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通常認識有區(qū)別,再審申請書其實應(yīng)當是有兩份的,因為再審有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兩個階段,而裁判者在這兩個階段的側(cè)重點是完全不同的。 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時,通常是要向再審法院提交一份書面的申請書。這就是我們通常了解的再審申請書。這份再審申請書是敲門磚?;谶@塊敲門磚,人民法院有法律義務(wù)對原生效判決進行審查。 再審審查的規(guī)則是“事由審”,也就是說,人民法院要基于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13項再審事由來審查再審案件是否符合這13項中的任何一項或是幾項,如何符合其中一項或者幾項,案件就有機會進入到再審審理階段,如果不符合,再審申請會被直接駁回。 所以,再審審查階段的再審申請書,務(wù)必要緊緊圍繞13項再審事由來展開。尤其是在事實和理由部分,要將審理的理由和13項再審事由一一予以對應(yīng)、詳細進行論述。 對于再審審查階段的再審申請書,我的習慣是: 第一,旗幟鮮明的指出原生效判決的“硬傷”。這就要求再審申請書不要糾結(jié)于細枝末節(jié),即便原審法院確實存在錯誤或者違法,只要不足以動搖原生效判決,就沒必要過分糾纏、本末倒置。有些只要沒有證據(jù)的推測之言、陰謀之論,更是沒有必要過分論述,徒增再審申請障礙。 第二,旗幟鮮明的闡述新證據(jù)、新觀點、新思路。只要存在新證據(jù)、新觀點、新思路,我都會在再審申請書中重點闡述,尤其是新證據(jù)更是不惜筆墨去強調(diào)。 第三,再審申請書的內(nèi)容應(yīng)當充實。再審申請書是再審審查法官前期審查案件時唯一的抓手,所以內(nèi)容不要有保留,重點突出的同時要確保全部觀點均呈現(xiàn)在再審申請書中。 第四,再審申請書的小標題能概況全部觀點。大概率來說,再審申請書的篇幅較長,所以再審申請書的小標題就顯得格外重要。要確保每部分的小標題能精煉概括段落的主旨大意。給再審申請書制作一個《目錄》,通過閱讀《目錄》就能通篇了解再審申請的全部理由和觀點,是我通常采取的一個方法。大家都是人,又臭又長的東西,誰都不愿意讀,給閱讀者提供一個《目錄》作為把手,或許能換來裁判者多看幾眼,多想一想…… 第五,事實錯誤遠比程序錯誤重要。我有一個結(jié)論雖然很不恰當,但確實是我的一點體會:越是不懂的人越是強調(diào)程序;越是沒理的人,越愛挑程序錯誤。程序錯誤當然重要,我從不否認,但脫離事實談程序沒有任何意義,啟動再審真不是為了糾正一些無關(guān)痛癢的程序錯誤。而且,當事人一而再再而三地糾纏于程序,只會讓裁判者感覺,你對實體沒有什么可說的,原審即便存在程序錯誤,但判得也沒錯呀,那就不需要改呀!法治的基礎(chǔ)是程序正義,我對此深信不疑;但多么進步的司法也不能罔顧事實。所以,回歸事實、心平氣和的論述事實,才是再審申請書應(yīng)有之意。 如果足夠幸運,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再審,這個時候,就會出現(xiàn)另外一份再審申請書。 這份在再審審理階段使用的再審申請書是完全不同于再審審查階段的再審申請書的。 再審審查階段的再審申請書,做的是“駁論”,駁斥原生效判決存在何種嚴重錯誤即可,該再審申請書的目的是裁定再審。 而再審審理階段,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全面審”,在這個階段再去說原生效判決哪里錯了,已經(jīng)沒有實際意義了,我們更多的要做“立論”,基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闡述觀點,而不能再基于13項再審事由闡述觀點了。 絕大多數(shù)時候,第二份再審申請書往往是被忽略的,再審申請人或者律師也不會主動去起草這第二份再審申請書。 但由于再審的兩個階段審理重點的巨大差異,我通常會準備這第二份再審申請書,即便不提交給再審法院,也會在再審開庭時以該份再審申請書的內(nèi)容、邏輯作為補充意見,當庭進行陳述。 所以注意到再審兩個階段的不同側(cè)重點,自然就能理解為什么應(yīng)當存在兩份再審申請書了。 2021.6.19 通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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