臨危機時刻”一審法院的這種說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于2008年的7月,在訴訟中姜*對周女提起離婚訴訟(于2009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訴)本案法官又是憑什么事實推理出被上訴人在2003年的時候“夫妻感情面臨危急時刻”? 本案上訴人于被上訴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是客觀事實,正因為有這層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才引發(fā)了這場訴訟(家庭婚姻訴訟因此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識、無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緣”和“法律”的正是主審法官而非上訴人。(在調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訴人周女替上訴人放棄權力······)當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錯亂不堪。 2)一審法院認定,“關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說明書》,該《說明書》產(chǎn)生于2007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簽名日。盡管現(xiàn)無確切的`證據(jù)證明此時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說明書》的同時,還應當提供印證《說明書》所載內(nèi)容的有效證據(jù)?!?/p>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說明書》,是真實有效的證據(jù)(姜*第一個簽,并且鄭重的寫下了日期)可以證明本案系爭房屋是二上訴人出資委托二被上訴人購買的。既然一審法院認為,“無確切的證據(jù)證明此時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最簡單的法律邏輯應該推斷出只要無證據(jù)證明姜*當時無行為能力,那在《說明書》簽字時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審法院競荒唐到要上訴人提供印證《說明書》所載內(nèi)容的有效證據(jù)。根據(jù)《民事訴訴的證據(jù)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庇行袨槟芰κ瞧毡楝F(xiàn)象,無行為能力是例外,對這種例外舉證責任應該就是被上訴人。一審法院這種認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當了被上訴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審法院認定,關于資金記帳憑證,訴訟中,原告把若干資金記帳憑證作為支撐,以證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購買系爭房屋的資金進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資金記帳憑證與被告作為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及被告作為購房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償還貸款所顯示的事實無法吻合。因此,這些資金記帳憑證,亦難以印證涉訟事實。 原告認為,原告在一審中不僅提供了資金記帳憑證、銀行存折,還提供了被上訴人姜*的股票資金賬戶。上訴人的資金記帳憑證、銀行存折的取款時間及金額與被上訴人姜*的股票資金賬戶存款時間及金額能夠吻合(有資金及其流向圖為證)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供的這二份經(jīng)庭審質證過的(對上訴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證據(jù),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決書的書寫貫例,是在故意隱瞞事實偏袒被上訴人。 而且被上訴人代理人在重審及重審的前一次審理中都明確表態(tài):周女確實拿錢回來,但這是周筠的工資收入或是其父親對其的贈與,但一審法院對這資金的來源還是置之不理。 4)一審法院認定,“簽訂購買系爭房屋合同時的首付款僅為592 61元,其余款項由姜*、周女辦理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10萬元、商業(yè)貸款13.5萬元),且貸款亦從姜*名下的帳戶逐筆清償,對此事實原告應當明知?!?/p> 上訴人認為,這是一審法院做出的又一個荒唐之極的認定,二上訴人委托二被上訴人購房時自認為已經(jīng)將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訴人申請貸款又不需要上訴人簽字畫押,銀行又不可能上門通知二上訴人,二上訴人從何渠道應當明知呢?就這么個常識性的問題,一審法院不知何故競會出錯。 二、一審法院還違反訴訟程序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重審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一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對所有的證據(jù)重新進行質證。而一審判決書中被上訴人姜*還有個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一審判決書本院查明中沒有涉及,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的主體資格并沒有進行審查,而上訴人在二審時已經(jīng)收到的關于姜*《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的依據(jù),因為按《最高院的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庭審中的所有證據(jù)必須經(jīng)法庭庭審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jù)。”在本案二審與重審中雙方均沒有對這份證據(jù)進行過質證,本案被上訴人姜*的母親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資格,一審法院嚴重地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程序。正因為這種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實體審理的不公。 篇八:上訴狀格式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 本文提供最新離婚起訴書范本,以供讀者參考。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篇九:上訴狀格式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篇十: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 篇一:民事上訴狀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號院x號樓東x單元x層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xxxx號樓x號。 第三人王x,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xxxx路x號院x號樓x號。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管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初字第234號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關于在判決書中認定的錯誤如下,1、“因原告認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預先扣除利息及保證金共計xxx元,屬于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違反《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故本院依法認定借款本金為xxxx元?!贝硕蔚恼J定是以被上訴人的個人陳述為主要依據(jù),并沒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上訴人對此陳述也不予認可。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的證據(jù)均證明了上訴人實際收到xxxx元。原審判決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主觀臆測已經(jīng)扣除利息。上訴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載明約定的利息,何談預先扣除利息。2、“關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方面。結合雙方的證據(jù),依據(jù)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告的證據(jù)優(yōu)勢明顯大于被告的證據(jù)優(yōu)勢,故本院對原告的訴稱及解釋予以采信?!北簧显V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訴人的借款存在差異,在被上訴人惡意篡改添加相關條款的情況下,原審判決還敢提出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被上訴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處十分明顯,原審判決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邏輯認知還是本案另有隱情,上訴人不甚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訴人起草和填寫的,而單單被上訴人的合同卻寫有利息。在此種明顯的惡意篡改合同的情況下,原審判決依然打著法律的旗號來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會發(fā)展的今天竟然還有如此判決。上訴人愿意為法治進程貢獻一切,只為公平正義。3,、“關于原告訴訟中提交的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簽名“聲明”的認定”,上訴人認為同屬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聲明”在原審判決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訴人得出一個理論只要是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書寫的書面證據(jù),只要是上訴人提出的一律是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但是原審判決忘了上訴人提供的書面證據(jù)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認定了被上訴人的證據(jù)而已。難道原審判決在是非的認知上也存在可怕的問題嗎,上訴人不相信是認知的問題,但希望陽光和公平推動法治前進。