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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導讀

 茶香飄萬里 2012-03-01

評孟德斯鳩著作:《論法的精神》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傾畢生心血寫成的政治法律專著。該書具有三個突出特點:1.篇章宏偉。它分上下兩冊,除了一個短序,共6卷31章,計60余萬字,是西方法律思想中外少有的鴻篇巨著。2.內容廣博。它以法律和政治為中心,遍涉經濟、社會、宗教、倫理、歷史、地理等領域,堪稱亞里士多德之后第一本綜合性的法學和政治學著作。更尤其是,它不僅僅探討法理的問題,而且以自己特定的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法學分支學科,是一部很有學術價值的法學百科全書。第三,影響廣泛?!墩摲ǖ木瘛分羞M步和革命的理論不僅有力地鼓舞了正欲進行政治大革命的歐美新興資產階級,成為他們反封建斗爭的有武器,而且漂洋過海,啟蒙了遙遠的中國和日本的近代有識之士;其中很多閃光的思想為同時代的和后來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所接受,被凝結為一些西方國家的憲法精神,尤其是“三權分立”的共和政體的主張,已經成為很多國家的政治現(xiàn)實。作為法學專業(yè)的學生,無論在求知增智的意義上,還是在錘煉思維、深化思想的意義上,都不可不讀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作者簡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鳩(C.L.Montesquieu,1689-1755年)出生于法國西南部的葡萄酒鄉(xiāng)波爾多一個幾代為官的世襲貴族之家。孟德斯鳩曾讀就于人文精神濃厚的巴黎近郊的朱伊公學,在故鄉(xiāng)波爾多大學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和律師資格。20至25期間常住巴黎,結交了一些開明人士。24歲繼承家業(yè),27歲承襲伯父的職位和爵位,任波爾多法院的庭長,并改名孟德斯鳩男爵。但是,此時的孟德斯鳩已經對法國社會之黑暗和專制有了認識并樹立了遠大的學術志向,他決不愿意終身偏居一隅做悠閑富足的鄉(xiāng)紳和官吏。所以,他不惜一次次拋家舍業(yè)前往巴黎,以求廣交朋友、體察社會、著書立說。1726年,孟德斯鳩賣掉官職,遷居巴黎。1728年,39歲的孟德斯鳩獲得法國文人的最高榮譽,成為法蘭西學士院院士。也就在同年,他邁出國門,開始了做長途學術旅行,足跡遍及奧、匈、意、瑞、德、荷、英等國,詳細了解各國的政治、法律、文化、宗教信仰情況。在英國,孟德斯鳩居住長達一年半,實地考察了他羨慕已久的立憲政體、法律制度、宗教寬容,切身體會了英國的政治自由。其間,孟德斯鳩廣交各界朋友,并被選為英國皇家學會會員。帶著巨大的收獲,孟德斯鳩回到法國,埋頭著述。1755年,這位為政治自由而奮斗終身的偉大的思想家病死于巴黎,終年66歲。
孟德斯鳩的學術里程分為三個階段,它們分別以《波斯人信札》、《羅馬盛衰原因論》和《論法的精神》三本主要著作為樗。
   《波斯人信札》于1721年出版,是孟德斯鳩的成名作。書中通過兩個在歐洲旅行的波斯人的通信,大膽地揭露和辛辣地諷刺了法國專制制度的黑暗,封建君主的昏庸,及巴黎社會的黑暗。新穎的問題和一些故事性的描述增加了該書的可讀性。它的問世給孟德斯鳩帶來了空前的學術聲譽。
   《羅馬盛衰原因》出生于1734年。孟德斯鳩通過對羅馬盛衰原因的分析,初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論,闡述了歷史事件服從于一般規(guī)律、風俗和政治制度決定各國人民歷史命運的思想。一般認為,該書和《論法的精神》有著思想和內容上的聯(lián)系。
    從1734年至1747年,孟德斯鳩漚心瀝血、伏案面壁13年,寫作《論法的精神》。1748年,巨著在瑞士日內瓦出版。不到兩年的時間里,就印行了22版并譯成多國文字。如此大的轟動將就主要來自于它豐富的內容,新穎的政治法律思想和為新興資產階級所需的戰(zhàn)斗性、進步性和革命性。正如伏爾泰所贊,它是“理性自由的法典”。
                          

  [版本]
    在我國,《論法的精神》最早是張相文、程炳熙和日本人何禮之等由日文本轉譯成漢語文言文本,書名是《萬法精神》。1913年,嚴復再次由英文本翻譯過來,取名為《法意》。1961年,商務印書館出版張雁深的新譯本《論法的精神》上冊,1963年出版下冊。新的版本是根據最完備的法文版——法國巴黎加爾涅兄弟出版社1949年出版翻譯的。1982年,《論法的精神》被列為漢譯世界學術名著,至1995年,已是第7次被重新印刷。
                        

