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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工程款利息主張分析

 劉13989130130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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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建設工程領域是無效合同的高發(fā)地帶。雖然施工合同無效,但只要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就可主張工程款,這已為施工參與者熟知。但是合同無效后工程款利息可否主張?如果可以,應按什么標準主張?有沒有明確規(guī)定或依據?下文結合相關理論、實務觀點及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合同在經濟活動中經常使用,是很常見且非常重要的文件。一份內容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清晰的合同,對于解決各方爭議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當然,合同訂立了未必有效,如果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則會被認定無效。

根據《建筑法》第26條的規(guī)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最高院建工解釋》)第4條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在建設工程領域,掛靠、借用資質、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現(xiàn)象大量存在,而這些行為由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到《內部承包協(xié)議》(或《轉包協(xié)議》《掛靠協(xié)議》等等)全部歸于無效,這就使得建設工程領域成了無效合同的“重災區(qū)”。

雖然《最高院建工解釋》第4條規(guī)定的是行為無效,但在實踐中,因這樣的行為簽訂的相關合同往往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施工合同無效后對于欠付的工程款,權利人是否可主張利息,各方對此有不同的觀點。支持者有支持的理由,反對者亦有反對的道理。


一、關于無效合同如何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及分析

無效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利息是否應當支持,我們首先需要正確理解無效施工合同后果處理的一般規(guī)則。

《合同法》第56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逗贤ā返?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轉包合同、內部承包合同等雖無效,但施工方所付出的勞務、所使用的材料都已經物化到具體的建筑物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yè)主使用?;蛘吖こ屉m尚未完工,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是特殊的標的物,非常龐大且為不動產,加之建設工程的權利(所有)人是建設單位或其他權利人,導致無論是從物理形態(tài)還是從物權歸屬上看,建設工程均無法適用返還原物的處理方式(原物是建筑材料和設備,已經轉化成了建筑物,客觀上已無法返還),即不能以返還財產的方式處理施工合同無效產生的后果。

合同無效后,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客觀上能夠實現(xiàn)的,且最經濟、最能平衡各方利益的方式就是折價補償(或稱價值返還),也就是發(fā)包人采取將工程折價的方式來補償施工方在工程上的投入和付出。所以,施工合同無效后施工人所主張的工程款實質是折價補償款。另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損失。

《最高院建工解釋》第2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即施工合同雖然無效,但是只要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發(fā)包人就應當支付工程款。工程價款的計取可參照合同約定,也就是說,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計取是無效合同采取有效處理的方式。

 

二、合同無效后,欠付工程款可否主張利息的基本分析

出現(xiàn)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是否支持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主張,需要從利息的性質入手進行分析。如果是法定孳息,應當支持;如果是基于違約責任的,由于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自然不存在履約違約,也就不存在違約責任,故而不能支持。對于工程款利息究竟可否主張,存在著持截然相反觀點的兩方,支持方或反對方,且各有其理由。

—— 支持方

1 . 在民法理論中,利息通常被認為屬于法定孳息,是指原物(貨幣)因為法律關系所獲得的收益。無效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利息依《最高院建工解釋》,是采用了法定孳息的觀點?!蹲罡咴航üそ忉尅返?7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18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這兩條關于利息計付標準和支付時間的規(guī)定中,提及的權利主體是“當事人”,未強調也并不區(qū)分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故應當適用于具有工程款請求權的所有債權人??梢哉J為,《最高院建工解釋》從文義上確定了利息屬于工程價值的組成部分,無效施工合同的施工人具有主張欠付工程款法定孳息——利息的請求權。

2 . 《民法通則》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很多種,賠償損失是其中的一種?!逗贤ā芬?guī)定,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應當支付工程款之日起,發(fā)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即為發(fā)包人占有的施工人的資金,發(fā)包人占有施工人資金獲得的利益就是施工人未受償?shù)墓こ炭畹膿p失。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存在過錯,且給施工人造成損失,就應當賠償損失,即利息損失。

—— 反對方

1 . 《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了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返還原物,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時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發(fā)包人明知施工人不具備相應資質仍同意其借用他人資質施工,施工人明知自己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仍實施施工行為。按照《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損失處理的原則,兩者皆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支持施工人關于工程款利息的主張,則結果是施工人從無效合同中獲得利益,會助長當事人簽訂無效合同,與法的精神相悖。

2 . 仔細推敲《最高院建工解釋》條文的文意,可得出結論:無效合同作為有效處理的僅僅是針對原無效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的約定,并不包含合同中所列的其他的權利義務,利息等不應按有效合同的約定處理。

3 . 利息的本質屬性是違約責任,實際施工人所主張的逾期利息,即欠付工程價款利息,實際上就是指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也就是發(fā)包人在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及時付款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即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在違反有效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而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違約責任已經沒有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合同無效便無違約責任可言。因此,利息作為違約責任不應被支持。根據《合同法》第57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也就是說,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只有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有效,其余條款均自始無效。

 

三、司法實務處理無效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的一般思路

無效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是否可主張利息,沒有明確支持的法律依據,也沒有確定的不能給付的法定理由。是否要主張,是否可支持?