4、本案第三人于2012年9月6日以“聲明“的形式向被上訴人葉xx公布,賈xx向葉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辦理的,并載明承擔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0120709),此份證據(jù)不但沒有被采信,反被認為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如果此份“聲明”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那么原審判決的視力問題已經(jīng)屬于晚期了,“聲明”載明的合同編號和被上訴人提供的編號是相同的。上訴人不相信是視力的問題,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訴人屈服。5、“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后,可待有充分證據(jù)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張”。簡單的委托合同關系有委托人的親筆簽名和手印,并載明詳盡委托事項。委托“聲明”已經(jīng)屬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jù)了,請問原審判決還有什么證據(jù)能和其相比證據(jù)效力。上訴人認為此處判決是為增加當事人訴累,嚴重違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則。 二、 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jù)《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紕漏委托人。上訴人賈xx屬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屬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訴人屬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訴人在原審中申請追加王x為第三人,并舉證“聲明”一份,已經(jīng)履行了紕漏程序,可以作為對被上訴人的抗辯,故本案的責任應當由王x承擔。而原審判決卻沒有引用相關法律,所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并且適用法律錯誤。故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xiàn)。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4年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劉*,女1974年3月20號出生,漢族,住**市**縣**鎮(zhèn)**街*組**號。 上訴人因訴被告陜西**醫(yī)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沙市區(qū)法院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fā)的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從本案查明事實及雙方所舉證據(jù)來看,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原告劉*從事的藥品銷售工作,是被告**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此兩點符合上列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 沙市區(qū)法院不予認可的方面: 1,關于劉*從事的勞動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報酬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劉*所舉的證據(jù)6來看,被告**公司曾向劉*發(fā)放了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資,在此期間,原告劉*所從事的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從原告訴狀中的陳述來看,原告劉*的報酬是按其銷售總額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與秦明結算的,原告從事的有報酬的勞動,沒有充分的證據(jù)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這段話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認可了原告劉*2009年1月至3月所從事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那么從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劉*的工作性質和工作方式都沒有任何改變,只是工資計算方式有所改變,根據(jù)【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之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按營業(yè)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之規(guī)定表明,劉*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資。劉*所持有的被告**公司發(fā)給的上崗證,**公司出具的銷售委托書,()標明業(yè)務員劉*的【陜西**醫(y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都說明劉*是在為**公司工作而非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給的賬號密碼(賬號是**公司發(fā)給我的手機號,密碼是我自己設定,秦明都無權進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銷)進入**公司系統(tǒng)完成下單銷售,從最初的和客戶簽訂銷售協(xié)議,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單,被告**公司憑單發(fā)貨給我,我進行配送結款,最后將貨款交給秦明。整個銷售過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聯(lián)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貨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負責催收。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負貨款催收,傳達**公司各項指令要求,規(guī)章制度的地區(qū)經(jīng)理,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但絕不是分水嶺。我通過秦明領取工資,就像法官您一樣,您的工資雖然是國家財政下發(fā)的,但一定是由國家財政下發(fā)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下發(fā)到市級財政,市級財政分發(fā)給各單位,各單位在分發(fā)給各個員工,難道能因為您的工資不是國家財政直接發(fā)放的就可以否認您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嗎?同樣我們的工資也是由**公司匯給湖北省辦,湖北省辦在匯至秦明賬戶,然后秦明再分發(fā)給我們。特別要說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認可的工資也是通過秦明分發(fā)給我的,這和后面的工資發(fā)放是同一種方式。雖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間更改了工資計算方式,但并不能改變我和被告**規(guī)定之間的勞動關系。 2,關于原告劉*所舉的證據(jù)【員工登記表】。沙市區(qū)法院認為:秦明與被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且從本案劉*所舉的證據(jù)4來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負責該地區(qū)的銷售管理工作”,并非負責被告**公司在指定區(qū)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錄員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簽署“同意”的【員工登記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職權范圍。故本院認定此份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劉*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秦明訴**公司一案與劉*訴**公司一案是適用簡易程序合并開庭審理,在這里秦明卻成了案外人。就拿證據(jù)4來說,“負責該地區(qū)的銷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認了秦明是我們的上級領導,而且這個領導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07年到08年**地區(qū)經(jīng)理是張飛鵬,后來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張飛鵬的地區(qū)經(jīng)理職務,被告現(xiàn)在辯稱我是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為張飛鵬工作呢?我們有更換自己上級的權利嗎?證據(jù)4中條款第二條:地辦經(jīng)理為所負責區(qū)域內(nèi)的責任人,必須按照訂單發(fā)貨,并對業(yè)務中貨物安全和貨款安全負責。什么是責任人,責任人就是對**地區(qū)所有工作都要承擔責任,包括市場的開拓,銷售團隊的建設,員工的招錄和考核培訓。貴院糾纏【員工登記表】上秦明的簽字,但又如何解釋【員工登記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對劉*的招錄,怎么會加蓋公章予以確認。這個公章不會是秦明瞞著**公司偽造的吧!雖然在我的判決書里沒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決書里提到了秦明入職比我晚,所以不應該有秦明簽署我的【員工登記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職被告公司的,而【員工登記表】是08年4月簽署蓋章的,本來我打算少算幾個月的工齡,因為我無法提供07年8月的【員工登記表】,所有放棄部分賠償就從08年4月算起,請問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經(jīng)入職了,而且比秦明還早2個月呢,難道你們是從**的檔案庫里找到了我的員工登記表嗎,現(xiàn)在我就說我是08年4月入職的,不然就請你們出示我比秦明入職早的證據(jù)。還有【員工登記表】上我的登記是:2008年至今在陜西東泰工作,請問法官,我在陜西東泰工作,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蓋印章?因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的銷售公司,因為07年“藥品流通法”不允許藥品生產(chǎn)企業(yè)直接銷售藥品。我現(xiàn)在應該是把**公司和東泰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還是重新起訴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 3,關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是否全部適用于原告劉*的問題。 