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匯報了小編對刑事司法會計證據(jù)歸類的認識,最感謝還是大家提出的意見,雖然也認為自己的認識錯漏百出,但還是作一些補充: 1.關(guān)于專家證人 專家證人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指具有專家資格,為解決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彌補法官及陪審團就某些專門性問題知識缺乏的證人。 就為何沒有將“有專門知識的人”稱為“專家證人”,小編的一些粗淺理解: 一是雖然“有專門知識的人”與“專家證人”有許多相通之處,但至少目前我國還沒有“專家證人”這一刑事訴訟證據(jù)或刑事訴訟制度; 二是我國刑訴法將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所出具的意見,歸于鑒定意見一類證據(jù),而專家證人在英美法系歸于證人類; 三是鑒定意見除要求鑒定機構(gòu)和鑒定人的資質(zhì)外,更要審查鑒定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專業(yè)規(guī)范,即對鑒定的方式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及技術(shù)規(guī)范要求。而專家證人更偏重于以其專門知識對某些專門性問題作的判斷或理解,不一定需要完整的流程和技術(shù)規(guī)范要求。更通俗的理解,鑒定意見因為基于一套客觀標準所作出的意見,因而更傾向于客觀證據(jù),而專家證人系一種基于專業(yè)知識基礎(chǔ)上的主觀證據(jù)。 從這三點,《刑事訴訟法》中“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規(guī)定更像專家證人;小編文中“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因需要參照鑒定意見的流程和技術(shù)標準等,所以屬于廣義的鑒定意見中。 附帶說明,對“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意見”是否屬于“證人證言”的問題,小編亦持否定態(tài)度。一是之前論述與專家證人的不同;二是《刑事訴訟解釋》對“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要求按鑒定意見的審查方式,與對證人證言的審查要求不同,屬不同類型證據(jù)的審查方式;三是“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意見”系庭前作出,即使出庭亦只是闡述其所作意見的依據(jù)、流程、標準等。而單純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只是針對簽定意見作完善或質(zhì)疑的一種補充。 故單純地“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可以認為是證人證言,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報告”是庭前作出且符合鑒定意見的要求,屬“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類,歸于廣義的“鑒定意見”(《刑訴法解釋》只認可狹義的鑒定意見) 2.關(guān)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報告”,屬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類的名稱問題 對此有意見提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有專門知識的人”是為完善或推翻“鑒定意見”而設(shè)立,是在庭上是要協(xié)助控辯雙方對鑒定人的鑒定意見進行質(zhì)證的,其是對判斷“鑒定意見”的一種補充。而小編的觀點,實際上認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報告”屬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類,與“鑒定意見”是并列關(guān)系而不是補充。 第一,小編在匯報時也意識到這一點,故先設(shè)立了《刑事訴訟法》上“廣義的鑒定意見”,再按《刑訴法解釋》中對于鑒定意見的審查要求,分成“狹義的鑒定意見”與“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兩類。對“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是用“意見”還是“報告”,小編猶豫了半天,最后還是沒有用“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報告”,是因為用“意見”可以體現(xiàn)與“狹義的鑒定意見”的一種并列關(guān)系,并且“報告”更像一種公文用語而不是法律用語。 第二,“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是基于《刑訴法解釋》,而《刑訴法解釋》實際已將“有專門知識的人”與“鑒定人”并列,這里的鑒定人根據(jù)《刑訴法解釋》為鑒定機構(gòu),其出具的意見為“鑒定意見”,參照此故小編認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報告稱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也許會更好理解一些。 第三,如直接按《刑訴法解釋》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報告”命名,這樣分歧也許會少一些,但又會帶來“意見”與“報告”用語區(qū)別的問題。 3.“四大類”鑒定以外是否均可參照適用 小編在文上期文中認為,在廣義的鑒定意見中,除“四大類”鑒定以外均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類,包括了有行政或有特定職權(quán)部門依職權(quán)作的事故報告,最典型如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報告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關(guān)部門對事故進行調(diào)查形成的報告”,其前題條件是該部門有相應(yīng)認定事故的職權(quán),但有職權(quán)并不代表就有鑒定資質(zhì),更不能將行政職權(quán)等同于“業(yè)務(wù)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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