[寫作背景]
    孟德斯鳩一生以探索政治自由為己任,《論法的精神》是他傾畢生心血繪制的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最終方案。決定他這樣做的,是他所處的時代和他自身的成長經歷。
    孟德斯鳩生逢法國封建統(tǒng)治走向沒落,新的生產關系日益成熟,社會矛盾極為尖銳,資產階級革命正在醞釀和成熟的階段。在位55年的法王路易十四實行高度極權的君主專制,他一人當道,大權獨攬,隨意削弱法院的權力;他嚴格維護壁壘森嚴的等級制。以宮廷貴族和僧侶貴族為主的第一等級驕奢淫逸,揮霍無度。新興資產階級經濟上受鉗制,政治上受排擠,利益和要求得不到滿足,甚至連人身自由也難以保證。至于更下層群眾,處境更加悲慘。在這樣一種黑暗腐化、全面無序的狀態(tài)之下,幾乎每一個階層都感到不堪重負的壓力,都發(fā)出了不滿的呼聲。作為一個敏銳的思想家,孟德斯鳩不可能不去思考時代向他提出的課題,不可能不去探索如何從政治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問題。
    孟德斯鳩以公民不自由的體察和思考是逐步深化的。作為少年學子,孟德斯鳩因受朱伊公學自由氣氛的感染而抒發(fā)過不自由的憂傷;作為年輕的法庭庭長,孟德斯鳩比他人更真切地感受到法權在王權而前的軟弱無力。作為鄉(xiāng)間的土地貴族,孟德斯鳩的經濟利益并不受封建君主的特殊保護。這一切,必然促使他在探索公民政治自由的道路上義無反顧地走下去。在巴黎,他出入貴族沙龍,廣交學界名流,和一大批啟蒙思想家都有或深或淺的友誼;在旅途中,他積極交往各國開明人士,自學獲取思想營養(yǎng);在英國,他看到了應該如何設計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政治法律制度藍本。所以,《論法的精神》這樣的政治法律理論巨著,是孟德斯鳩一生思考和探索的學術成果,是他全部精力和心血的結晶。正如孟德斯鳩在完稿之后發(fā)出的喟然長嘆:“我畢生精力,耗盡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上面?!?
                              

  [主要內容]
    《論法的精神》全書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冊是三卷19章,下冊是三卷12章。第一卷主要談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體性質與原則的關系。第二卷講的是法律和國家安全、法律和戰(zhàn)爭、憲法與政治自由、刑法和國家稅收與公民自由的關系問題;第三卷專論法律與氣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風俗和習慣的關系。第四卷談法律和貿易;第五卷談法律和宗教的關系,各種部門法的使用范圍等問題;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國法律的起源和變革。
   第一章是全書內容的高度濃縮,孟德斯鳩通過對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將要研討的所有問題。
   孟德斯鳩開宗明義,給法下了定義。他說,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質世界、高于人類的“智靈們”、獸類和人類,都有他們的法。法的本質是理性,不同國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類理性的不同適用。
     “法的精神”是各種關系的綜合。這些關系:法律和政體的性質及原則的關系,和一國的自然狀態(tài)的關系,和氣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關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的關系,法律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孟德斯鳩指出,《論法的精神》研討的正是存在與法律和各種事物之間的種種關系。
