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時候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當事人被關押之后,訴訟程序中的每個階段,都可以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但是,在不同階段及不同的時間節(jié)點,申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會明顯不同。 2. 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律師均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 通常在哪些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比較好?申請方式有什么區(qū)別? 刑拘期間、審查批捕期間、以及批捕之后這三個階段均可申請,但申請的方式有所不同,其中:刑拘階段直接申請取保,遞交申請取保候審的文書;審查批捕階段遞交申請不予批準逮捕的文書;批捕之后遞交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文書。這三個階段都是常見申請取保候審的機會,但其中前兩個階段通常希望相對稍大一些,而批捕之后再取保的可能性相對而言較小。 4. 在上述三個階段中,是否隨時都可以申請? 理論上,是隨時都可以申請,但要注意“隨時并非是隨意”。在這三個階段中,也存在取保成功率相對較高的申請時間節(jié)點:一是刑拘期限屆滿前幾天遞交取保候審申請;二是移送審查批捕后第3天前后遞交不予批準逮捕申請;三是把握時機適時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實踐中,剛批捕就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基本上不會被立案審查。目前雖對申請時間不再限定,但操作中可參考原規(guī)定的一個月。但如果當事人患有不宜羈押的嚴重疾病,或案情、證據出現重大變化等特殊情形的,則應盡快提出申請。 這就是取保候審申請需要抓住的三個時間節(jié)點,在恰當的時間遞交申請,“事善能,動善時”,有助于提高取保成功率。 5. 在上述三個時間節(jié)點,申請材料遞交的單位各是哪里? 不同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材料的遞交單位不同,通常是“案件在誰手里,申請材料就應當向誰遞交”。即,刑拘階段向公安機關辦案單位遞交,審查批捕階段申請材料向承辦案件的檢察院遞交。具體均可直接向案件承辦人(民警、檢察官)遞交。應當注意的是,2019年12月30日開始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進行了修改,由監(jiān)所管理部門改由負責捕訴的部門負責。 6. 申請取保候審時,犯罪嫌疑人本人應當注意什么? 犯罪嫌疑人本人應當態(tài)度誠懇,能夠配合辦案人員的調查。如果明確構成犯罪的一定要有悔罪態(tài)度,如果的確不屬于犯罪的,也應當如實說明。對辦案人進行頑抗、虛假供述、拒不認罪、翻供等,通常都會影響辦案單位的取保候審決定。 7. 刑拘階段申請取保候審為什么最好在刑拘期將屆滿前的幾天? 犯罪嫌疑人剛刑拘時,涉案事實還沒查清,公安機關基本上不會同意對其取保候審。而在刑拘期間將要屆滿之前的幾天,涉案事實初步查明,無論案情如何,公安機關都需要做出取保、報捕等處理意見,此時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時間點恰當,希望會相對較大。當然,如果涉案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或者有明確證據證明當事人不構成犯罪,則以盡快遞交取保候審申請為宜。同時,辯護律師需密切關注公安機關的辦案時間,防止其在法定時間內提前處理而導致錯過申請時機。 8. 刑拘階段以什么理由申請取保候審較為合適? 在刑拘階段,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通常以犯罪情節(jié)較輕,以及有投案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jié)為宜,除非有明確證據或線索,否則盡量不要以無罪為由申請取保。否則,如果沒有明確證據,一上來就以當事人無罪提出取保申請,很難得到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的認可。畢竟立案和刑拘都需要相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并需要履行一定的審批程序,因此無罪意見一般較難被采納。 9. 刑拘階段申請取保候審的文書種類有什么要求? 常規(guī)情況下,申請取保候審可以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但最好事先與辦案單位溝通好,否則直接遞交被批準的可能性并不很大,而一旦公安機關作出不予取保候審決定之后,再申請取保就難上加難了。如果經過溝通,了解到完全不具備取保候審條件,或者根據案情目前無法取保,那還不如不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否則審批材料放在案卷里,對后面的取保申請,甚至對檢察院審查批捕都有可能會產生一定不利影響。 如果沒有與辦案單位事先依法溝通好,且沒有把握取保的情況下,也可變通處理——可以遞交《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書可將取保申請的內容包含在內,這樣既向辦案單位表達了取保訴求,又闡明了辯護意見,并且也不需要辦案單位費力出具《不予取保候審通知書》。 10. 檢察院審查批捕時,是否可以直接取保犯罪嫌疑人? 在審查批捕階段,檢察院并不直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而是只對當事人是否應當予以批準逮捕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只有批準逮捕和不予批準逮捕兩種情形。如果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通常會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偶爾也會直接釋放。 11. 審查批捕階段如何向檢察院申請不予批捕? 向檢察院申請不予批準逮捕,可以遞交《不予批準逮捕的律師意見書》。通常情況下,如果案件證據不足或者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疑問,爭取不予批準逮捕的可能性會比較大。