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司法》里面,股東、董事、監(jiān)事的產(chǎn)生、職權以及變更都有著明確而詳細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規(guī)定,卻非?;\統(tǒng)。 這并不是《公司法》的漏洞,而是我們對于法定代表人這個職位的認識不足。 關于法定代表人,任律師首先需要糾正的是,法定代表人不等于法人,法律意義上的法人指的就是公司本身,它與自然人相對,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的人,是一個自然人。 其次,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他與法人具有一體性,他以法人名義進行的所有民事活動,就等同于法人的行為。如果理解了這一點,那么我們就不難理解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涵蓋了公司對外的所有權利。 雖然公司的章程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進行限制,但是這些限制并不具有對外效力,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對他的權利限制,與外人進行民事活動,外人對其權利限制并不知情,那么法定代表人的該行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仍然由公司承擔。 至于法定代表人的產(chǎn)生和更換,我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僅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和經(jīng)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換,應當辦理變更登記?!?/span> 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產(chǎn)生,由公司章程自由規(guī)定,而我們都知道,章程是由公司股東制定的,那么我們可以進一步理解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產(chǎn)生。 請注意,制定公司章程一般需要全體股東都一致同意,因為它代表了全體股東的合意,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依法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那也就是說,公司要想變更法定代表人,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最終是一定有權決定的。 這只是第一層意思,還有第二層意思,公司法賦予了股東確定法定代表人的章定自由,但是還對這個自由加上了一份限制,也就是是說,股東們只能選擇在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經(jīng)理中確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選。 至于法定代表人的更換,當然,跟產(chǎn)生一樣,我們得先去公司章程里面找找,看股東們有沒有特別的規(guī)定。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那么董事長換了,法定代表人就得換。而董事長的任免,從有限公司這個層面來看,仍然是公司章定。 所以,如果股東沒有在章程里對法定代表人的更換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對董事長的任免有沒有規(guī)定,如果有,可以參照董事長的任免。 如果法定代表人由經(jīng)理擔任,那么如上所述,法定代表人就得跟著經(jīng)理換了,而經(jīng)理的任免是由董事會決定的。所以,如果經(jīng)理擔任法定代表人,那么其更換與否,可以由董事會直接決定。 怎么樣,法定代表人的產(chǎn)生、職權和更換還是挺復雜的吧? 雖然復雜,但是我們卻萬萬不能輕視,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太大了,萬一用人不當,會給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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