    第二章探討法律和政體性質的關系。孟德斯鳩將政體分為三種,即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其中共和政體又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兩種。民主政治的性質是:全體人民握有最高權力;貴族政治的性質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君主政體的性質是:君主單獨一個人執(zhí)政,不過遵照固定的和確定了的法律執(zhí)政;專制政體的性質是:既無法律,又無規(guī)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與各自的性質相對應,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權的法律。比如,劃分有選舉權者、規(guī)定用抽簽的方式選舉、選舉公開、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貴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選擇的方式選舉,由參議會去處理貴族團體所不能決定的事務并籌備貴族團體將決定的事務。君主政體的基本法律是以貴族作為中間的、附屬的權力,并設有法律保衛(wèi)機構。專制政體的基本法律是設置一個宰相。
   第三章探討法律和政體原則的關系。孟德斯鳩首先區(qū)分了政體的性質和原則。他說,政體的性質是構成政體的東西,而政體的原則是使政體行動的東西。民主政體的原則是品德,貴族政體的原則是以品德為基礎的節(jié)制,君主政體的品德是榮譽,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怖。
    第四章分析了適應各類政體原則的教育的法律。孟德斯鳩認為,政體的原則不同,教育的法律也不同。君主國教育的法律是榮譽,榮譽在社會當中處處在引導著人們;在共和國里,教育的法律是品德,也就是注意激發(fā)人們對法律和國家的熱愛;在專制國里,教育只把恐怖置于人們的心里,把一些極簡單的宗教原則置于人們的精神里而已。
    第五章談論的是立法應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孟德斯鳩認為,在民主政治中,愛民主政治就是愛平等、愛儉樸,所以應該把愛平等和儉樸作為立法準則,寫入法律,由法律來建立平等,培養(yǎng)儉樸。在貴族政體下,人們的財富很不平等,因此法律應該鼓勵寬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復國家在體制上所必然會失去的平等。在君主政體下,法律的原則也應該是榮譽。在專制政體下,恐怖、愚昧、沮喪的人民是不需要許多法律的。所謂法律,僅僅是君主一時的則已。
    第六章是各種政體下面、刑法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等的關系。孟德斯鳩分析道,在君主國,民事法律條文繁復,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務和判決的矛盾也多;在專制國,立法者無法可立,法官無案可判,一切都按君主同一的、絕對的意志辦事。刑法也是一樣。共和國和君主國同屬政治寬和國家,它們越是重視公民的榮譽、財富、生命與自由,所以,他們的訴訟程序就越多。相反,當一個專權的進修,他首先便是想簡化法律。孟德斯鳩還詳細考察了各種政體下的控訴、刑罰的輕重、古代法國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羅馬法關于刑罰的規(guī)定以及一系列具體的刑罰問題。
    第七章是政體原則和節(jié)減法律、奢侈以及婦女身份問題。孟德斯鳩認為,一個共和國,奢侈越少,就越完善。一旦奢侈之風四起,便無品德可言了。體制不完善的貴族政體以法律規(guī)定必需節(jié)減,摒棄違背節(jié)制精神的奢侈。在君主國,奢侈是必要的,因為在這里奢侈是人們享受他們從自由所得到的東西,但是它應該把奢侈擴大到一切人。專制國的奢侈是人們?yōu)E用他們從奴役中得到的好處。孟德斯鳩在此還專門分析了中國的奢侈及其后果。
    第八章說的是三種政體原則的腐化。孟德斯鳩分析道,巨大的成功將使人民驕傲自滿起來。當人民奪去了國家各種權力的時候,民主政治就歸于滅亡,“多數人的專制主義”將出現(xiàn)。當君主政體逐漸剝奪了團體的或城市的特權的時候,君主政體也就腐敗了,“一人的專制主義”將出現(xiàn)。專制主體的原則在性質上就是腐化的東西,所以它是在不斷腐化的。這種內在的地腐化將導致其滅亡。孟德斯鳩最后還指出了保持三種政體的“極有效的方法”,即:如果從自然特質上說,小國適于共和政體,中等國適宜君主統(tǒng)治,大帝國宜于專制君主治理的話,要維持原有的政體原則,就應該維持原有的疆域。
