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江先生《開放與封閉——闡釋的邊界討論之一》一文,通過對意大利理論家和小說家安貝托.艾柯兩部著作的細讀分析,提出了一個文學闡釋中的重要理論問題,即文本的開放性與闡釋的限度問題來加以質疑和探討,闡發(fā)了十分深刻的理論見解。作者認為,在文學闡釋中,打破文本的封閉性走向開放性無疑是有道理的,這樣就為文本的開放性讀解闡釋打開了通道;但問題是,不能由此而走向另一個極端,否定文本的自在性及其所蘊含的有限的確定意義。確定的意義不能代替開放的理解,理解的開放不能超越合理的規(guī)約。應當在確定與非確定之間,找到合理的平衡點,將闡釋展開于兩者相互沖突的張力之間。這些獨到見解都是極富啟示意義的。在筆者看來,對于應當如何進行文學批評闡釋的問題,也許還可以換一個角度來探討,這就是在文學批評闡釋活動中,究竟應當以什么作為依據和限度?這種批評闡釋活動究竟從哪里來,又要到哪里去?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追問和探討的問題。 我們這里也從一個文學批評闡釋的例子說起。美國霍普金斯大學的斯坦利.費什(又譯斯坦利.菲什)教授是著名的讀者反應批評代表人物,他的理論觀點與安貝托.艾柯的看法相通,在強調文學闡釋的開放性方面甚至走得更遠。他極力反對閱讀理解的客觀主義傾向,也不承認作品文本的客觀性,認為作品的客觀性只是一種假像,而且是一種危險的假像。因為它容易導致一種誤解,即把作品當作一個某種既定價值和意義的貯存庫,人們的閱讀闡釋行為,似乎就是從這個貯存庫中把某種價值和意義提取出來,這顯然是一種錯誤觀念。針對這種客觀闡釋論,他明確提出“文學在讀者”“意義即事件”的觀點,認為在閱讀闡釋活動中,作品本身“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讀者和闡釋者“你在做什么”。比如說你正在進行閱讀,這個閱讀行為本身就是一個“事件”,而所謂文學的“意義”就生成于這個事件之中。換句話說,所謂文學及其意義,并不取決于作品文本當中有什么或者是什么,而是取決于讀者即時的閱讀反應,也就是取決于事先不可預知的閱讀效果。他相信這種把焦點放在閱讀效果上的批評方法是一種更為行之有效的方法。不僅如此,他還將其作為一種教學方法運用于教學活動中,有意識地進行這樣一種閱讀反應的文學批評實驗。 在《看到一首詩時,怎樣確認它是詩》這篇著名的文章中,費什饒有興味地詳細敘述了他進行這種文學批評實驗教學的一個例子。這個實驗過程大致是這樣的:當時他同時承擔了兩門課程的教學工作,同一天上午在同一教室上課,前兩個小時給前一組學生講課,主要講文體學和語言學方面的內容;下課后另一組學生進入教室,這些學生主要是研修文學的,重點是如何進行詩歌闡釋。當時,給第一組學生上課時寫在黑板上的作業(yè)仍未擦去,上面是隨意寫下的幾位語言學家的名字: Jacobs-Rosenbaum Levin Thorne Hayes Ohman(?)
此時他突然想到,如何使兩個班學生在所學內容上找到一個契合點,于是就在這一組人名的周圍劃上了一個方框,在框線上方注明“第43頁”,然后告訴這些學生,黑板上看到的是從某本書上摘抄下來的一首宗教詩歌,這種類型的詩歌正是你們近期一直在學習的,現在要求你們對這首詩歌進行解釋。很快學生們便開始作答,紛紛發(fā)表見解,從詩歌語言的能指與所指、詩歌的隱喻象征手法和結構模式、詩中表現的宗教精神與深厚意蘊等各個方面,對這首詩做出了應有盡有的各種解釋。 