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基礎定義是七病:太陽病、太陰病、陽明病、少陽??;少陰??;中暍;厥陰病。次級分類是六種中風,最后是七病、中風之間的有限合、并、系、屬的組合,溫病中除了單純定義中暍、陽明病,其余在合并病里面,與其他病相關。
關于七病的論述,基于生機病機與治法的相應,是遞歸擴展概念的構(gòu)建,而非兩兩對稱,是筆者確認《傷寒論》被“三陰三陽”改構(gòu)而致誤的理由,具體參見腔調(diào)中醫(yī)公號前面專欄,此處不再重復。試論如下。
《傷寒論》其實是包含了兩條線,有表病傷于風寒的“傷寒系”,也有傷于暑熱的“溫病系”,二者存在交叉,為一個體系而不可分割,并不是后世誤以為專講“外感”或者“傳染病”,或者認為沒有“完整的溫病理論”,而是中醫(yī)內(nèi)治法理論的完整體系,集成了兩漢醫(yī)學,包括經(jīng)方與醫(yī)經(jīng)的內(nèi)治法,整合為一。
因此《傷寒論》也并不是經(jīng)方體系,更不是與醫(yī)經(jīng)、時方、局方對稱的“學派”。
第179條“病有太陽陽明,有正陽陽明,有少陽陽明”的“正陽”為區(qū)別“太陽”“少陽”與陽明的合病,而與“太陽”“少陽”并稱,顯示出為了行文整齊對稱而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三陰三陽是后人替代仲景原本使用六要素的定義,并且出現(xiàn)了多處與仲景條文抵牾,或顛倒、自相矛盾的陳述,導致如表里與陰陽、“傷寒”“太陽”“溫病”“中暍”“經(jīng)”“營衛(wèi)”“三陽合病”等各種概念的混淆和誤會。
七病非經(jīng)脈“兩兩對稱”的六病,顯然三陰三陽并非原文而是改構(gòu)的結(jié)果。試將七病還原如下:
少陽?。何?,寒熱夾雜,半寒熱(寒熱程度不及前二者);
太陽中暍:熱暍,中暍、中熱、中暑,虛實兼見,表熱(暑病屬于溫病,見《諸病源候論》);
自晉·葛洪在《肘后備急方》卷二中稱“傷寒,時行,溫疫,三名同一種耳,而源本小異,其冬月傷于寒,或疾行力作,汗出得風冷,至夏發(fā),名為傷寒,其冬月不甚寒,多暖氣,及西風使人骨節(jié)緩墮受病,至春發(fā),名為時行。其年歲中有癘氣兼挾鬼毒相注,名為溫病。如此診候并相似,又貴勝雅言,總名傷寒,世俗因號為時行。”
諸病“總名傷寒”,葛洪認為各種病名不同,是“雅言”與“世俗”之別,因此“傷寒”可以泛指“傷寒(狹義),時行,溫疫”。
陳延之《小品方》卷六“云傷寒是雅士之辭,云天行溫疫是田舍間號耳,不說病之異同也??贾娊?jīng),其實殊矣。”之后引“經(jīng)言”一大段論述其不同,反對葛洪所論,認為傷寒不可以泛指?!敖?jīng)言”二字又被后人改為“陰陽大論云”,顯示出《傷寒論·序》以及《傷寒例》的失信。
《難經(jīng)》“傷寒有五”,《素問》“熱病皆傷寒之類”的論述使得傷寒泛指的概念更加篤實。奇怪的是,陳延之“考之眾經(jīng)”卻沒有《難經(jīng)》《素問》關于傷寒可以泛指的內(nèi)容,只能認為相關內(nèi)容是晚于陳延之的。
《傷寒論》書名的變動,從《張仲景方論》演變?yōu)椤霸u病”(《張仲景評病要方》)“論病”(《王叔和論病》),而“評病”“論病”等于“辨病”,到南北朝初期成為《張仲景辨?zhèn)?,是因傷寒泛指諸病,故“辨?zhèn)钡韧凇氨娌 ?。到了唐代則成為《張仲景傷寒論》,至宋校則稱為《傷寒卒病論》,后又成《傷寒雜病論》。
《外臺秘要》卷二“傷寒中風方九首”下“臣億等按:《傷寒論》傷寒、中風自是兩疾,今云傷寒中風,非。”是新校正時林億等人認為不應將中風冠以傷寒,同時表明不認為傷寒可泛指。顯然新校正對于《傷寒論》書名的由來,以及《諸病源候論》中風條亦贅以“傷寒”名為“中風傷寒”,又有“時行傷寒”“傷寒百合”等,實與狹義傷寒無涉的情況,并未注意。
因傷寒泛指而有《外臺秘要》卷一華佗論“時行”被改為“時行傷寒”最后掉了“時行”二字成為“華佗論傷寒”;因為百合病叫做“傷寒百合”,《金匱要略》“狐惑之病,狀如百合”終誤為“狐惑之病,狀如傷寒”。宋校之所以不能發(fā)現(xiàn)這類問題,在于對傷寒是泛指還是狹義的甄別失誤。
尤其新校正在校正傷寒序中說“以為百病之急,無急于傷寒”,顯然該序誤以為《傷寒論》是論卒急之“傷寒”外感病,未認識到“傷寒”概念早已泛指諸病,致使后來學者誤以為《傷寒論》是治療外感之術。
從而新校正對于仲景《傷寒論》體系整體誤會的基礎上,造成太陽病與溫病的混淆。原因在于,如果“冬傷于寒”成為唯一病因,并因此“伏邪”而產(chǎn)生其他病,則“風寒暑濕”等病因就只強調(diào)狹義的“傷寒”,從而對于仲景原有體系條文陳述,不僅是作為廣義泛指產(chǎn)生諸病的混淆,宋校時狹義的傷寒、泛指的太陽病,同樣造成狹義太陽病與溫病、時行的概念混淆。
第38條、39條大青龍湯證的“太陽中風脈浮緊”“傷寒脈浮緩”的千年聚訟,先跳過“中風、傷寒”的干擾,因條文有“不汗出而煩躁”且方后“脈微弱、汗出惡風不可服之”首先排除中風,故“太陽中風脈浮緊”“中風”二字誤增,本應為“太陽病,脈浮緊”;而“傷寒,脈浮緩”之“傷寒”,在條文中每每是“病”或者“得病”的代稱,并不特指表證,如第96條“傷寒五六日”,98條“得病六七日”,第99條“傷寒四五日”,第100條“傷寒陽脈澀陰脈弦”,“傷寒”同于“得病”,而都不是確指太陽病,反而可能是先得里病。
如第126條“傷寒有熱……宜抵當丸”是攻下里熱瘀血,第160條“傷寒吐下后”,第187條“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是為系在太陰?!苯苑仟M義傷寒表病而可以是里證,是“傷寒”泛指“得病”。
由此導致唐宋以后校正條文,用“中風”與“傷寒”的狹義對稱,去比附第38、39條的“脈浮緩”“脈緊”的對稱,而完全誤會大青龍湯的使用絕無中風可能,同時必須排除里病而只能是溢飲無汗,又因為改“里”為“陰”,又成了“少陰”、“無少陰證”,與148條一樣重蹈覆轍。說明陰陽改替表里,與“傷寒”“太陽病”的泛指與狹義的顛倒錯解所致誤會。
而《千金翼方》卷九稱“傷寒與痙病、濕病及熱暍相濫”,這幾種病相互涉及而并非一回事,此處也并不認為傷寒泛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