作為一名風吹日曬 起早摸黑 跑鄉(xiāng)串鎮(zhèn)的業(yè)務人員,我的確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絕不會因為我沒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開除我。不同的單位不同的崗位有著不同的具體的規(guī)章制度這點是不能否認的事實。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過手機報單發(fā)貨,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參加培訓,會議期間關掉手機認真聽講,按照湖北省辦要求義務到兄弟縣市參加促銷活動,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區(qū)經(jīng)理的領導。被告**公司下發(fā)給我們的手機里有一款定位軟件,強制要求我們安裝開通,請問這是不是一種變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說我沒有遵守被告的規(guī)章制度,請被告出示你們的規(guī)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條沒有遵守。 4,原告劉*所舉的印有“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費用粘貼標準】,并不能證明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即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證明原告是受被告勞動管理。 首先請法官再次審驗證據(jù),證據(jù)【通知】只是落款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但印章卻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費用粘貼標準】的印章雖是東泰公司的,但其內(nèi)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費用正式發(fā)票開具陜西御隆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福建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費用正式發(fā)票開具陜西**醫(yī)藥有限公司。開錯發(fā)票的不予報銷。這又一次驗證了東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獨立的,而是共同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的關聯(lián)公司,這一點我們出示的證據(jù)夠多的了,如果法院還不相信,請從陜西省工商局查證。 最后再說說【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這個的確是案外人簽發(fā)的證件,但證件上工作單位一欄是陜西**醫(yī)藥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認組織原告學習培訓,但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原告獲得從業(yè)資格,所以具有該從業(yè)資格證不能證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勞動管理。 首先問這個【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是上的誰的崗從的誰的業(yè)。這個證書是不允許以個人名義取得的,必須由具有藥品銷售資質的單位為其銷售人員申請獲得,銷售人員在藥品銷售過程中出現(xiàn)的任何問題均要由藥品銷售單位負全責。試問哪家公司愿意為無關人員辦理此證而承擔全部風險。 5,沙市區(qū)法院沒有對我的【工資證明】的解釋前后矛盾,讓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資證明】不是恰好證明我所從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嗎?**公司的印章不會也是秦明偽造的吧?這張工資證明可是說明3個月的,難道法院需要我出具從08年至2013年每個月的工資證明才可以認定嗎?這我的確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區(qū)法院提供了【陜西**醫(y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復印件共9份。擬證明被告在**地區(qū)的銷售僅針對案外人秦明一人,與原告劉*不直接發(fā)生業(yè)務關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區(qū)法院提供了【陜西**醫(y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3份作為證據(jù),可我的證據(jù)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點不同,那就是出庫單業(yè)務員一欄,我的業(yè)務員一欄是劉*,而被告提供的業(yè)務員一欄是秦明,當庭我已經(jīng)就這個情況加以說明,從07年起,出庫單一直是劉*的名字,到了11年后變更為秦明(劉*),12年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聲稱解除秦明地區(qū)經(jīng)理職務后還有市場余款在秦明手里,請問被告,你們什么時候給秦明發(fā)過一盒藥,你們的藥品全部是直接發(fā)到我們8名業(yè)務員手里,秦明從來沒有見過,那你們憑什么問秦明要錢?被告意圖用秦明名字的出庫單否認和我的業(yè)務往來,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業(yè)務員名字變遷的出庫單正好說明了我與被告**公司的業(yè)務往來是直接的業(yè)務關系??墒俏姨峤坏倪@3份證據(jù)在沙市區(qū)法院的判決書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們對沙市區(qū)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質疑! 請求事項:1,駁回沙市區(qū)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3,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進行經(jīng)濟賠償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 篇十一:民事判決書上訴狀民事判決書上訴狀 關于**縣人民法院(2013)麗遂商初字第568號民事判決書的上訴狀上訴人:野菜(原審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生,漢族。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縣妙高街道君子路茗月山莊***********。公民身份證號碼:*************** 手機:*********** 被上訴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縣支行(原審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系行長,電話:*******。委托代理人李**,**農(nóng)行職工。 被上訴人:鄭**(原審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家庭住址:**縣北界鎮(zhèn)**村。公民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麗遂商初字第568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 請求撤銷原判決第二項。 2. 請求確認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上訴人(保證人)的擔保行為不成立。 3. 上訴人不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1. 事實部分。2010年8月12日,畢**找到野菜,說要向**農(nóng)業(yè)銀行貸款,請求野菜為其擔保。出于親戚關系,野菜表示同意。到了銀行,畢**說不是用自己的名字貸款,是以同村人胡**的名字貸款(因為對方有林權證,可以優(yōu)惠)。野菜想想也有道理,于是提筆簽字,一式多份(野菜有過貸款經(jīng)歷,銀行借款合同都是一式N份)。簽字時合同書全部空白,畢**和銀行信貸員解釋說,后續(xù)工作他們會完成,補填內(nèi)容,擔保人只管簽字就行。 2013年7月的一天,**農(nóng)行打電話給野菜,說有一筆以鄭**為借款人、野菜為擔保人的金融借款,本息全未歸還,需要到銀行去簽個字。野菜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到銀行經(jīng)過確認才發(fā)現(xiàn),該筆借款日期與胡**那筆借款日期為同一天,鄭**與胡**同為北界鎮(zhèn)**村人。由此野菜才明白,當初受了畢**和農(nóng)行信貸員的蒙蔽,在為胡**一筆借款簽字的同時,無意中簽了兩份!而畢**與銀行信貸員補填合同內(nèi)容,在野菜全然不知的情況下,偽造出其為鄭**借款提供擔保的既成事實。 2. 理由部分。(以下稱野菜為上訴人) ①。 上訴人作為保證人,與借款人鄭**素不相識,相關保證手續(xù)皆由銀行信貸員與第三人畢**一手操辦。上訴人出于情面,為的是畢**擔保,而不是鄭**。雖然上訴人在借款合同擔保人欄簽字,但上訴人從未與借款人達成允諾,也未與他一起到銀行簽字,參與擔保方式違規(guī)。銀行信貸員明知這一情況,而予以默許,系明顯違規(guī)操作。 ②。 上訴人是在被蒙蔽、受欺騙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簽字擔保的。當初,畢**只對上訴人說為胡**一筆貸款擔保,根本未提及鄭**。上訴人不明就里簽字時,銀行信貸員沒有做任何提醒(該信貸員與畢**相熟,不排除串通嫌疑)。對于違背本意的簽字,以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上訴人堅決不予承認。并且,以空白合同書讓保證人簽字,之后再補填合同內(nèi)容,銀行違規(guī)在先。 ③。 在銀行向法院提供的系列書證材料中,《保證人同意保證書》和《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非上訴人親筆簽名,系偽造。這兩份材料與借款合同上的擔保條款相互印證,顯然非常重要。偽造如此重要的書證材料,恰恰證明了上訴人未同意為借款人擔保,也未承諾與借款人共同還款,無需承擔責任。至于偽造簽名如何產(chǎn)生,銀行信貸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保證人同意保證書》屬于補充材料,對主合同效力不產(chǎn)生影響,對此上訴人不能認同。**縣法院在這里混淆了概念,有失偏頗。該附屬材料不影響的是借款條款,但對擔保條款產(chǎn)生顯著影響。試問,如果上訴人在《保證人同意保證書》上簽字“不同意”,難道也不影響合同的擔保效力嗎? ④。 查閱**農(nóng)行與借款人鄭**的個人信貸業(yè)務面談記錄,在銀行提問“您本次申請貸款采用何種擔保方式?”時,鄭**沒有回答,說明他未認定上訴人與之具有擔保關系。在借款人沒有認定的`情況下,銀行又涉嫌偽造擔保人簽名,違規(guī)行為十分明顯,必須承擔由此引發(fā)的責任后果。 另據(jù)面談記錄顯示,借款人月收入8333元,家庭財產(chǎn)40萬元(房產(chǎn)30萬元,其他收入10萬元)。借款人出具的“個人收入及相關情況說明”中,培育毛竹年經(jīng)營收入約40萬元。這兩份材料,經(jīng)過借款人與銀行雙方認可,屬可信材料,說明借款人具有還款能力。材料如有不實,由銀行方面與借款人負責。 ⑤。 借款人提供用于抵押的林權證,非其本人的林權證,不具有抵押權限。**縣農(nóng)行在辦理借貸手續(xù)時未予甄別,也未告知上訴人,對此應負責任。