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 志 說 法 和你一起 聊聊法律中 的故事 正 文 律師圍繞訴訟程序以及國家專門機關(guān)具體訴訟行為的合法性以及正當性進行的程序性辯護,在維護程序正當性、保護被追訴人訴訟權(quán)利以及有助于實體判決公正性等方面,都有著極其重要的價值和意義。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司法人員對律師做程序性辯護表現(xiàn)出反感,認為律師是在糾纏程序細節(jié)?,F(xiàn)實生活中控審或?qū)忁q之間發(fā)生劇烈沖突也大多源于律師的程序性辯護。具體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部分司法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重實體,輕程序”可以說是司法實踐中的頑疾,雖經(jīng)過這么多年要實體和程序并重的矯治,但部分司法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這些司法人員更希望或者說更愿意聽到律師圍繞案件事實、證據(jù)以及法律適用進行的實體性辯護,對律師的程序性辯護認為律師在糾纏程序細節(jié),舍本逐末。在他們心目中,只要實體沒有問題,程序上出點問題算不了什么。 二是律師的程序性辯護直接針對的對象是司法機關(guān)對訴訟程序的具體安排以及司法人員具體的訴訟行為,表現(xiàn)出來的是提出不同意見、指出具體訴訟行為的違法性并要求予以補救或糾正。這不僅會打亂國家專門機關(guān)按照自己的想法來安排訴訟程序,而且對國家專門機關(guān)具體訴訟行為違法性的指出,會讓國家專門機關(guān)感到不舒服,甚至是難堪。部分司法人員從自我偏好的角度,自然會對律師這樣辯護表現(xiàn)出不舒服,在律師堅持下,控審或辯審之間很容易發(fā)生沖突。 三是律師過度進行程序性辯護。現(xiàn)實生活中,有少數(shù)律師過度地放大國家專門機關(guān)訴訟程序安排和辦案行為中的不規(guī)范、不嚴謹之處,不區(qū)分國家專門機關(guān)在程序上存在的問題是有害的程序錯誤還是無害的程序瑕疵,都進行程序辯護。在有的時候,還有意識利用程序性辯護與國家專門機關(guān)進行博弈,希望以此讓國家專門機關(guān)在實體處理上做出讓步。這樣的程序性辯護常出現(xiàn)的控辯或辯審之間在一些意義和價值不大的程序細節(jié)上反復糾纏,導致訴訟程序冗長和訴訟效率低下,最后并沒有解決什么樣的實質(zhì)問題。 上述三個原因中,律師群體說得更多的是第一和第二個原因,而司法人員說得更多的是第三個原因。這樣的分歧是很正常的,因為各自所站的角度不同。但就我個人的觀點,上述三個原因之間存在相輔相成,相互牽引的關(guān)系。 部分司法人員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以及認為律師做程序性辯護就是不服從安排、是在挑毛病、抓漏洞而不愿意或不想律師做程序性辯護,無形中會對律師的辯護權(quán)利帶來影響,反而會激起律師的反感,抓住更多的問題繼續(xù)進行程序性辯護,而律師過度糾纏程序細節(jié),吹毛求疵審視國家專門機關(guān)的辦案行為,甚至通過程序性辯護向國家專門機關(guān)施壓同樣會激起國家專門機關(guān)的反感,會想辦法進行反制。這種相互之間的你來我往,相互疊加,反而擠壓了理性進行程序性辯護的空間,讓非理性的程序性辯護反而有了市場。因此,要讓程序性辯護理性展開,而不成為控審或?qū)忁q之間發(fā)生劇烈沖突的誘因,需要國家專門機關(guān)和律師之間的共同努力。 首先,國家專門機關(guān)要理性看待律師的程序性辯護,充分認識律師的程序性辯護在維護程序正當、保護被追訴人訴訟權(quán)利以及有助于實體判決公正性等方面具有的積極價值和意義。其中最主要的是對律師在程序性辯護中提出的訴求要有所回應,而不是置之不理或者想辦法加以掩飾。 其次,律師在進行程序性辯護時,要認識到程序性辯護雖然有獨立的價值,但本質(zhì)上是為實體辯護服務的,而且要對訴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適當?shù)膮^(qū)分,并且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辯護。其中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訴訟權(quán)利或可能影響實體判決公正性的程序問題,要勇于進行程序性辯護,但對并不涉及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訴訟權(quán)利或不會影響到實體判決公正性的程序性問題,則不宜過度糾纏,適可而止。 第三,要有人非圣賢,孰能無錯的觀念,相互理解和包容。不論是司法人員,還是律師都存在工作上的壓力,也都不是完美無缺的人,都會有犯錯以及行為舉止不適當?shù)臅r候。如果彼此之間嚴重對立,都是以完人來進行要求,不僅矛盾和沖突不可避免,而且會演變?yōu)榛ハ嗉m纏細節(jié),抓彼此的小辮子。在這一點上,我不同意少數(shù)律師把法庭辯護稱之為戰(zhàn)斗。 戰(zhàn)斗一詞意味著你死我活的決斗并且一定要分出個高低勝負,本身就在認為制造法庭上的對立和緊張情緒。其實,審判和訴訟本身就是通過和平講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靠的是雙方基于共同的理性在相互爭辯中得出正確的答案,并不是對方不同意你的意見或者你的意見沒有被采納,對方就變成了你的敵人,大家要來一場決斗并且一定要分出個高低勝負。公平和正義是共同的,而不是只在控方、審判方,也在辯方。 |作者介紹| 袁志 法學博士 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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