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辭職,即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二是辭退,即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辭退的差別在哪里呢?一般來說,勞動者辭職是因為本人意愿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而單位辭退勞動者就需要依法按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作(半年以上未滿一年按一年算,計一月薪;未滿半年按半年算,計半月薪)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有很多單位想讓勞動者主動辭職,以避免支付補償金。有時候采用的手段很極端,殊不知這樣的非法手段下,即使員工主動辭職,單位也是免不了要支付賠償?shù)摹I踔?,因為涉及到非法解約,存在違法行為,還將面臨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懲罰。 1、非法調崗降薪 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報酬。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了單位可根據(jù)需要調動勞動者的話,則不屬于非法調崗了。 2、未依法提供福利待遇 法定的社會福利有社保,勞動待遇有單位應提供勞動者應有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勞動技能培訓。如果單位未依法夠買社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解約補償,還可以要求補齊社保。 3、存在非法管理條例 每個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管理條例,有該單位員工應遵守的規(guī)章制度。但是,這些規(guī)定并不是法律條例,它可能存在一些違法的條約。比如說高額的遲到罰金、曠一罰十的規(guī)定、強制性捐款甚至強令冒險作業(yè)等。這些管理規(guī)定或者作業(yè)規(guī)程可能本身就是違法的,意在剝削壓榨勞動者;面對這些非法條例,勞動者可以拒絕執(zhí)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也能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4、未按時足額發(fā)放工資 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勞動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發(fā)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對于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約定的提成、獎金等,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勞動者如果因單位未按時足額發(fā)放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xié)商不到位,勞動者可以依法起訴,要求單位發(fā)放拖欠的應發(fā)工資并同時支付解約補償金。 以上4種情況下,即使是勞動者提出的接觸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法》明文規(guī)定了的,如果你的單位非要違法操作,你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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