實際上,擔保人到銀行簽字時,信貸員若告知這一情況,擔保人便不會簽字。 ⑥。 非常重要的一點:該筆5萬元貸款下發(fā)后,畢**、周**夫婦向鄭永祥出具了5萬元借條,借條上特別注明,是畢**以**的名義向銀行借的款。借條的存在,充分證明了5萬元借款的去向,以及相互之間的債務債權關系--是銀行與鄭**,鄭**與畢**、周**之間的關系。因此,該筆金融借款與鄭**、畢**和周**有關,而與上訴人野菜無關。(該證據(jù)**縣法院已經(jīng)收集,但未予評析) ⑦。 當前,在眾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財政供養(yǎng)人員已經(jīng)成為“弱勢群體”。**縣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厘清事實,也不分主次關系,在借款人完全具有還款能力、沒有出現(xiàn)重大不利情形的情況下,判決讓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相當于縱容惡性金融糾紛,變相鼓勵借款人不履行還款責任,因為--反正有擔保人兜著! 綜上所述,在本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縣農(nóng)行在辦理借款合同之擔保手續(xù)時,多處明顯違規(guī)操作,責任重大;上訴人不具有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主觀意愿,自始至終處于被蒙蔽之中,根據(jù)《擔保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擔保行為不成立;銀行發(fā)放的5萬元借款去向清楚,鄭**與畢**、周**夫婦之間存在債務債權關系(由此可證,擔保人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縣法院一審判決沒有厘清事實,有失公允,故特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支持上訴人所請。 此致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篇十二: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法編輯溫馨提示: 1、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篇十三:行政上訴狀上 訴 人:XX市埇橋區(qū)汴水網(wǎng)吧 住所地:XX市道東北園村 負責人:何四軍 電話: 被上訴人:XX市公安局埇橋分局 住所地:XX市勝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職務: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決撤銷XX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 2、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城東)行決字(20xx)第4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3、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作為負責對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jīng)營單位的信息網(wǎng)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查詢上網(wǎng)消費者的身份證件,符合《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即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檢查、處罰主體合法。這一認定是完全錯誤的。 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對《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理解錯誤。 4、一審法院對被告提供的事實類證據(jù)的認定亦存在諸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埇橋區(qū)汴水網(wǎng)吧 20xx年12月 日 篇十四:行政上訴狀原告:XX 縣東湖辦事處陸關村河豐五組 代表人:鄒XX、鄒XX、羅XX 聯(lián)系電話:139XXXXXXX(羅XX);1398XXXXXXX(鄒XX)。 被告: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XX ,系XX 縣XXXXX。 地址:XX縣城X街道XX路XX號 聯(lián)系電話:0859-xxx 第三人:XX縣水務局 法定代表人:周XX ,職務:XX 電 話: XXXXXXX 住 址:XX 縣XX街道 XXXXX大道旁 案由:土地行政管理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也即是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XX 縣水利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確認的批復”。 2、請求判令第三人XX 縣水務局將自1980年以來所收取的租金全部支付給原告,大約10000000元人民幣左右。 3、請求依法追究偽造證據(jù)人員的法律責任。 4、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XX 縣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程序違法。 該《批復》中所認定的39.15畝土地,是在東湖街道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內(nèi),也即是原告的村組內(nèi),而距離水務局有五公里左右的距離,被告對該宗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進行確權的行為,已經(jīng)直接涉及到東湖街道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全體村民的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46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與47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nèi)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nèi)組織聽證。 )的規(guī)定,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即: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以及31條、32條的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與申請人都享有陳述事實、申辯的權利,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XX 縣人民政府在對水務局的《土地確權申請》進行確權時,應當向社會(尤其是河豐村五組)公告,并舉行聽證,聽取原告與第三人水務局的對事實的陳述與申辯,對各種證據(jù)的質證意見,以便查實該宗土地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縣政府的確權行為會不會損害群眾或者他人的利益。 相反,XX 縣人民政府不但沒有舉行聽證,就連最基本的告知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進行聽證的程序都沒有,也沒有向社會公告,違法了定程序,其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屬于程序違法,應當給予撤銷。 二、被告所作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所依據(jù)的“證據(jù)”系第三人XX 縣水務局偽造的,不能作為被告進行土地確權的證據(jù)。 (一)、《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所依據(jù)的《合約》也即是該宗土地的《買賣合約》系第三人偽造的。 理由如下: 1、《合約》形成的時間與客觀事實不相符,違背常理。 《合約》是1980年3月21日簽訂,而事實上水泥廠開始建于1972,1976年8月投產(chǎn),當年產(chǎn)量800噸,產(chǎn)值3.84萬元,1979年生產(chǎn)水泥450噸,產(chǎn)值2萬元,1980年停辦,而《合約》的簽訂時間是1980年的3月21日,此時的水泥廠已經(jīng)沒有再購買土地的必要,這與客觀事實不符,違背常理。 2、《合約》上河豐五小隊隊長任正學的簽章系第三人水務局偽造,隊長任正學是小學文化,認識字,能夠正確書寫自己的名字,從來都是自己簽名、按捺指印,沒有雕刻過私章,更沒有使用過私章,而《合約》上僅僅是他的簽章,對一個能夠自己簽名的人講,違反常理。 3、《合約》上共有五個公章,分別是XX 縣水泥廠(陸關水泥廠)、河豐大隊、縣水電局、陸官公社、縣農(nóng)林辦公室,所簽的這五個公章中,沒有經(jīng)辦人,也沒有簽章單位的意見,簽章單位是同意還是不同意沒有注明,最大這能是理解為在場人之類的,那又是該單位的哪個工作人員在場呢?簽章沒有簽署意見,違背常理。 4、《合約》簽訂時間是1980年3月21日,而第三人所提供的付款收據(jù)時間是1980年10月14日,合約簽訂后,推遲了整整7個月的時間再付款,這與常理不相符。 事實上,原告(河豐五小隊)從來沒有與XX 縣水泥廠簽個任何土地買賣合約,該“合約”系第三人水務局偽造的,該“批復”應當給予撤銷,并且這個偽造的“合約”的買方是水泥廠,也不是第三人水務局,第三人水務局沒有資格就該宗土地提起土地確權申請,對其所提起的《土地確權申請》,被告應當以第三人的主體不適格等理由不予受理,被告對第三人的《土地確權申請》受理的行為屬于程序違法。 (二)、《記賬憑單》與《收據(jù)》也是第三人水務局偽造的。 1、在20xx年11份,當原告去到水務局協(xié)商歸還土地一事,當原告代表說該“記賬憑單”書寫太新鮮,不可能是在1980年所書寫時,第三人水務局的一個副職領導就承認,是他們剛剛填寫的做賬單,不是1980年田寫的。 當然,該記賬憑單的書寫形成時間與書寫筆跡,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以確定書寫的時間和書寫的人員,原告可以確定,該記賬憑單是第三人現(xiàn)任職領導或者職工所填寫。 2、記賬憑單記載的時間是19780年10月至12月,該記賬憑證嚴重違反了財經(jīng)紀律,在1974年至1976年期間,水電局是郝光彩當局長,設有專門的財務股,而1976年至1983年間,水電局設有專門的財務室,不可能這么草率把1980年填寫成19780年,而且在1980年應當有1980年的專門記賬單。 記賬憑單在制單欄、記賬欄、復核欄均無人簽字,并且在金額記載第二欄的349.00元有明顯的改動痕跡,卻沒有更正章注明,這些都嚴重違反了財經(jīng)紀律,明顯的是偽造的。 (二)《收據(jù)》中的領款人同樣是任正學的私章,沒有他的簽名,也與客觀事實不符,具體理由同上述《合約》的任正學簽章。 