    第九章談的是法律和防御力量的關系。孟德斯鳩認為,小的共和國容易亡于外力,大的共和國容易亡于內部的邪惡。惟有聯(lián)邦共和國既能抵御外力,也能防止內部腐敗。專制國家可用荒廢邊境的辦法來阻隔外界。君主國則要設立要塞、駐守軍隊以保衛(wèi)國境。
    第十章談的是法律和攻擊力量的關系。孟德斯鳩在此界定了國際法,他指出,攻擊力量由國際法加以界定,國際法是國與國相互關系的政治性法律。他闡述了何謂戰(zhàn)爭的權利、征服的權利,列舉了不同政體的國家進行征服的場合和一些征服的實例。
    第十一章名為“規(guī)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關系”。它是《論法的精神》中內容最豐富也最重要的一章。孟德斯鳩正是在此構思了三權分立與制衡的共和政體,從而對西方、對人類的政治理論和政治實踐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孟德斯鳩首先辯析了什么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才能存在。他合乎邏輯地得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必需分立,三權之間又必需相互制衡結論。他詳細地闡述了三種權力具體應該如何劃分,各自的權限如何,對其他權力如何制約。孟德斯鳩還以史為據,追溯了古希臘羅馬時代君主國的權力劃分狀況。他以砋羅馬共和國在極盛時期突然喪失自由、蛻變?yōu)楸┱槔敿毞治隽怂谌N權力劃分模式中的失誤。
    第十二章名為“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關系”,孟德斯鳩在此討論了自由和公民的關系。他認為,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而公民的安全或者說公民自由要靠良好的刑法來保護,所以,孟德斯鳩在此主要闡發(fā)了他極有價值姝刑法思想。主要有:提出了罪刑法定主義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堅決反對以思想定罪和以不謹慎的言詞定罪;主張宗教和刑法相分離,廢除宗教法庭,刑罰人道主義;提出了預防犯罪的思想;指出了刑事訴訟法對于公民安全與自由的重要性等等。
    第十三章談論的是賦稅、國庫收入的多寡和自由的關系。孟德斯鳩認為,賦稅的多少和賦稅的性質不能有統(tǒng)一的標準和不變的尺度,它應該視不同政體的性質而定。從多少來說,國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較重的賦稅,國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寬減賦稅,這是永恒的通則。從性質來說,人頭稅較適合于奴役,商品稅較適合于自由。
    第十四章討論了法律和氣候性質的關系。孟德斯鳩認為由于南北方氣候的不同,南方人民和北方人民在肌肉、血液等生理上,在對歡樂、疼痛、愛情的感受上,在好奇、上進等心態(tài)上都有很大的不 。
    第十五章討論了民事權奴隸制的法律和的性質的關系。孟德斯鳩認為,氣候是除了政治制度而外的又一個產生奴隸制的原因。在天氣炎熱的國家,人們往往懶惰,缺乏勇氣,易于實行奴隸制。而有的國家,自然的理由就是排除奴隸制的。
    第十六章討論家庭奴隸制的法律和氣候的性質的關系。孟德斯鳩在此非常詳細地列舉了不同的氣候對于不同地區(qū)人們的婚姻制度、婦女的家庭地位、男女雙方性心理和生理等方面和影響。進而分析了東西方不同的道德觀、貞操觀、治家方式和離婚與休婚等。
    第十七章討論了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氣候的性質。孟德斯鳩在此章指出,熱帶民族常因炎熱而怯懦,從而使自己淪為奴役。而寒冷的氣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們能夠維護自己的自由。即使在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qū)也是如此。所以亞歐的北方民族都是從事征戰(zhàn)的。只是他們征戰(zhàn)的結果有所不同。
    第十八章從氣候轉到土壤,討論法律和土壤性質的關系。孟德斯鳩的觀點是,土地貧瘠的地方,人們勤奮、儉樸、勤勞、勇敢和適于戰(zhàn)爭,他們的國家常常是“數人統(tǒng)治”。百土地肥沃的地方人們因生活寬裕而柔弱、怠惰、貪生怕死,容易實行“單人統(tǒng)治的政體”。孟德斯鳩進而分析了在不同土壤上生活的民族所擁有的各種不同的法律。