從這樣一個隨意設置的讀解闡釋之例中,費什先生在驚異于學生所表現出來的非凡闡釋能力的同時,也得出了他驚人的結論性看法。他認為,通常讀者和文學批評家對于一首詩的識別行為,是由文本語言所表現的能夠觀察到的顯著特點,以及它是否符合詩歌的基本特征來識別和判斷的。而在這個例子中,這些學生并沒有遵循這一模式,而是一開始便是識別行為,他們事先就知道他們所面對的是一首詩,接著才去注意這首詩到底具有哪些顯著特點。因此,“作為一種技巧,解釋并不是要逐字逐句去分析釋義,相反,解釋作為一種藝術意味著重新去構建意義。解釋者并不將詩歌視為代碼,并將其破譯,解釋者制造了詩歌本身?!庇纱怂贸鼋Y論:“所有的客體是制作的,而不是被發(fā)現的,它們是我們所實施的解釋策略(interpretive stratehies)的制成品?!?/span> 如果聯系上述讀解闡釋之例,把費什先生關于詩歌識別與解釋的理論觀念做一個簡要概括,大概有這樣幾個要點:第一,閱讀闡釋的前提,是首先把文本對象認定為這是一首詩,然后就可以按照讀解詩的那些方法和套路進行分析闡釋。對于那個文本客體而言,它本身是不是詩并不重要,它里面有什么意義內涵也不重要,重要的是事先認定它是詩,并當作詩來閱讀理解,就一定能夠“讀出”各種應有盡有的意義內涵,這正是讀者反應批評的神奇魅力所在。第二,能夠進行這樣閱讀理解的前提,應當是“有知識的讀者”,甚至要求是具有某種專業(yè)化知識并且訓練有素的讀者?!拔覀兊淖x者的意識或者說知覺是由一套習慣性的觀念(notion)所構建的,這些觀念一旦發(fā)生作用,便會反過來構建一個合于習慣的,在習慣的意義上可被理解的客體?!?/span>課堂上的那些學生,都是一些專攻文學特別是宗教詩歌的專業(yè)讀者,他們已經學會了如何識別基督象征,以及如何按照這種象征模式來讀解闡釋詩歌,所以,在那樣一種隨機設置的臨場實驗中,能夠達到令老師十分滿意的闡釋效果,也就毫不奇怪了。第三,在閱讀解釋活動中,意義并不只是與文本和讀者特性相關,“解釋團體”要在其中起到更為重要的制約作用。他說:“我曾提出一種觀點,認為意義(meanings)既不是確定的(fixed)以及穩(wěn)定的(stable)文本的特征,也不是不受約束的或者說獨立的讀者所具備的屬性,而是解釋團體(interpretive communities)所共有的特性。解釋團體既決定一個讀者(閱讀)活動的形態(tài),也制約了這些活動所制造的文本。”這也許可以理解為,閱讀解釋并不只是讀者單個人的隨機讀解行為,而是要受到群體性的觀念模式和思維慣性的影響制約作用。從上述這個例子來看,可以想見當時課堂上這一組學生所構成的解釋團體,以及這種場域氛圍所形成的影響,它所導引的讀解闡釋方向及其效果不言而喻。 應當說,上述這個讀解闡釋之例,與費什先生的讀者反應批評的理論觀念之間,的確是可以相互闡釋和彼此證明的,它們具有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自洽性。而且,這種理論觀念及其批評實踐,也的確得到了一些評論界同行的認可和追捧,類似例子在其他地方也隨時可見。比如,那個著名的“便條詩”例子:“我吃了/ 放在/ 冰霜里的/ 梅子/ 它們/ 大概是你/ 留著/ 早餐吃的/ 請原諒/ 它們太可口了/ 那么甜/ 又那么涼”。它本來只是一張普通的留言便條,然而只要把它分行排列,并宣稱它是一首詩,于是就可以對它任意讀解闡釋出各種各樣的“詩意”。還有那個“車禍詩”的例子:“昨天,在七號國道上/ 一輛轎車/ 以每小時一百公里的速度沖向 /一棵梧桐樹 /車上的四位乘客 /全部喪生”。