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兒利益保護 《民法典》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的權利能力:從否定到肯定 “等”主要包括損害賠償 附延緩條件說或附解除條件說?從文義及立法目的來釋明,條文更接近附解除條件說。
二、國家的兜底監(jiān)護 《民法典》第32條:沒有依法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的,監(jiān)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有履行監(jiān)護職責條件的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排除了“父母所在單位”(民法通則第16條)作為監(jiān)護人的可能性 社會負擔應當由政府承擔
三、宣傳死亡申請人順序 《民法典》第46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取消了申請死亡宣告的申請人次序 民通解釋第25條: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四、法人的基本分類 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 與傳統(tǒng)大陸法系的基本分類社團法人(以人為設立基礎)、財團法人不同(以財產為設立基礎) 實踐焦點:民營教育、民營醫(yī)療、民營養(yǎng)老機構(民辦非企業(yè)法人)的發(fā)展與規(guī)劃,要根據營利與否進行根本劃分。
五、虛偽表示 《民法典》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何為虛偽表示? 效力:外觀上的法律行為無效,隱藏的法律行為獨立判斷。即隱藏起來的真實合同(真實法律行為)的效力,要獨立的進行判斷。
六、第三人欺詐 《民法典》第149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的構成要件:欺詐故意;欺詐行為;因欺詐陷于錯誤判斷;因錯誤判斷做出意思表示。 第三人欺詐,善意相對人要優(yōu)先受到保護;只有相對人是惡意的情況下,被欺詐方才有權請求撤銷。
七、第三人脅迫 《民法典》第150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脅迫的構成要件:脅迫故意;脅迫行為;因脅迫陷于恐懼;因恐懼做出意思表示。 揭發(fā)犯罪是否構成脅迫?揭發(fā)犯罪的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有關聯(lián)性,如果無關聯(lián)性,揭發(fā)犯罪亦構成脅迫。 脅迫的情況下,不區(qū)分相對人是否善意,受脅迫方均有權請求撤銷,與欺詐情形不同。
八、民事法律行為的違法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強制性規(guī)定(不能由當事人約定來排除)與任意性規(guī)定(當事人能約定排除,適用當事人的特別約定) 法律(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規(guī)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guī) 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通過的規(guī)范性文件)——部門規(guī)章——地方規(guī)章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相對于“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盡可能限縮合同無效的事由。
九、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公序良俗原則的含義: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 學說上一般認為公共秩序是指社會一般利益,善良風俗是指社會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的適用一定要保持謙抑性,并且是針對法律行為內容的判斷,而非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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