    第十九章討論了法律和構成一個民族的一般精神、風俗和習慣的關系。孟德斯鳩在此再次強調,所謂一般精神,就是指氣候、宗教、法律、施政的準則、先例、風俗、習慣。在不違反政體原則的限度內,立法者的職責便是遵從民族的精神,遵從他們的禮儀、風俗和習慣。孟德斯鳩尤其分析了中國人如何實現(xiàn)宗教、法律、風俗和禮儀的結合,其中明顯地流露出他對中國人的偏見和蔑視。
     第二十章從貿易的本質和特點論法律對貿易的關系。孟德斯鳩充分肯定了商業(yè)貿易,他認為,商業(yè)能夠治療破壞性的偏見。哪里有商業(yè),哪里就有善良的風俗。兩個國家之間貿易的自然結果是和平。貿易和搶劫的觀念勢不兩立,但貿易也和某些道德的觀念極不相容。孟德斯鳩具體分析了節(jié)儉性貿易的產生和相宜的制度,不正當的專有性貿易、貿易自由等問題,表明了對貿易過程所涉及有關商品的沒收、人身的拘禁等一系列法律的看法。
     第二十一章從世界貿易的變革論法律與貿易的關系。孟德斯鳩指出,古今世界情勢的變更,引起了貿易變遷。各民族的需要,相互貿易的范圍和貿易的中心都有了很大的變化。他非常詳細地考察了歐洲從古至今各個主要時代的貿易狀況。
    第二十三章涉及法律和人口的關系。孟德斯鳩在此討論了婚姻法、家庭制度、妻子的合法地位、私生子、父親在婚姻中的權威、暴政和生育、人口與土地和工藝的關系。人口的繁殖等問題。分析了古希臘、羅馬和法國路易十四時期繁殖人口的法律,最后指出了人口減退的補救辦法。
    第二十四章開始考察各國國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關系。孟德斯鳩首先高度評價基督教,認為基督教讓人相親相愛,是人類最高的福澤。它和純粹的專制主義是背道而馳的,因此比較適宜于寬和的政體。在基督教分列為天主教和新教以后,孟德斯鳩贊賞新教,指責天主教,批判伊斯蘭教。他認為,新教比較適于共和國,天主教比較適于君主國,而伊斯蘭教教比較適于專制政體。孟德斯鳩辯析了宗教和法律的區(qū)別:法律是戒律,宗教是勸說,是內心的指導,因此宗教有必要和道德法規(guī)相協(xié)調。宗教和法律的主要傾向是使人成為好公民。二者作用相互彌補,宗教的約束越少,法律的約束就應該越多。孟德斯鳩接著討論了法律怎樣糾正虛偽的宗教的謬誤,宗教法規(guī)怎樣消弭政治的弊害,國家的宗教如何適當等問題。
    第二十五章討論法律和各國宗教的建立及對外政策的關系。孟德斯鳩在此分析了宗教產生的一些主要原因。比如知識方面的虛榮心、宗教儀式帶給人的感官和情感的滿足、天堂和地獄使人的希望和恐懼得到滿足等等。孟德斯鳩主張法律應當規(guī)定宗教自由,宗教應該戒用刑法,戒用酷刑來迫害不同宗教信仰的人。
    第二十六章討論法律和它所規(guī)定的事物之間的關系。孟德斯鳩列舉了支配人類的種種法律:自然法、神為法、教會法、 國際法、一般政治法、特殊政治法、征服法、民法和家法等,這些法律的不同排列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體系。人類應該理性地選擇適合自己的法律體系,遵從既定的法律原則。孟德斯鳩具體闡述了各種法律之間的區(qū)別,它們各自的適用范圍、適用的原則,在本同案例中的適用順序。
   第二十七章和第二十八章分別追溯了羅馬繼承法的起源和變革以及法國民法的起源和變革。
    第二十九章討論了制定法律的方式。孟德斯鳩開始就強調,適中寬和的精神應當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和道德的善一樣,是經常處于兩個極端之間的。他列舉了法律和立法者動機之間的多種關系:和立法者意圖好像相背馳的法律卻常常是和這些意圖相符合的;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動機;看來相反的法律有時從相同的精神出發(fā)的。孟德斯鳩隨后指出了制定法律時應該注意的事項:如體裁要簡潔,法律用語要能夠喚起每一個人同樣的觀念,法律應盡量避免用銀錢做規(guī)定,法律不要隨便更改,立法的理由應該有和法律同樣的尊嚴,每條法律都應該發(fā)生效力,法律構想應該和事物的性質相一致,法律應該有一定的坦率性等等。
    在最后兩章里,孟德斯鳩具體考察了法蘭克人封建法律理論和君主國建立的關系以及和他們的君主國的革命的關系。
                          

[主要思想]
   《論法的精神》內容空前豐富,充滿了革命的理論,閃光的思想。這里僅只概括主要的幾點。
    一、 法、人類法、自然法
    法的精神所用的“法”字,是法文的“LOI”?!癓OI”和漢語的“法”不同,含有法、法則、法律、規(guī)律等多種含義。根據孟德斯鳩的界定:“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性的本性所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顯然,這里的法是廣義的,指的是世界上萬事萬物存在和運動的規(guī)律、法則。
