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條是關于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 一、本條的歷史來源及制定目的《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耙婪ǔ闪⒌暮贤?,受法律保護”。 本條刪除了合同法第八條中第二款,并刪除了第一款中第二句內容,使內容更簡潔。 本條規(guī)范旨在明確合同的約束力。在債權概念下,本條與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一起,對最常見且重要的債權原因事實進行了界定,體現了民法典規(guī)范的完整性。 二、本條的具體含義(一)本條所謂的合同是債權行為。《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其中的民事權利義務指向的是財產權利義務關系。而民事財產權又分為債權和物權。結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僅指債權,不包含物權,是指合同作為債權的原因事實,與物權無關。 也就是說,當債權創(chuàng)設源自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自我決定時,這種合同行為就是債權行為,即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所稱的合同專屬于債法。 (二)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并不因其成立就必然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這樣的效果。 關于依法的理解應當恰當,依法既是一種限制,也不能過分干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1)所謂依法,是指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要求,如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否則合同自始無效,沒有法律意義。由此也能區(qū)分合同成立要件和阻卻生效的要件。 意思自治是合同的生命線,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意思表示一致實際就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在此基礎上,合同還不能違背制定法所框定的意思表示真實等有效要件,否則就可以說合同違背了法律規(guī)定,有了違法性,其結果是合同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由此成為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 (2)依法并不包括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生效要件,因為即使合同缺失這些特別要件,仍能在維持其已然成立的狀態(tài)下,予以補救。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胺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修改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耙勒辗?、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xù)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xù)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據此,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前提下,批準或登記屬于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沒有辦理這些手續(xù)的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九條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guī)定,這種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仍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八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xù)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準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xù);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判決相對人辦理有關手續(xù),促成合同生效。又進一步揭示區(qū)分法律行為成立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的實用價值,即不符合成立要件的行為根本就不是法律行為,無法予以補救;不符合特別生效要件的行為還是法律行為,還有補救的可能。 以上顯示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差異,在物權行為,盡管物權合意是物權變動的自治基礎,但沒有公示的配合,它也不能直接導致物權的變動,所以它不能像債權行為那樣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即在不動產登記或動產交付前,物權合意可撤回。 且,債權的相對性使合同僅約束特定的相對方,不能隨意波及之外的第三人,其存續(xù)與否、有何內容,與第三人關聯(lián)性不強,這使得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登記等公示機制在此無立足之地。 (3)依法必須是與合同特性匹配的法律要件,不能不當擴張其范圍。債權通過債務人的給付才能實現,這種結果之所以發(fā)生,在意思自治背景下,完全因為債務人的自我約束,是其相應的效果意思惹的禍,故在合同阻卻生效條件上,除了行為人的相應能力外,無須考慮有無處分權。也就是說,債務人因合同而陷入給付義務,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能力足以確保其認清自己行為的后果,基于意思自治的根本考量,法律就應認可相應的法律效果,無須再附加處分權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強調了合同效力的相對性,即其只及于合同當事人,對之外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在此約束力下,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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