如果這行文字印在報紙上,那就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交通事故報道,而當有人把它分行排列,并宣稱它是一首詩,于是就有人對它進行令人驚異的詩意解讀和闡釋。只不過比較而言,費什先生那個把一組人名當作宗教詩讓學生解讀闡釋的實驗,顯得更為極端和離奇而已。 如果把上述例子視為一種日常生活中的智力游戲,當然也可以博得人們開心一笑,然后一笑了之。然而,真要把它作為一件正經事情來看待,并且還要以此為依據,堂而皇之地建構一套文學批評理論來加以推崇,那就真是值得我們從學理邏輯上仔細考量了,因為這關涉到文學批評闡釋的有效性及其限度的根本問題。 為了便于提出和論證問題,我們不妨對上述讀解闡釋之例做幾個假設和追問。第一,如果費什教授當時在課堂上如實告訴這些學生,寫在黑板上的只是一組人名,并不是什么詩歌,那么,這些學生還會把它當作一首詩歌來讀解闡釋嗎?第二,即使蒙著學生對他們提示這是一首詩,但并不特別強調這是一首宗教詩,那么,學生們還會極力往宗教精神的象征隱喻方面去讀解闡釋嗎?第三,假如當時在場的是一組普通讀者,而不是一些接受了費什教授專門訓練的學生,那么,即使告訴他們這是一首詩,而且是一首宗教象征詩,他們還能夠讀解闡釋出這么多幾乎是無中生有的意義嗎?無需多言答案可想而知。同樣的道理,對于“便條詩”和“車禍詩”之類的例子,大概也可以做出這樣的推測分析:如果不是那些專門的理論家和批評家,為著某種特殊目的而刻意對其進行“詩意”解讀,對于絕大多數普通讀者而言,應該都會按照正常的思維邏輯進行閱讀理解,難以讀出比留言便條和車禍報道更多和更深的“詩意”。 由上述分析我們也許可以形成幾點基本看法。其一,如果完全不顧文本對象的特性,把隨便什么東西都隨意稱之為詩歌或文學,這種玩笑游戲的態(tài)度,本身就是對詩歌(文學)的褻瀆,恰恰容易導致對文學性及其意義的消解。其二,像上述一些文學批評闡釋之例,無論是蒙著學生讓他們把一組人名當作詩歌來讀解闡釋,還是評論家非要把留言便條和車禍報道之類當作詩歌來評論闡釋,怎么說都不是一種嚴肅和負責任的批評闡釋活動,在相當程度上會造成文學批評的誤導。從批評倫理的意義上來說,這是對讀者的不尊重,甚至可說是一種愚弄,怎么說都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其三,上述文學批評闡釋之例,完全是一種預設了前提即主觀預設在先的強制闡釋行為,也是一種特別專業(yè)化的讀解闡釋活動,充其量只是小范圍內的批評闡釋實驗,顯然并不具有普遍性意義。要以這種極個別的專業(yè)化批評闡釋實驗為基礎,來建立某種具有普遍性意義的文學批評理論,也顯然是并不可靠也不科學的。 如果我們要從文學批評闡釋活動的普遍規(guī)律著眼來提出問題,那么,就有必要考慮文學批評闡釋的有效性及其限度的問題。聯系上述文學批評闡釋之例,也許有以下幾個具體問題值得提出來加以探討。 第一,在文學批評闡釋活動中,完全否定文本對象的客觀性是合理的嗎?我們知道,從解構批評到讀者反應批評的興起,所針對的是此前文本中心論的文學批評觀念與方法。那種文學批評觀念顯示出某種極端化的“客觀主義”傾向,把作品文本看成是一個封閉的完滿自足的客體,當作一個裝滿了現成的價值和意義的貯存庫,而人們的閱讀與批評闡釋活動,無非就是從這個貯存庫中把某種價值和意義提取出來而已。針對這樣一種極端化的“客觀主義”傾向進行質疑和反叛,無疑是必要的,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問題在于,對于極端化的“客觀主義”傾向的反叛,是不是就要完全否定文本對象的客觀性?就要完全無視一個文本的文學性及其意蘊內涵?無論從什么意義上來說,隨意寫下的一組人名怎么就能說成是一首詩?