    在此基礎上,孟德斯鳩界定了人類法。他認為,從本質上說,人類的法就是人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guī)和民事法規(guī)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于個別的情況。由此定義可以看出,第一,孟德斯鳩所說的人類理性就是支配一切民族的共同法規(guī),也就是同時代的啟蒙思想家所謂的“自然法”。這一共同法則在不同環(huán)境中發(fā)揮作用,因而必然在不同的地方產生不同的政治法律狀況。第二,作為人類理性適用的各國法律不僅僅指關于犯罪、懲罰等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而且包含著具體的政治規(guī)定,也就是說,對由政體引申出的各種具體的政治制度、政治機構和政治行為的規(guī)定,也都在法律的范疇內。
    既然人類法是淵源于人理性之法,孟德斯鳩必然另辟蹊徑,界定自然法的概念。他指出,自然法之所以被稱為自然法,是因為它們是單純淵源于我們生命的本質,是人們在自然狀態(tài)中所接受的法律。如果按照人們對自然法遵從的先后,自然法共有四條。
    第一條是和平。孟德斯鳩認為,人在自然狀態(tài)下,最初的思想決不會是推理的思想,而是先想著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由于最初的人是軟弱、怯懦而自卑的,所以他們并不想互相攻打,而是想著和平。
    第二條是覓食。這是人們的需要,也是人們軟弱所造成的。
    第三條是人們相互之間存在著自然的愛慕。孟德斯鳩在此暗示了人的社會性的合群性。
    第四條是愿過社會生活。孟德斯鳩指出,人類除了最初的感情之外,又逐漸獲得了知識。這樣他們之間便產生了其他動物沒有的第二種聯(lián)系,有了一個相互結合的新理由??梢姡系滤锅F把社會和國家的產生歸結于人們知識的增長,這盡管也是不科學的,但相對于不定此前的神學理論家的上帝創(chuàng)造國家、君權神授等謬論卻是十分有力的。
    孟德斯鳩對自然法的論述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他沒有明確宣稱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而是認為它淵源于人的生命本質。這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理性或理智即使普遍存在于每一個人,也決不可能人人等量,沒有差異。純粹由理性決定的法則并不必然為人人所普遍接受。認為自然法淵源于理性的有無非是要表明自然法是合乎理性的,它理所當然應當成為一切政治和法律的準繩。第二,孟德斯鳩否認了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自然也就否認了它是具體的政治法律的前提和價值尺度。孟德斯鳩進行政治學和法學思考的邏輯起點和主線是“法的精神”,亦即各國的自然條件,精神條件和制度條件等等。這必然決定了人對法的精神的思考和概括的方法,不是演繹的和思辯的,而是歷史的和經驗的。
     二、 政治自由與基本法
     上已述及,孟德斯鳩生活和著述的年代,正值法國封建專制最黑暗殘酷的時期。長期生浩在這一制度當中的孟德斯鳩在考察了多國的社會政治生活,尤其是自由氛圍濃厚的英國的社會政治生活之后,猶感本國政治之黑暗。所以,當他縱論“法的精神”的時候,政治自由和法的關系便是其中最精彩的篇章。
     孟德斯鳩首先以法來界定自由,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孟德斯鳩在此所說的公民包括普遍公民和擁有權力的公民,他所說的法律包括國家基本法和其他一些部門法。
     孟德斯鳩認為,國家的基本大法即政治法,它是建立和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最根本的手段。在自由和政治的關系上,建立自由的是法律,甚至僅僅是基本的法律。政治法使人獲得自由,民法使人獲得財產。政治法是規(guī)定治者和被治者之間關系的法律,它居于各部門法之首,是各部門法的依據。所以,孟德斯鳩對政治法的構思用心良苦,見解獨到?;唧w內容就是他著名的“三權分立與制衡”學說。
   孟德斯鳩分權與制衡學說的出發(fā)點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千古不易一條經驗。要想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需以權力約束權力。一個無私的政體就是要對各種權力加以規(guī)范和調節(jié),使權力之間能夠彼此抗衡。
