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民間借貸較為普遍,擔保人應運而生。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債務人自身有償還能力就不需要擔保人 ' 出馬 ' 還錢了,事實真的如此嗎?黑龍江寧安市法院一個真實的案例告訴大家 ' 坑 ' 在哪里,當遇到類似事情時,擔保人應如何注意規(guī)避風險。 網絡配圖 去年年中,王某向李某借款 2 萬元,約定 ' 到期不還由張某償還 ',借款期限一個月。借款到期后王某未還款,現(xiàn)李某要求王某償還欠款,張某對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最終判決結果是,王某向李某償還欠款 2 萬元;張某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據法院辦案人員介紹,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某在欠條上約定 ' 到期不還由張某償還 ' 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該條規(guī)定的 ' 不能履行 ' 是指當事人 ' 客觀 ' 不能履行,也就是說結合借款人的經濟情況,借款人真實地沒有償還能力的前提下,才能由保證人償還。因此 ' 到期不能還 ' 被認定為一般保證方式。而 ' 到期不還 ' 不僅存在上述因 ' 客觀 ' 不能償還,由保證人還款的情況,還存在因 ' 主觀 ' 不想還,也就是俗話說的 ' 賴賬 ' 時由保證人償還的情形。 因為本案雙方未約定屬于以上兩種情形的哪一種,保證人的保證方式在法律上被視為約定不明確。依據《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 ' 到期不還 ' 認定為連帶保證方式。而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根本區(qū)別在于,一般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即只能先就借款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償還欠款的,才執(zhí)行保證人財產。而連帶保證就無執(zhí)行先后之分,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執(zhí)行保證人的財產,而不論欠款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無形中,加大了保證人償還欠款的責任。 法官提醒:擔保借條這樣寫 ' 到期不能還 ' 與 ' 到期不還 ' 一字之差,背后體現(xiàn)的是不同的保證方式、不同的執(zhí)行順序。因為一個 ' 能 ' 字,保證人可能就被迫先替欠款人承擔了還款責任。所以在提供保證時,最好約定 ' 到期不能償還欠款,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 或是在落款處寫 ' 一般保證人:張某 '。積蓄不易,且行且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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