三、《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所依據(jù)的《合約》也即是該宗土地的《買賣合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無效合同,不能作為被告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jù),法律依據(jù)如下: 第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 該《辦法》(1953年11月5日政務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 經(jīng)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準 1953年12月5日政務院公布施行,1957年10月18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五十八次會議修正,195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批準 ,1958年1月6日國務院公布施行,1982年5月4日失效)第四條的規(guī)定,(即 征用土地,須由有權批準本項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的機關負責批準用地的數(shù)量,然后由用地單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申請一次或者數(shù)次核撥;建設工程用地在三百畝以下和遷移居民在三十戶以下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委員會申請核撥。 用地單位申請核撥用地時,須送交征用土地申請書(詳細注明土地的屬境、位置和經(jīng)批準的數(shù)量),并附對被征用土地者的補償、安置計劃,以及經(jīng)批準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附平面布置圖),施工時間文件和土地所在地的縣級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但是申請核撥鐵路、公路路線用地和國防工程用地,送交上述某種附件確有困難的時候,經(jīng)過批準用地數(shù)量的機關的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補交。 )該合約違法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第三人占有原告的土地,無論事征用還是買賣,都必須先向當時的XX 縣革命委員會申請核撥,就假設《合約》是真實的,但該合約也屬于無效合同,不能作為被告XX 縣人民政府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jù)。 第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 》第七條、第八條。 該條例(1982年5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1982年5月14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第七條(征用土地的程序)與第八條(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的規(guī)定,該《合約》沒有經(jīng)過XX 縣革命委員會(縣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同樣屬于無效合同,不能做為被告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jù)。 該兩條的規(guī)定如下: 第七條: 一、申請選址。 用地單位持經(jīng)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jīng)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nèi)選址,還應當取得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同意。 二、協(xié)商征地數(shù)量和補償、安置方案。 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預計征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初步協(xié)議。 三、核定用地面積。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經(jīng)批準后,用地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向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面積,按本條例規(guī)定的權限經(jīng)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xié)議。 四、劃撥土地。 征地申請經(jīng)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根據(jù)計劃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第八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以上,由國務院批準;征用直轄市郊區(qū)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五十萬人口以上城市郊區(qū)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其他地區(qū)耕地、園地三畝以上,林地、草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在上述限額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農(nóng)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與第三款。 該條例(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共產(chǎn)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土地,都歸生產(chǎn)隊所有。 生產(chǎn)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chǎn)隊所有的土地,不經(jīng)過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的審查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 要愛惜耕地。 基本建設必須盡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該合約同樣沒有經(jīng)過XX 縣人民委員會的審查與批準,同樣屬于無效合同,不能做為被告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jù). 第四款規(guī)定,凡事涉及到土地、山林等的所有權和經(jīng)營權,必須經(jīng)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而第三人所持的《合約》則沒有通過社員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該合約不產(chǎn)生法律顧問。 四、《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認定事實錯誤,該宗土地的所有人是原告,而不是第三人水務局,也不是水泥廠。 該《批復》中所認定的39.15畝土地,也即是XX 縣煉銻廠的土地權屬并不屬于第三人XX 縣水務局所有,而屬于原告所有,被告怎么就隨意確權給水務局呢?這與租房子住的承租人去房產(chǎn)局把出租人(房東)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沒有兩樣。 該宗土地就是位于XX 縣東湖街道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原告)的“XX 縣煉銻廠”,如今該煉銻廠(包括以前的水泥廠)的所有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已不復存在。 第三人租給了一些個體從事標磚加工,現(xiàn)在臨時搭建了一些臨時建筑物,如氧氣充裝站、鴻發(fā)磚廠和建工標磚廠三個企業(yè),整個占地面積大約39.15畝,坐落在XX 縣公路養(yǎng)護段擺布河護段的左斜對面。 在1972年之前,該范圍的土地屬于原告所有,且由原告經(jīng)營管理,種植玉米,收成不錯,可在1972年中旬,第三人水務局(原水電局)主動與原告協(xié)商,在該土地上修建水泥廠,配套設施有職工宿舍一棟,廁所兩個,前提條件是建成的水泥廠首先解決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居民的就業(yè)安置,多余的崗位才能招錄其他地方的人員,同時,所修建廁所的糞便供河豐五組用于農(nóng)田土地施肥使用,由因水泥廠建成后效益不好,沒幾年就停止生產(chǎn)了。 不久后,又將“水泥廠”改辦成“煉銻廠”。 在水泥廠經(jīng)營期間,水泥廠為了堆放渣質,跟原告協(xié)商,要求原告再拿出2個窩凼給水泥廠堆放渣質,每個窩凼大約有100個平方左右,因當時該兩個窩凼種植有莊稼,為了彌補莊稼的損失,水泥廠當著河豐五組的村民表態(tài),愿意支付600元的青苗補償費,該費用是否支付,支付給誰,河豐五組的村民至今沒有人知曉,據(jù)年長的村民說,當時水泥廠并沒有支付該筆費用。 水泥廠建成后,生產(chǎn)了一段時間,因效益不好,無法經(jīng)營下去,之后又改成煉銻廠,同樣以安置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yè)為條件,可煉銻廠投產(chǎn)一段時間后,因效益不好,也沒有再經(jīng)營下去,后來第三人XX 縣水務局就將該地盤出租給氧氣站、鴻發(fā)磚廠與建工標磚廠,每年收取數(shù)十萬的租金。 如今陸關村河豐五組共有100余戶人家,總人口超過四百多人,隨著城市化建設的不斷推進,所需人才要求越來越高,現(xiàn)在陸關村河豐五組的這100余戶人家平均人口素質偏低,且無任何技術技能,所以多數(shù)人處于失業(yè)狀態(tài),尤其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連最起碼的生活都難于保證。 為了緩解村民的生存困難問題,經(jīng)過集體討論決定,向第三人要回該宗土地,原告可以收取該土地的租金,分配給各個村民,尤其是60歲以上的老人,因無勞動能力和經(jīng)濟來源,因而決定給予多發(fā)放,保證60歲以上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讓他們吃飽飯,安度晚年,以便推動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可當原告正式要求第三人返還該土地時,水務局卻以該土地已經(jīng)以600元的單價購買為由,拒絕返還該宗土地,并搶先在原告之前向被告XX 縣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確權。 原告認為,第三人以“已經(jīng)給原告購買了該宗土地,并支付600元的土地款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整個占地面積大約39.15畝,原告怎么會以600元的單價出賣給第三人呢?事實上,600元的費用是第三人補償給原告的,用于堆放渣質那兩個窩凼的青苗補償費,當時是否支付,支付給誰?陸關村河豐五組至今沒有人知道,據(jù)年長的村民講,在1974年時,原告同意第三人在該土地上修建水泥廠,是因為考慮到河豐五組的年輕人的就業(yè)問題才答應的,是臨時允許第三人修建,可第三人所修建的水泥廠并沒有正常運行,根本就沒有解決到陸關村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yè),村民們一等再等,直至最后改辦的“XX 縣煉銻廠”也沒有解決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yè)。 如今第三人卻拒絕退返還原告,所有的村民都在講,第三人作為一個國家單位,其經(jīng)費全部由國家財政直接撥付,既然不能妥善安置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yè)問題,就應當將該土地返還村民,為何還將原告的土地占用、轉租給他人呢?每年超過數(shù)十萬的租金用作何用?還搶先向被告XX 縣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確權,真讓人難以理解。 