     在對分權歷史的追溯和英國現(xiàn)實考察的基礎上,孟德斯鳩深思熟慮了分權的模式。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將它們分別賦予不同的機關。孟德斯鳩強調,其中任何兩種權力都不能集中在一個人或者一個機關手中,否則自由便不復存在。如果三種權力由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鳩的設計是:立法權屬于議會,因為它代表著國家的一般意志,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立法權包括創(chuàng)制權和反對權兩種基本權力。創(chuàng)制權是為了制定法律或修改別人制定的法律,反對權為了取消別人作出的決議。議會也分為兩院,即貴族院和平民院。兩院的權力并非均衡:貴族不能和平民一樣只有一個投票權;他們參與立法的程度應該和他們在國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他們有權制止平民的侵犯;貴族院的職位可以世襲。平民也有權    制止貴族的侵犯,比如關于征收銀錢的法案之類,貴族院只有反對權而無創(chuàng)制權。
    行政權執(zhí)行國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國王行使。因為行政部門需要行動迅速,個人比幾個人管理要好些。行政權的主要職能是:決定宣戰(zhàn)與媾和,防御外來戰(zhàn)爭,維護公共安全,派遣或接受使節(jié)等。軍權也由行政機關掌握。
    司法權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階層中選出的人員組成。法官與被告人地位同等,依法行使司法權。法官最好是一年一選,法庭不必是常設機構。
     三權不僅要分立,而且相互要制衡。孟德斯鳩指出,在某種意義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體而言。具體而言,對立法機關的制約有:立法機關不得隨意開會或閉會,由行政機構決定其開會的時間和期限;反之,立法機構不得對等地鉗制行政權,也無權審訊行政者本身及行為。這可以防止立法機關趨于專制。對行政機關的限制有:它參加立法機關的討論,甚至無需提出法案,對于立法機關的稅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在一般情況下,行政權只通過否決權參與立法。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行政首腦的違法行為享有的彈劾權。此外,司法機關對立法機關的活動是否違憲和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享有監(jiān)督權。對司法機關的限制有:讓立法機關也掌握部分司法權,貴族違法在貴族院受審,不受普遍法院的傳訊。貴族院還掌握處理上述案件的權力,以防止司法過于嚴峻。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制衡學說是集西方分權思想之大成的一個完整而卓越的體系。它吸收了古希臘羅馬以來的諸多思想家關于分權的思想,完善和發(fā)展了洛克的分權理論。孟德斯鳩把司法權獨立出來,取代了洛克的對外權,使三權成為真正的、現(xiàn)代意義上的分權。他設計的三權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否認立法權優(yōu)越于行政權。他認為三權不僅鼎立,而且相互制衡。孟德斯鳩以此系統(tǒng)而嚴格的分權學說,為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
    三、 政治自由和特別法
    孟德斯鳩指出,僅從基本法的角度去談政治自由是不夠的,還應該從政治自由和公民的關系去考察,因為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起碼公民自己相信是安全的。僅靠良好的憲法,并不能保證公民的安全。在大多數國家,自由所受到的束縛、侵犯或摧殘往往超過憲法所規(guī)定的范圍。所以還應該探討特別法的問題。在每種政體下,特別法對其自由原則既能起支柱作用,也能夠起摧殘作用。
    在眾多的特別法中,孟德斯鳩認為刑法和自由的關系最為密切。當公民的無辜得不到保證,自由也就沒有保證。孟德斯鳩關于自由和刑法關系中最有價值的論述主要有以下幾點:
   1.要有一部制定良好的刑法。孟德斯鳩明確地說,公民自由主要靠良好的刑法。在具有良好刑法的國家中,就是一個被控告并將在明天絞決的人,也比一個土耳其的高官還要自由些。