當然,如果明確有罪,從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角度去爭取,在一定情況下也有不捕的機會。 12. 審查批捕階段,與承辦檢察官溝通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遞交的申請材料,要簡明扼要說明不予批捕的理由,也可和檢察官電話或者當面溝通案件情況。無論是書面申請材料,還是語言溝通,內容一定要簡明扼要,有理有據。廢話連篇以及無理取鬧式的材料或言語只會讓承辦檢察官反感。記住,辦案人員工作繁忙,不愿浪費太多時間和不專業(yè)的人討論案件。 13. 審查批捕階段,為什么要在報捕后3天前后遞交申請材料? 案件材料剛送到檢察院的前兩天,檢察官通常來不及看案卷,此時遞交申請材料,檢察官往往不會去看。如果是報捕5、6天后,審查批捕期限將滿,檢察官對案件情況已經有了傾向性意見了,此時再遞交材料和溝通,可能就難以改變檢察官對案件的印象了。而在案件報捕后的3天前后檢察官一般已初步閱卷,此時遞交申請材料并且及時與其溝通案件情況,能夠讓檢察官從偵、辯不同的角度更客觀地看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會提升不予批捕的概率。 14. 審查批捕階段,律師對當事人應當做哪些工作? 在審查批捕階段,律師應當盡早安排會見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審查批捕階段是很關鍵的取保機會,在為當事人分析案情和理清辯護思路的基礎上,讓當事人在面對檢察官提審時,能夠客觀、清晰地陳述案件事實,突出能夠讓檢察官認可的可以考慮不予批捕的理由。即使基于案件情況無法爭取到不捕,當事人禮貌、誠懇、坦白的態(tài)度,也會成為加分項。 15. 批捕之后,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嗎? 批準逮捕之后,案件又回到公安機關繼續(xù)偵查,這時的辦案單位依然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然有權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并且不需要經過檢察院同意,法律規(guī)定只需要將取保候審的結果告知批捕的檢察院就行。此時仍然可以向公安辦案單位遞交取保候審申請。 不過,批捕之后再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會大很多。雖然法律規(guī)定此時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不需要檢察院同意,但實踐中公安機關通常會和檢察院提前溝通,這也算是增加了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繁瑣程度。 16. 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批捕之后,常見的申請取保的方式是向作出批捕決定的檢察院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注意:一定要適時遞交申請,也就是把握好遞交的時機。剛剛批捕就遞交基本是不會同意的,不能同個檢察院前腳剛批捕,后腳就通知放人,除非出現了法定的理由。另外,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若無十足的把握,無罪的辯護意見務必要謹慎提出。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一般需要律師提出新的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和理由,成功希望才會大一些。 17. 在逃犯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在逃犯通常會被上網追逃,在現代高科技偵查手段之下,是很難逃掉的,即便能逃一段時間,不僅東躲西藏面臨精神壓力,生活層次也會受到極大影響。而逃犯一旦被抓往往很難取保。此時,想爭取取保的最好機會就是投案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不僅相對容易取保,也會對爭取較輕的最終處理結果有很大幫助。 在投案自首前可以由逃犯本人、家人或者律師等和公安辦案單位取得聯系,聯系時可以做出相應辯解,因為法律規(guī)定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投案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最好通過專業(yè)刑事律師開展相應工作,因為他們經驗豐富,清楚案件的辯點在哪里,以及與辦案單位的溝通方式,有更大機會爭取到取保候審。 海外逃犯也是如此,目前國家對海外逃犯的勸返政策較為寬松,只要符合政策,加上工作到位,歸國自首爭取到取保的機會會很大。 總之,應了解取保候審的規(guī)則,盡量聘請專業(yè)刑事律師,通過專業(yè)的工作,才會大大提高取保候審的成功率。即使因為案件重大等客觀原因沒能取保,也可為后面爭取好的案件結果打下良好基礎。 ■■■ 作者簡介 中國刑警學院理學學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訴訟法學碩士。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上海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曾在某直轄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重案支隊、涉槍涉爆案件調查辦公室工作十余年,曾主辦或參與大量重大、疑難刑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在全國有較大影響。在公安部某局工作,參加跨國暴力侵犯中國公民權益專案、全國反拐專項行動等。從事律師職業(yè)后,專門從事刑事辯護、刑事風險防控工作,主辦和參與辦理的案件中,不乏知名、經典案例。 學術研究—— 撰寫文章《企業(yè)家如何避免踏入“雷區(qū)”——談企業(yè)刑事合規(guī)與危機管控》、《大數據企業(yè)信息核驗服務合法性分析》、《律師辦理刑事控告業(yè)務十大要點》、《涉財類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控告與辯護要點》、《“黃金救援37天”之辯護攻略》、《偵查階段的辯護——論偵查思維的逆運用》、《我國刑拘規(guī)定存在的問題及完善之思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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