相反,河豐五組的村民,尤其是60歲以上的老人,連最起碼的基本生活都不能保證?原告始終認為,第三人XX 縣水務局作為一個地方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其工作職責是為其轄區(qū)的百姓服務,造福于百姓,為何這么做呢?說句心里話,第三人XX 縣水務局作為地方的一級行政單位,屬于父母官,跟老百姓的關系就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如今自己的子女面臨生活上的困難,作為地方父母官的XX 縣水務局,為何還去占據(jù)我們的土地拒不返還呢?第三人的行為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被告XX 縣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程序違法、主要證據(jù)不足(主要證據(jù)系偽造證據(jù))、認定事實錯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46條、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32條、42條等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懇請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被告XX 縣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 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縣東湖辦事處陸關村河豐5組 代表人:鄒XX、鄒XX、羅XX 篇十五:醫(yī)療糾紛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現(xiàn)飛,男,漢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華縣東夏亭鎮(zhèn)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建麗,女,漢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滎陽市高X鎮(zhèn)石洞村后窯234號,系死者之母。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滎陽市高X衛(wèi)生院(簡稱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張XX 0371—64866153 地址:滎陽市高X鎮(zhèn)高山街朝陽路56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滎陽市X醫(yī)院 法定代表人:X三國 0371—64662207 地址:滎陽市老城鄭上路13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第XXX中心醫(yī)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 0371—60645114 地址:鄭州市鄭上路34號 上訴人因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 2、改判被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共計200000元: 3、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錯誤 1、上訴人的兒子程軒入院治療期間,滎陽市高X衛(wèi)生院的業(yè)務院長魏志強并未在現(xiàn)場,不可能為患者做任何的診斷治療。負責為患者治療的是兩位既沒有取得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和執(zhí)業(yè)助理醫(yī)師資格的醫(yī)生李XX和汪XX。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醫(yī)院很明顯存在非法行醫(yī)行為,兩名醫(yī)生涉嫌刑事犯罪。根據(jù)患者家屬鄰居的證人證言以及醫(yī)院提交的處方箋以及滎陽刑偵大隊調出證據(jù)材料完全可以證明這個事實。而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提交充分依據(jù)的情況下,就認定魏XX在現(xiàn)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2、滎陽市X醫(yī)院在接受患者時候,應該能夠認識到患者需要急救,否則會出現(xiàn)生命危險。作為醫(yī)療機構,應該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而不是害怕承擔責任而舍近求遠把患者送到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yī)院,正是醫(yī)院的做法,客觀上又延誤了搶救時機,最終造成患者死亡。因而,滎陽市中醫(yī)院存在過錯,法院在院方未提交充分證據(jù)情況下,就認定滎陽市X醫(yī)院沒有過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3、滎陽市X醫(yī)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yī)院對患者搶救治療費用屬于醫(yī)院因自己過錯帶來后續(xù)費用,該部分理應讓具有過錯醫(yī)院承擔,而不是讓患者家屬單獨承擔,因此,法院對于不支持滎陽市X醫(yī)院支出的醫(yī)療費509.30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yī)院支出的醫(yī)療費2805.90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另外,患者在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yī)院停尸費用,也應該由具有過錯的被上訴人來承擔。 二、一審法院劃分賠償責任顯失公平 1、2011年6月26日,上訴人兒子和女兒以及另外兩個親屬就診于被上訴人滎陽市高X衛(wèi)生院,入院檢查一般情況尚可。就入院的情形來看,患者雖然生病,但并無生命危險,上訴人將患者送醫(yī)院進行醫(yī)治不存在任何過錯。上訴人兒子進入醫(yī)院后,上訴人并沒有任何構成醫(yī)療責任的行為,期間也沒有其它行為的介入因素,造成上訴人兒子死亡的行為,只有醫(yī)院的單獨的過錯行為,醫(yī)院的錯誤行為足以導致死亡結果的發(fā)生。 2、醫(yī)院嚴重不負責任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患者被送到醫(yī)院時,患者鄰居明確告知可能是食物中毒。但是并沒有引起醫(yī)院足夠的重視,僅僅對患者詢問一下,未做任何常規(guī)性檢查,就輕易的作出了“胃腸炎”的結論。試問一下,當時一塊就診有四個人,同時都患上“胃腸炎”幾率能有多少?即便出現(xiàn)同樣癥狀,也應該積極做出相應的檢查,進而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如果醫(yī)院工作人員本著積極檢查、組織相關專家會診,給予患者及早、正確的治療,即便洗洗胃,灌灌腸,那么患者也不至于病情進行性加重,最終導致死亡,醫(yī)院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 3、醫(yī)院延誤搶救時機,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在病情危急時,時間對患者來說彌足珍貴,早一分鐘就可能挽救一個鮮活的生命。如果醫(yī)院能夠及時轉診,這樣人間悲劇也不會上演。 4、被上訴人在患者死亡后,醫(yī)院本應妥善封存保留治療所使用的藥品、殘液及器械,并及時申請?zhí)岢鍪瑱z,但其卻未采取相關措施,導致喪失鑒定條件,故對本案糾紛負有主要責任。 5、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雖然被上訴人提出醫(yī)療過錯鑒定申請,但是由于被上訴人提交病歷材料很明顯存在事后補正和篡改的情形,最終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因為我們都知道病歷資料(包括門診、住院病歷)是醫(yī)療過錯鑒定的重要依據(jù),病歷資料的真實性會直接影響鑒定程序的進行,更會影響鑒定專家對鑒定結論的判斷?!币虼?,造成無法鑒定的結果,完全是醫(yī)院自身的責任。另外,依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相關規(guī)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推定醫(yī)療機構存在過錯。 篇十六:交通事故上訴狀上訴人(一審被告):丁x,女,XX年XX月XX日生,漢族,XX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男,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謝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漢族,住XX 上訴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的第二項內(nèi)容,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中原區(qū)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中的第二項,并依法發(fā)回重審或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謝XX駕駛車輛與張X駕駛的轎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張X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 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上訴人謝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是被上訴人謝XX未按照駕駛證上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且未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 驗。應當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被上訴人謝XX負有嚴重的過錯責任。且在交警隊和法院庭審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駕 駛證,被上訴人謝XX都拒絕出示。其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觀上也影響了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劃分,同時也使上訴人錯過了向交警部門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的機會,其行為是在惡意規(guī)避自己的責任。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合理判決,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是法院庭審的一個重要功能。鑒于被上訴人謝XX拒絕出示駕 駛證的行為主觀上有逃避責任之嫌,我們有必要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維護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前提下,根據(jù)自由裁量權,增加被上訴人的責任 承擔比例,以維護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張X沒有遺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 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北簧显V人謝XX 駕駛的車輛和張X駕駛的`轎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均應承擔責任,后張X因搶救無效死亡。