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燦爛文明 度量衡是對表示物理量的公制單位的統(tǒng)稱。度、量、衡是分開的:度計量長短,量計量容積,衡計量輕重。通常認為度量衡起源于我國,大約始于父系氏族社會末期。 度量衡的單位最初都與人體相關(guān):“布手知尺,布指知寸”、“一手之盛謂之掬,兩手謂之溢”。《史記·夏本紀》中記載禹“身為度,稱以出”,表明當時已開始用名人的身體為標準來統(tǒng)一度量衡的單位。商代遺址出土有骨尺、牙尺,長度約合16厘米,與中等身材的人大拇指和食指伸開后的指端距離相當。尺上的分寸刻劃采用十進位,它和青銅器一樣,反映了當時的生產(chǎn)和技術(shù)水平。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群雄并立,各國度量衡大小不一。秦始皇統(tǒng)一全國后,推行“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頒發(fā)統(tǒng)一度量衡詔書,制定了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為中國2000多年封建社會的度量衡制奠定了基礎(chǔ)。 由于我國是音律標準發(fā)展較早的國家,因此,古人就想到借用音律的標準作為度量衡的標準。據(jù)《漢書·律歷志》記載:度量衡出于黃鐘(黃鐘為古代12 律中的第1 律律名)之律也。度者,本起于黃鐘之管;量者,本起于黃鐘之龠(yuè);權(quán)(即衡)者,本起于黃鐘之重。也就是說把黃鐘律管作為長度標準,即為1 尺;又以黃鐘律管的容量作為量度的標準,即為1 合(ɡě,1合=2龠);權(quán)原意是指秤錘,也即衡器,黃鐘之重,就是指黃鐘律管可容黍1200 粒左右,這一重量作為衡器的標準,即相當于半兩(1200粒黍重12 銖)。 秦至明代,度量衡在民間通行以下制度,且有不斷改進。 度制:“引、丈、尺、寸、分”五度,均十進制。 量制:“斛、斗、升、合、龠”五量,前四量是十進制,一龠為半合。 衡制:“石、鈞、斤、兩、銖”五衡,一石為4鈞,一鈞為30斤,一斤為16兩,一兩為24銖。 1704年,清朝開始執(zhí)行以“百顆黍子縱向排列的長度為一營造尺,方升三十一寸六百分”和“赤金每立方寸重十六兩八錢”的度量衡標準制,簡稱營造尺庫平制。在由乾隆皇帝欽定的《數(shù)理精蘊》一書中曾對度量衡進行過詳細考訂,并用萬國權(quán)度原器與營造尺、庫平兩進行校驗。營造尺相當于米制32厘米,庫平兩約合37.3克。1908年,改行“國際權(quán)度局米原器的32厘米為一營造尺”,“一立方寸純水在4℃時的比重為一庫平兩”的營造尺庫平制,定“尺、升、兩”為主單位,以營造尺1800尺為一里、6000平方尺為一畝。 1928年,中華民國政府公布度量衡法,規(guī)定采用“萬國公制”為標準制,并暫設(shè)輔制“市用制”作為過渡,即1公尺為3市尺,1公升為1市升,1公斤為2市斤。改革后的市制因為既適應(yīng)民眾習慣,又與公制換算簡便,很快為民眾接受。 1950年,政務(wù)院公布《度量衡暫行條例》。1953年,改度量衡名稱為“計量”。 1959國務(wù)院公布《關(guān)于統(tǒng)一我國計量制度的命令》,推行公(米)制、改革市制(改16兩一斤為10兩一斤)、限制英制、廢除舊雜制。1984年,國務(wù)院發(fā)布命令,采用以國際單位制為基礎(chǔ),同時選用一些非國際單位制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簡稱法定單位)。自1991年1月1日起,法定單位成為中國唯一合法的計量單位。 ●畢厚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