   2.提出了罪行法定主義和刑罰相適應的主張。孟德斯鳩認為,法律裁判只能是法律條文的準確解釋,而不能是法官個人的意見。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即使公民犯有重罪,他也只能接受法律的懲處,否則自由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鳩反對罪行擅斷,主張罪行相適應,因為依犯罪的性質量刑有利于自由。按罪量刑是自由的勝利,專斷的終止,否則刑罰就變成了暴行。在眾多的啟蒙思想家當中,孟德斯鳩最先提出了進步的刑法原則。
    3.孟德斯鳩堅決反對懲罰思想犯。他認為,語言并不構成罪體,法律的責任只是懲罰實際的行動,懲罰人的無意識心理活動是“大暴政”,決不能把不慎的言詞作為犯大逆罪的理由。只要制定了這么一條法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
    4.孟德斯鳩主張宗教和刑法相分離,宗教避免使用刑法,廢除宗教法庭。針對宗教法庭對成千上萬個離經叛道者施加的酷刑,孟德斯鳩怒斥那些集神權和政權于一身的封建權貴們軟弱無能,完全沒有能力來啟發(fā)和教導人們。認為一個國家把權威交給這樣的人,是非常不幸的。歷史的評判將會使這樣的時代感到羞恥。事實正是如此,中世紀的黑暗已永遠成為人類歷史上恥辱的一頁。
     5.孟德斯鳩從資產階級博愛出發(fā),提出了刑罰人道主義。他主張治理人類不要用極端的方法,對于自然所給予我們領導人類的手段,應該謹慎地使用。孟德斯鳩在此表達了對法國專制制度嚴刑酷吏的抗議。孟德斯鳩還指出了刑事訴訟法對于公民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提出了預防犯罪的思想,反復說明立法者和執(zhí)政者的才干、智慧、興趣、愛好、道德、性格等主觀因素對立法和執(zhí)法的影響。
    把具體的部門法和公民的政治自由聯(lián)系起來考察,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鳩堪稱卓越的開創(chuàng)者。
              

  [在世界法學發(fā)展史上的地位及影響]
     博大精深的《論法的精神》在世界法學發(fā)展史上的地位獨特而重要,在某些方面是無可比擬的。首先,它一改古典自然法學派通告的邏輯演繹的建構體系的方法,把法置于自然和社會的極其宏大的橫斷面上,在法和諸多事物的關系中來探討法的本質、本源、規(guī)律和準則。孟德斯鳩嫻熟地運用了歷史的、歸納的、比較的等多種方法,從而使自己的法學論著具有了空前的科學性和實用性。這對緊接其后的盧梭和下一個世紀的實證法學派有著直接的影響。其次,《論法的精神》充分吸收了此前一切思想家關于分析和制衡的思想,改造了英國洛克的分權理論,建立了近代最完善的三權分立的政體模式。第三,孟德斯鳩在近代自然法學派當中,最充分地論述了政制與自由、法治與自由、部門法與自由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共同構成了具有學術和實用價值的資產階級政治法律原則。第四,孟德斯鳩對法的精神的界定和對與法有關的諸多因素探討,大大拓展了法學研究的視野,豐富了法學理論體系。正基于上述,孟德斯鳩被認為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最有造詣、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
     《論法的精神》的作用和影響廣泛而深遠。在歷史上,它充當了資產階級早期的政治綱領,為其提供了政治法律原則。法國1789年的《人和公民和權利宣言》和1791年的《人權宣言》當中眾多的政治法律條文,都是《論法的精神》所闡述過的。美國的開國元勛們深悉《論法的精神》,1787年生效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使分權理論第一次在實踐中得到完全的運用。此外,《論法的精神》還于19世紀末漂洋過海來到東方,影響了我國的康有為、梁啟超、孫中山等一大批資產階級政治家和理論家。在當代,不僅西方發(fā)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不會也不能完全拋棄孟德斯鳩闡發(fā)的許多政治法律原理原則,就是我們,也應該在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過程中,汲取《論法的精神》中值得借鑒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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