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事實的證明主要解決四件事情:第一,認知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必須要非常清楚,法官應該旗幟鮮明地告訴當事人,當事人和律師也要清楚,哪些舉證責任是自己的,哪些是對方的。第二,指導、固定證據(jù)。第三,證明充分性的判斷。法庭審理的主要任務就是讓事實能夠得到充分展示,最大限度地讓法庭認定事實,和客觀事實最大限度地接近。第四,心證結論公開。德國2000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有兩個方面的修改,首先是法官的法律觀點開釋義務,其次是法官的心證結論公開義務,法官必須把自己的心證結論盡早地告訴當事人,讓當事人有機會根據(jù)法官的心證結論補充證據(jù),避免“出師未捷身先死”的情況。 我們曾經(jīng)有過一個案例,一審中原告以為自己有一張被告的承諾書證據(jù)已經(jīng)足夠了,其他證據(jù)沒有拿出來。到了二審,法院推翻了承諾書,他再拿出其他證據(jù),二審法官準備以超過舉證期限為由不予采信。后來案子上審委會,我問:一審法官有沒有把承諾書如果不成立的心證結論告訴給當事人?一審法官說沒有告訴。我說,沒有告訴的話,當事人以為自己的證據(jù)是充分的,所以他應該重新得到機會。在德國和日本,心證結論都是裁量性規(guī)范,法官沒有履行這個義務的話,案件可以發(fā)回重審。后來那個案件就發(fā)回重審了。 這里再講一下證明充分性的判斷方法。它有兩個層面:首先,判斷要件的充分性,所有的要件是否都得到了證明。其次,單個方面的要件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證明,比如證據(jù)資源是否用盡、證明方法是否用盡、證明要求是否達到、是否需要申請調(diào)查取證。現(xiàn)實中,大量的問題出現(xiàn)在證據(jù)資源沒有用盡,證明方法沒有用盡這兩個地方。 我們曾經(jīng)有過一起案件,上海銀行起訴北京的一家證券公司,要求返還1.3億元欠款,是一個證券回購合同的糾紛。被告在法庭上就說了兩句話:第一,錢我收到,我欠你的,我承認。第二,你超過訴訟時效了。銀行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時效中斷,拿了兩套證據(jù)提交給法庭,證明自己先后分兩次派人到北京追討欠款,有飛機票、住宿發(fā)票為證。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是,這些證據(jù)只能證明原告有員工到過北京,無法證明他們是來催款的。銀行沒聲音了。一審法院準備作出裁判駁回銀行訴請。這起案件主要是法律問題,不是事實問題。證券回購合同是一個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中的訴訟時效起算應該怎么算。當時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視同有效起算,一種認為確認無效之后再起算新的請求權時效。我個人贊同后者是對的。我當時提了一個觀點,這個案件的證明方法沒有用盡,銀行分兩次派人催款,這些人可以傳到法庭來作證,但原告沒有想到這些。證人出庭以后,經(jīng)過質(zhì)證完全可以加強它的證明力。我曾經(jīng)聽過美國的一起案件。一名會計師的票據(jù)簽名有問題,這名會計師自己無法說清簽名到底是怎么回事,但他表示簽名的這個時間點自己和妻子在佛羅里達度假,法庭就傳喚妻子出庭作證。在美國,配偶之間作證有一個保密特權,配偶可以不出庭,但這個特權也是可以放棄的,配偶可以選擇出庭。這個案件中,妻子最終選擇出庭作證。于是,法庭采用隔離制,首先讓妻子庭外等候,律師先盤問丈夫,問了很多細節(jié)內(nèi)容。問完之后,法庭再讓妻子進入,律師重新再問了一遍。通常情況下,在律師強大的盤問之下,很多細節(jié)很難作假,最后會計師在妻子的幫助之下勝訴了。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隔離制規(guī)則的案例。這個規(guī)則其實威力很大,我們要開動智慧,充分地去展示它。 (選自鄒碧華的講座《裁判的理念和方法——要件審判九步法的實踐和思考》) 本報記者 嚴劍漪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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