因張X的過錯導致其應當承擔部分民事 賠償責任,張X從這一層面上屬于侵權人。其因違章駕駛所導致的侵權賠償責任系侵權之債,屬于其生前個人債務,應當以張X的遺產(chǎn)進行賠償。而張X生前并沒有 遺留任何個人財產(chǎn),因此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張X的生前債務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侵權債務應當歸于消滅。法院判決上訴人丁X、張X和國XX賠償原告謝XX 醫(yī)療費于法無據(jù)。 三、上訴人丁X、張XX和國XX均表示放棄對死者張X遺產(chǎn)的繼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 款的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 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币虼?,根據(jù)此法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丁X、張XX和國XX等三人因為 放棄繼承死者張X的遺產(chǎn),也就沒有為死者張X在遺產(chǎn)繼承范圍內(nèi)承擔還債責任的義務。因此,三上訴人無須對死者張X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根據(jù)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撤銷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的第二項內(nèi)容,并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丁 X 張XX 篇十七:交通事故上訴狀原告:胡 被告:黃 被告:系貨車登記車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四被告賠償原告親屬因交通事故致死的各項經(jīng)濟損共計421314.6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6日7時40分許,乘座駕駛豫SH6792號面包車由東向西行至信陽市312國道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告駕駛的東風牌中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信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作出信公交認字[20xx]第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無責任。 另查明,該肇事車東風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應在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系死者的財產(chǎn)繼承人;被告系東風貨車登記車主。因此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支持訴請。 此 呈 人民法院 具狀人:胡 20xx年9月26日 賠償清單 1、死亡賠償金:15930.26×20年=318605.2元 2、精神撫慰金:40000元 3、喪葬費:27357÷2+7000元=20678.5元 4、贍養(yǎng)費:10838.49×10年÷2人=54192.45元 5、撫育費:10838.49×1年=10838.49元 6、交通費:1000元 7、誤工費:20天×50元=1000元 共計:446314.64元 扣除已支付25000元 還應賠償446314.64-25000=421314.64元 篇十八:裁決上訴狀裁決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女,漢族,1940年3月出生,身份證號:32010519400--25,住南京市---67號,聯(lián)系電話:1806---16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住所地:南京市廣州路185號 法定代表人:周金良,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作出寧房裁字(2013)第0655號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14)鼓行訴初字第17號行政裁定,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14)鼓行訴初字第17號行政裁定。 2、指令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訴人起訴案件。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南京市評事街67號有承租公房,一直在此地居住生活。2007年上訴人承租房屋所在區(qū)域被列入拆遷范圍,因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及涉及歷史文化保護,上訴人至今未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因不服被上訴人作出的'寧房裁字(2013)第0655號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上訴人依法向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以案件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管轄為由裁定對上訴人的起訴該字不駁回起訴裁定上訴狀予受理,并告知如不服可在收到裁定后10日內(nèi)上訴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3月19日,上訴人收到該裁定。 上訴人認為:一、被上訴人依據(jù)職權作出行政裁決,其具體行政行為與不動產(chǎn)無關,案件不涉及不動產(chǎn)權屬,不屬于不動產(chǎn)案件,依法應由被上訴人所在地法院即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二、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原審裁定存在客觀問題,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義,維護司法權威和公正,特向貴院依法上訴,望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上訴狀副本一份。 篇十九:經(jīng)典行政上訴狀上訴人(一審原告):劉鳳珍,女,1958年5月11日出生,家庭住址:中山市港口鎮(zhèn)水禾園一棟A座604房,身份證號碼:420104195805112029。工作單位:中山市港口理工學校。職業(yè):教師?,F(xiàn)住聯(lián)系地址:中山市港口理工學校宿舍一棟A101房。聯(lián)系電話:1537787229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號市府第二辦公區(qū),法定代表人:洪 焰 局長 被上訴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中山市教育局和體育局,地址:中山市博愛六路12號,法人代表:李長春 ,中山教育局和體育局值班室電話:88311749 被上訴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中山市港口教育事務指導中心,法人代表:黃永歡 電話:88411085 被上訴第三人(一審第三人):中山市港口理工學校,地址:中山市港口鎮(zhèn)興港中路50號,法人代表:葉樹人 電話:88485035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人力社保行政回復”一案不服廣東省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號行政判決書的判決,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法上訴。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上訴請求: 1、 2、 撤銷(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號行政判決的判決,依法改判。 撤銷《關于劉鳳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齡及待遇有關問題的回復》的具體行政行為,判令被告依法明確原告聘用制專業(yè)技術教師的退休身份、退休年齡及退休待遇的具體行政行為。 3、 判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的合法性沒有依法進行審查,沒有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是合法的事實。一審法院對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教師身份認定是否屬于市人社局職能部門職責與義務沒有查明。對事業(y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專業(yè)技術教師身份認定的程序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明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身份認定是以法院判決書判決 作為唯一認定標準的授權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證實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一審法院僅憑上訴人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政判決書有關查明進行了羅列,并沒有對被上訴人市人社局作出的2 0 1 5年5月1 1日作出《關于劉鳳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齡及待遇有關問題的回復》具體行政行為及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是否合法沒有進行合法性審查,是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立法的宗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條 第(二)款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識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懇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依法撤銷(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號行政判決的判決,依法改判。懇求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秉公執(zhí)法,依法辦事,維護法律尊嚴,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理合法的請求。懇請貴院公平、公正、公開、實事求是的審理本案。 