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發(fā)《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穼ρa充偵查的涵義,開展補充偵查工作應遵循的原則做出具體規(guī)定。 《意見》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即檢察院審查逮捕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證據(jù)材料,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jù)的合法性作出說明這五個方面。 逐條細讀以上幾個方面的規(guī)定,能感受到以下幾個特點: 1. 規(guī)范和限制補充偵查 《意見》對退回補充偵查提綱的內容、一般不退回補充偵查的情形、直接發(fā)出《調查取證通知書》的情形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同時我們還要注意到,《意見》第六條明確對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時,應當向公安機關列明全部補充偵查事項。在案件事實或證據(jù)發(fā)生變化、公安機關未補充偵查到位、或者重新報送的材料中發(fā)現(xiàn)矛盾和問題的,可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 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為了解決辦案期限不足的問題而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而言,這確實是在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權。但是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檢察機關的案多人少問題正在逐步得到解決,所以規(guī)范和限制補充偵查勢在必行。 2. 提高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意見》對于補充偵查的規(guī)范,以及對聯(lián)席會議、情況通報會等工作機制的規(guī)定,其關注點就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近年來,在庭審實質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訴訟制度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從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立,也都是在關注訴訟效率問題。 應該說,理論界和實務界至少達成了這樣的共識,通過規(guī)范補充偵查等舉措,大幅度提高訴訟效率,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解決絕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剩余的部分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開展庭審實質化,集中司法資源解決這一部分案件。 3. 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 《意見》對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的規(guī)定,以及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jù)的合法性作出說明的規(guī)定,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權的強化。 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jù)的合法性作出說明自不必說,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的自行補充偵查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權力,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的重要體現(xiàn)。 但司法實踐中,自行補充偵查權的使用率極低。但是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檢察機關應該有所作為,保證所有案件在起訴之前全部事實查清、證據(jù)合法有效、證據(jù)鏈條完整。 《意見》的規(guī)定也在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內引發(fā)了一些爭論,《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補充偵查提綱應當分別歸入檢察內卷、偵查內卷。”此一規(guī)定一出,使得補充偵查提綱到底該不該放到內卷這一問題受到關注。 這個問題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一般而言律師無法查閱、復制內卷,歸入內卷,顯然律師就無法查閱、復制補充偵查提綱。所以就有了關于律師能否查閱補充偵查提綱的爭論。 有律師同行撰文指出,“......此前律師是看得到補充偵查提綱的。律師通過研究補充偵查提綱,可以發(fā)現(xiàn)證據(jù)鏈漏洞,現(xiàn)在將補充偵查提綱歸入內卷,就是不給律師看。這是怕什么?逃避律師的監(jiān)督,案件的質量能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嗎?這種歸入內卷的規(guī)定,給人一種偷偷摸摸的感覺,檢察機關不僅不敢正視司法工作中的錯誤、缺陷,反而幫忙百般遮蓋,不僅沒有司法公正性可言,連做人的基本誠信原則都有所破壞,這是大倒退?!?/em>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待商榷。