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被拐賣兒童成年后千里尋親、父母因醫(yī)療機構方過錯致使嬰兒抱錯而“錯換人生”的案例,既是電視劇熒幕中常常出現(xiàn)的催人淚下和惋惜的劇情,更是常常見諸于新聞媒體報道的真實事件,給兩個家庭帶來親情割裂等社會問題的同時,也讓我們從事法律職業(yè)的律師關注到此類案件的可訴性、裁判規(guī)則和法律后果。那么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于前述事件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親子關系確認(否認)制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決定》規(guī)定在新增加第三級案由“21.親子關系糾紛”項下增加“(1)確認親子關系糾紛”“(2)否認親子關系糾紛”,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更是進一步明確了親子關系確認(否認)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由此可見,親子關系糾紛案件數量增加現(xiàn)狀和司法裁判標準建立健全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掌握吧。
一、親子關系的法律價值 父母子女關系既是我國《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著父母與子女之間關系和諧穩(wěn)定,也決定著雙方是否彼此承擔撫養(yǎng)、贍養(yǎng)等法定義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律師認為,其法律價值在于: 作為父母方,對于子女依法享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是取得監(jiān)護人、法定代理人資格等權利的必要事實基礎;享有以第一順位繼承人身份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取得子女遺產的權利;也可作為證明與配偶方雙方感情破例、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重要依據。 作為子女方,親子關系的確定或者否認結果也是是否負有為親生或者非親生父母承擔贍養(yǎng)義務的重要因素之一,能否以法定繼承人身份主張分割繼承父母遺產,能否享有或承擔我國《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或者義務。 二、提起親子關系確認(否認)之訴的主體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由此可見,父母一方或者成年子女均屬于具有法定訴訟主體資格當事人,值得注意的是,確認之訴主體僅限于父母和成年子女,否認之訴主體僅為父或母。一方面,該條款并未明確父母、子女范疇是否包含繼父母、養(yǎng)父母、繼子女、養(yǎng)子女,考慮到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訴訟制度設立初衷在于依法認定父母與子女是否具有血親事實并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相關權利義務,本律師認為,由于法律擬制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養(yǎng)父母、養(yǎng)子女不屬于適格的訴訟主體。另一方面,將提起確認訴訟的子女設定了必須達到成年的先決條件,主要在于考慮未成年子女本身就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身份、立場等特殊因素可能影響訴權行使和案件裁判。 當然,是否可以將相關方列為第三人參加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訴訟,能否一并提起民事賠償、補償等金錢給付類訴求,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和當事人訴求進行綜合考慮,可以作為親子關系確認(否認)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降低當事人訴累的司法努力方向。 三、親子關系否認之訴的裁判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該條款主要確立了親子關系確認(否認)之訴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和邏輯推理,對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引,其中,針對前述條款中規(guī)定的“必要證據”,結合日常生活邏輯和人民法院作出類案生效裁判文書,本律師認為,當事人提供證據僅需具有達到初步確認、否認親子關系或者合理懷疑標準即可,主要理由如下:男方患有不孕不育類疾病且治愈未果的診斷病歷等資料、女方懷孕期間屬于兩地分居狀態(tài)、父母血型與子女血型不符合遺傳規(guī)律、一方當事人自行收集雙方毛發(fā)并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等證據。 由于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案件裁判標準主要建立在父母和子女血親關系存在與否的客觀事實,具有高度的專業(yè)性、復雜性,且屬于影響家庭關系和睦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往往需要借助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科學、專業(yè)鑒定意見?;谇笆隹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將親子鑒定司法意見作為裁判標準,并將拒絕參加親子鑒定活動行為與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制度進行有機結合,繼而推定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的法律效果。 四、親子關系被確認(否認)的法律效果 由于我國《民法典》并未對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詳盡規(guī)定,本律師認為,這既可能涉及親生和非親生父母家庭成員感情融合、心理接受的客觀問題,也必定產生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調整適用等一系列問題。 當然,我國法律法規(guī)并不禁止親生父母與非親生父母、非親生子女、親生子女之間通過友好協(xié)商、人民調解等多元途徑妥善確定子女撫養(yǎng)、生活居住等后續(xù)事項,并依法適用我國法律關于親子關系的繼承、監(jiān)護人等法律制度和相關規(guī)定;如果親生子女原系第三方代為撫養(yǎng)教育,則涉及第三方主張返還生活、教育和醫(yī)療等撫養(yǎng)款項或者給予合理經濟補償問題;對于夫妻雙方因一方過錯導致長期撫養(yǎng)非親生子女,非過錯方可考慮將前述事件作為雙方感情破裂事由并在離婚訴訟時一并主張損害賠償;對于造成親子關系發(fā)生否認法律效果的其他過錯方比如醫(yī)療機構,則會引發(fā)合同領域的民事賠償責任或者侵權領域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還會面臨衛(wèi)生行政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罰措施。 當然,本律師真誠地希望各方在通過司法訴訟等途徑處理親子關系確認(否認)案件時,能夠始終保持客觀、理性和克制態(tài)度,在我國法律框架內做到依法解決、友好解決和徹底解決,盡可能降低對各方的正常工作生活和情感影響以及經濟損失。 親子關系確認(否認)之訴案件在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實施前,由于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和具體裁判規(guī)則存在受理標準、裁判標準不一等客觀問題,我們深信隨著《民法典》的貫徹實施,這類訴訟案件的審理裁判依據和標準會更加清晰明確、全面和具有可操作性,真正發(fā)揮這部“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在人民群眾工作、生活中的重要指導和規(guī)范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注:所引圖片來自百度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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