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工傷 能否同時要求工傷賠償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 一公司工人負責自己公司的裝貨工作,在乘貨車從一個裝貨點到另一個裝貨點的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失去了一條腿。事故責任方是一家物流公司,請問他是向自己的公司要求工傷賠償還是向物流公司要求交通事故賠償?還是可以同時要求兩方的賠償? 這是一個爭論的問題,即工傷和交通事故賠償的競合問題,是只能擇一請求還是可以要求雙重賠償的問題?!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已廢止)中規(guī)定,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不再享受工傷待遇。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此沒有提到。 民法原理中關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處理是擇一起訴,但享受工傷待遇和此還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上述規(guī)定的第一款是規(guī)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因此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工傷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另外,該規(guī)定從另一個角度明確了發(fā)生工傷的職工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只能按照《工傷條例》的規(guī)定要求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損害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第二款是規(guī)范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被侵害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非常明確地規(guī)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fā)生競合,受害職工可以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獲得救濟。 當然,勞動者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在賠償標準、歸責原則、法律適用等方面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別的。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失,其應得的保險待遇法律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主要適用《勞動法》和《工傷條例》;而人身損害賠償則需要考慮侵權行為的法定歸責原則、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過錯、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以及侵害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主要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guī)。因此,我認為目前是支持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的! 最高院的意見是支持雙重賠償的! 黃松有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答問五 受害人獲工傷保險賠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權責任。 問:發(fā)生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能否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答: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 第一,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國務院今年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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