其實,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案件的補充偵查提綱律師并不能查閱,偶爾能看到該提綱,要么是因為偵查人員或者檢察官疏忽放到了正卷,要么是有些開明的檢察官同意了律師查閱補充偵查提綱的申請。 其實,1986年8月2日開始實施的《人民檢察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就已經要求將補充偵查提綱裝訂在檢察內卷,且司法實踐中也一直是這種做法?!兑庖姟访鞔_規(guī)定補充偵查提綱應當歸入內卷,也只是對實踐中這一做法的重申。 要回答“律師能否查閱補充偵查提綱”這一問題,還是要回到補充偵查提綱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的文件這個基本問題上來。 有同行認為,補充偵查提綱是公訴機關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對案件進一步偵查時就偵查目標及內容所做的指導性文件、材料,其系補充偵查決定書的附件。 而補充偵查決定書是公訴機關退回偵查的程序性文書,是補充偵查程序啟動的依據(jù),直接關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應該屬于訴訟類文書,那么作為該決定書的附件-補充偵查提綱也應該納入案卷材料,準許辯護人查閱、復制。 《意見》將補充偵查提綱歸入偵查內卷屬于對“訴訟文書”的限縮解釋,不利于保障被告人以及辯護人的閱卷權。(參見法納刑辯公眾號文章:《辯護律師是否可以查閱、復制“補充偵查提綱”?》編者按:系庭立方合作伙伴) 誠然,從強化律師辯護權的角度而言,允許律師查閱、復制補充偵查提綱確實有利于律師發(fā)現(xiàn)案件的事實或證據(jù)方面存在的問題。但是作為律師我們應該認真反思一下,發(fā)現(xiàn)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方面存在的問題,不正是辯護人的職責所在么。 如果我們連判斷控方的指控思路和指控體系的能力和信心都沒有,談何做一名合格的刑事辯護律師。 回到補充偵查提綱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的文件這個問題上來。筆者認為,檢察官的補充偵查提綱,類似律師的辯護意見,就是檢察官關于案件事實問題或證據(jù)問題的個人意見,將其歸類為訴訟類文書,實在有些牽強。 其實,律師不必糾結這一問題,如前所述,《意見》將補充偵查提綱歸入內卷的規(guī)定,只是對之前規(guī)定和實踐做法的重申,這種規(guī)定并沒有排斥和否定律師向檢察官申請查閱補充偵查提綱的權利。 同時,在筆者看來,即使律師無法查閱補充偵查提綱,至少還有以下兩種方法彌補這一缺憾: 1. 認真查閱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補充的證據(jù)資料 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補充的證據(jù)資料,就是在補充偵查提綱的基礎上形成的,仔細研讀每一份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或書證,就能判斷補充偵查提綱的思路和方向。 這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證據(jù)即便補充偵查也無法提供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往往會以情況說明的方式說明沒有取得該證據(jù)的原因。換句話說,補充卷中的情況說明,更直接的告訴律師補充偵查提綱的具體內容。 2. 勤于與檢察官溝通 在大力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背景下,檢察官比以往更愿意與律師溝通。律師應該抓住每一次與檢察官溝通的機會,可以通過電話溝通或當面溝通的方式向檢察官了解補充偵查思路和方向。 即便有的檢察官不愿意直接告知,但是雙方在就案件交流法律意見的過程中,必然會透漏出補充偵查思路和方向。 協(xié)商性司法確實需要控辯雙方的交流與合作,但檢察官和律師兩種不同的職業(yè)決定了各自有自己的立場,雙方交流中必然有碰撞,合作中必然有對抗。 將心比心,律師行業(yè)的主流觀點也認為除非為了爭取不起訴,或者是發(fā)表對法律問題的意見,否則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應該審慎的發(fā)表對事實的辯護意見,以免成為第二公訴人。那我們就沒有必要采取雙重標準,我的辯護意見我不愿意給你,你的補充偵查提綱就非要給我,邏輯上顯然無法自洽。 當然我們必須承認,支持律師可以查閱補充偵查提綱的觀點,往往都是基于控辯雙方地位不對等的現(xiàn)實狀況考慮的。從這個角度而言,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我國目前控辯審的刑事訴訟結構中,辯方顯然處于劣勢,諸如沉默權、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制度等強化辯方權利的制度尚未建立。(刑事內卷制度也是被學界詬病的問題,限于篇幅,在此不予贅述)但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需要的是一整套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不能寄希望于單純依靠某一項或者某幾項制度的構建。 英國哲學家羅素在談到智慧問題時,說過一句很經典的話,“不管你是在研究什么事物,還是在思考任何觀點,只問你自己,事實是什么,以及這些事實所證實的真理是什么。永遠不要讓自己被自己更愿意相信的,或者認為人們相信了,會對社會更加有益的東西所影響。只是單單的去審視,什么才是事實。” 律師和檢察官都有自己的立場,但作為一名理性的法律人,我們都應該盡量避免讓自己的立場影響對事實的判斷。 校對丨白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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