此致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注:行政判決書(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號是中國郵政送達,收到時間是:2016.5.21上午10:09分 上訴人:劉鳳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 繳上訴費到中國建設銀行50元,時間2016.6.2.11:00 篇二十:刑事上訴狀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沙某,男,漢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蘇常州市,現(xiàn)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2012)小店刑初字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 2012年4月22日14時30分許,上訴人沙某并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治國,但是,隨后就被受害人李治國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上訴人認為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為割裂開,對于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為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治國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被告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沒有絲毫體現(xiàn)。 二、一審判決沒有體現(xiàn)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十一條規(guī)定: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后果;沒有前科,在校表現(xiàn)良好;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復,也沒有避重就輕;真誠悔過,且在事后上訴人也被李治國糾集的數(shù)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xiàn)在還沒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當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xiàn)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關懷,但是一審判決沒有任何遵循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篇二十一:經(jīng)典行政上訴狀范文一: 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qū)城市建設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qū)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 現(xiàn)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 1.撤銷××區(qū)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zhí)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jīng)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jīng)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nèi)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jù),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fā)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jīng)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jù)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jù),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guī)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jù)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xiàn)場勘驗筆錄》為依據(jù)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jù)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xiàn)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xiàn)西側窗”那樣。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xiàn)場的,有關證據(jù)都證明了這一點。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fā)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xiàn)狀,不作任何處理?,F(xiàn)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jù)。 范文二: 上訴人: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旬陽縣房地產(chǎn) 管理局職工,住旬陽縣xx街xx號。 被上訴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漢族,旬陽縣交 通局退休職工,住旬陽縣xx有限責任公司家屬xx單元x樓。 被上訴人: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旬陽縣汽 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退休職工,住址同上。 原審被告:旬陽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張xx,代縣長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旬陽縣人民法院(2010)旬行初字第14號行政判決書。 2、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原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對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認定錯誤 原審被告給上訴人頒發(fā)的旬證地(籍)發(fā)(2010)15號《關于城關鎮(zhèn)居民鄒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其性質不是建設用地批復,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復,即同意土地使用權由原旬陽縣城區(qū)商品房開發(fā)公司轉讓給本案上訴人,根本就不是原審認定的建設項目批準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原審被告頒發(fā)的旬國用(2010)第4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性質上是一種物權登記行為,物權登記是不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方式,而非行政行為。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判決引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在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nèi)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jù)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fā)強度等規(guī)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guī)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該條款的適用條件是國家“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本案所涉地塊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即從原旬陽縣城區(qū)商品房開發(fā)公司轉讓給本案的上訴人,并非國家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 本案所涉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早在1988年6月8日自旬政土發(fā)(88)033號《關于縣城區(qū)商品房開發(fā)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復》批準之日就已形成。本案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過戶及物權登記性質,被上訴人不服,只能依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第19條規(guī)定的異議登記制度尋求救濟途徑。 所以,原審判決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三十八條之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復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明顯錯誤。 篇二十二:合同糾紛上訴狀合同糾紛 上訴狀 原告:***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證號碼:****************** 電話: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 被告:*** 性別:男 民族:漢,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電話: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營損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qū)**莊園8#樓的***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計36個月。租金為每月5000元,支付時間分別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開始裝修、營業(yè),裝修共花費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yè)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yè)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xù)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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