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感情融洽時,不管是出于婚嫁、投資抑或規(guī)避政策限制,“借名”買房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可一旦感情出現裂痕,分手后房屋產權究竟屬于誰呢?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一起案件。
張先生和徐女士都是在昆山工作的外地人,經朋友介紹談起了戀愛,雙方感情不斷升溫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2017年8月,兩人商議購房以備結婚之用,但由于一直以來張先生未繳納社保不具備購房資格,便與徐女士溝通以徐女士的名義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并辦理按揭貸款。雙方還在2017年9月補簽了一份《借名購房合同》,合同約定了“借名”購房的事實,以及購房的所有書面材料均由徐女士簽名,購房款及一切稅費全部由張先生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一切權利歸張先生所有;如兩人領取結婚證,則該商品房屬于夫妻共有,在未領取結婚證之前,張先生必須按時還房貸??珊镁安婚L,雙方購房過程中就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最終因房屋產權歸屬發(fā)生爭執(zhí)并引發(fā)激烈矛盾,無奈之下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
法院審理后查明,訴爭房屋的產權已登記在被告徐女士名下,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張先生支付了300000元的首付款后,沒有繼續(xù)再支付任何費用。徐女士為了償還購房款,向銀行貸款并按期還款。法院認為,張先生在明知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前提下,與徐女士簽訂的借名購房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應成立代持合同關系,張先生請求確權,不符合不動產登記公示公信的原則,最終駁回了張先生要求產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目前,張先生已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要求徐女士歸還相應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