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簡單越優(yōu)秀 民法典—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143-157)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3要件:合法主體--意表真實---不違強制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 效力:有效(純獲利益的、相適應的)-----效力待定(同意或者追認) 《2、 效力待定處理: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相對人(催告權、撤銷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1、結構:外部:表面?zhèn)窝b(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內部:隱藏((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2、舉例:名為買賣實為贈與:表面(買賣)--隱藏(贈與) 3、效力:虛偽表示(無效、非雙方真意有悖意思自治)--隱藏行為(依法確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種類:意思形成階段錯誤(動機錯誤、性質錯誤)---意思形成階段錯誤(表示錯誤---內容錯誤(同一性錯誤—行為類型錯誤))》 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雙方當事人之外、與一方存在某種關系的特定人》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乘人之危導致的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種撤銷權:重大誤解---欺詐---第三人欺詐---脅迫---顯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性質:形成權 2、除斥期間:一般1年、特殊90日(重大誤解因自己行為);最長5年》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公序良俗)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規(guī)范:任意性規(guī)范---強制性規(guī)范(管理性規(guī)范---效力性規(guī)范) 詳見九民會議紀要》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區(qū)別:虛偽表示(非真意)---惡意串通(真意)》 (5種無效:無限人--虛假意表—違反法律--公序良俗--惡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行為自始無效)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有溯及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法律后果—恢復原狀(返還、補償、過錯)》 《小結:1、行為:成立---有效---不生效----無效(5種:無、限人--虛假意表—違反法律--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撤銷(5種:重大誤解---欺詐---第三人欺詐---脅迫---顯失公平) 2、撤銷除斥期間:一般1年---特殊90日(重大誤解自作自受)---最長5年》 3、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法律后果—恢復原狀(返還、補償、過錯) (筆記為本人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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