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從當事人主義的角度出發(fā),法院釋明案由的變更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① 征詢原告是否同意變更案由。人民法院相應變更案件案由的前提條件應該是當事人同意變更訴訟請求,法院并不能逕行替行原告的起訴權利并對原告未予主張的法律關系予以裁判。 ② 雙方重新舉證。在舉證期限內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而變更民事案由的;或者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單方面改變民事案由的,應當給對方當事人雙方一定的舉證期限就變更后的法律關系進行舉證。 ③ 給予被告答辯期或征詢被告是否需要答辯期。被告放棄的,才可以徑行繼續(xù)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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