根本就不是藝術創(chuàng)造的人名排列怎么就會有文學性?誰都知道這個人名排列并不構成一個有機文本,更不具有任何文學意義上的價值內涵可言,卻又憑什么能夠讀解闡釋出這么多毫無由來也毫無依據的所謂價值意義?歸結到根本上來說,失去了文本對象的客觀性,完全沒有藝術創(chuàng)造和文本意蘊特性的依據,這種天馬行空、無中生有的文學批評還有什么合理性和科學性可言?除了把它作為一種文字游戲或愚人節(jié)目可以逗人取樂,還能有什么真正的文學批評闡釋的意義? 第二,在文學批評闡釋活動中,完全無視文本對象的特點和內涵,只憑主觀預設進行任意性的強制闡釋,這是合法有效的嗎?如前所述,在費什先生的批評闡釋理論以及那個一組人名的批評闡釋之例中,第一個最重要的前提,就是不管文本對象本身是什么,要首先相信并把它認定為一首詩,這樣就可以按照通常讀解詩的那些套路進行分析闡釋。這就有點像那個“指鹿為馬”的故事,對于任何一種動物,你不要管它是不是馬,只要你認定它是馬,那么它就是馬;然后按照馬的特性進行識別和解釋,其最終結果,不是馬的東西也就變成了馬。如果說文本中心論的文學批評是一種極端化的“客觀主義”,那么,這種只憑主觀預設進行任意性強制闡釋的文學批評,就是極端化的“主觀主義”。這種主觀預設在先的批評闡釋,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又到底在哪里呢? 第三,在文學批評闡釋活動中,文學批評闡釋的開放性及其限度究竟何在?毫無疑問,文學批評闡釋活動不可能是自我封閉的,像文本中心論的文學批評那樣,試圖把文學闡釋完全封閉在文本結構之內,追求純客觀的分析解釋,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或者也可以說是自欺欺人的,因為你難以避免主觀因素的介入,并且也難以證明你所分析闡釋出來的完全是純客觀的東西。因此,作為文學批評闡釋活動,具有相當程度的開放性本來就是應有之義。從文本特性方面而言,即便是一個語詞概念,也有其基本的內涵和外延,對它的理解和解釋不可能沒有限度。一個語詞概念的內涵決定了它的基本意義,在此基本義的前提下才能按照外延指向去理解它的引申義、隱喻義、象征義等等,而且這些外延性的意涵與其本義之間也必定是彼此相關聯的。一個文學文本顯然比一個語詞概念復雜得多,但從理解和解釋的意義而言,其基本道理無疑是相通的?;蛟S可以這樣說,基于文學作品語言形象體系的基本內容而進行的內涵(本義)闡釋,應當構成文學批評闡釋的基本規(guī)定性,這是作為批評闡釋活動的“內涵性限度”,也可說是一種“底線性限度”,如果沒有這種起碼的限度,那就不可能有批評闡釋的合法有效性。而基于作品文本的隱喻象征等而進行的外延性意義闡釋,則構成批評闡釋活動的開放性,這種批評闡釋的開放性也理應有一定的限度,這就是以呼應和關聯作品的內涵(本義)為限度,這或可稱之為“外延性限度”。這種文學作品的內涵性闡釋與外延性闡釋,不應當是南轅北轍的悖謬式關系,而理應是彼此既存在相互沖突同時又相互吸引的“張力”關系。如果打個比方,文學批評闡釋活動就像衛(wèi)星環(huán)繞地球旋轉一樣,無論它怎樣遠離地球,也無論它在繞行中有多少近地點與遠地點的不斷變化,它都是從地球出發(fā)的,而且也總是環(huán)繞地球運行的,一旦失去了地球這個目標,那么它就將不知所歸,同時也失去了它本身存在的意義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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