法律依據不明的情形下,我們可從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來分析法院關于無效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的處理情況,從中我們可以梳理出法院對無效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的一般處理原則。

案例 01

案情簡介:發(fā)包人(被告)山東金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承包人巨野新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巨野新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金興商貿城商業(yè)B1區(qū)商住樓建設工程。后原告郝某組織工人進行施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23581元未付。原告起訴主張工程款案件勝訴后,就工程款利息再起訴。

法院認為:

上述合同應系無效合同,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在性質上屬于法定孳息,與工程價款具有附隨性,是原告履行建設工程施工義務后應得的利益,也是被告拖欠工程價款應當支付的對價。因此,被告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價款期間的利息。

法院判決:被告山東金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郝某工程款利息(利息以3123581元為基數(shù),利率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4日起計算至2015年12月14日為止)。

案例 02

案情簡介:1994年,青龍滿族自治縣農業(yè)局作為甲方,青龍滿族自治縣第三建筑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經濟合同鑒證書,由乙方承建青龍滿族自治縣農業(yè)局的農業(yè)技術推廣中心樓工程。張某當時為前莊村建筑隊隊長兼技術負責人,建筑隊掛靠在青龍滿族自治縣第三建筑公司名下。為剩余工程款及優(yōu)質工程獎,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張某為實際施工人,上述合同應屬無效合同。關于利息的給付:對于張某要求農牧局給付工程款利息的請求,因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的起算時間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本案工程價款應付之日在合同中沒有具體確定,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故應認定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日,即1995年10月31日。

法院判決:農牧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張某工程款人民幣22447.8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以人民幣22447.8元為本金,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計息期間自1995年10月31日起至判決指定期間實際履行之日止)。

案例 03

案情簡介:原告王某承包被告龍達公司開發(fā)的巴彥高勒鎮(zhèn)政府小區(qū)商住樓工程。經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遂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王某與龍達公司之間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因龍達公司擅自使用訴爭工程且拒付尾欠工程款,因此龍達公司應在接收使用訴爭工程之日即2011年6月1日起至給付完畢日止按60萬元為本金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息給付利息。

法院判決:被告興安盟龍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王某尾欠工程款60萬元,并以60萬元為本金從2011年6月1日起至給付完畢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息給付利息。

案例 04

案情簡介:2014年10月,被告衢州市久曲坊酒業(yè)有限公司將其公司的“壇酒倉庫鋼棚工程”及“成品倉庫鋼棚工程”發(fā)包給原告宋某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原告即將鋼棚交付被告使用。因欠工程款,原告起訴。

法院認為:

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原告屬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雙方的事實合同系無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鑒于施工方投入的物力、勞務,已經物化到建設工程項目當中,客觀上無法予以返還,故被告應當以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的方式進行折價補償。

法院判決:被告衢州市久曲坊酒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宋某工程款334255元,并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付款時息隨本清。

上述四個案例,無論是轉包、掛靠施工還是發(fā)包人直接把工程發(fā)包給無資質的個人,合同均被認定無效。合同雖無效,但不管是單獨主張工程款利息還是利息隨同工程款一并主張,最終法院都支持了利息。也就是說,雖然施工合同無效,施工人的工程款請求被支持的同時利息主張也得以支持。

 

四、利息約定條款以及計算標準的裁判觀點

從上述幾個案例中,我們可見,無效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法院一般都會支持,但前述幾個案例都是在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的情形下法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計付標準。如果無效的合同、協(xié)議或者后續(xù)就工程款、利息等專門問題進行協(xié)商處理所簽訂的協(xié)議當中明確有關于利息的約定內容,能否按約定的利息來主張呢?我們再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 05

案情簡介:原告佴某掛靠昇力公司與鴻潤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昇力公司承建鴻潤公司新廠區(qū)工程。后鴻潤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與汪某、佴某共同簽訂協(xié)議一份,載明:“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廠房由乙方墊資建造,竣工后六個月付清工程款,并按工程造價的總額按銀行貸款同等利息各人承擔三個月,到期不付按二倍的利息支付給乙方?!焙贤炗喓?,原告佴某等二人作為實際施工人組織人員進行墊資施工。鴻潤公司出具工程款欠付憑證。佴某起訴主張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認為:

原告借用昇力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無效合同。原告主張的利息,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本案中,原告根據雙方的約定主張的利息應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淮安鴻潤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佴某工程款75萬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0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二倍計算至2014年4月30日止)。

案例 06

案情簡介:王某掛靠阜康二建與宏澤昊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六運湖農場工業(yè)園區(qū)番茄醬廠工程。后王某(乙方)與宏澤昊公司(甲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二、從開工直到付清所有工程款時,甲方必須支付乙方所墊付的資金利息,按2%月息支付……2009年9月工程停工,雙方也未對該工程進行結算。2011年6月5日,宏澤昊公司韓某出具欠條,載明:今欠王某工程款2400000元整。該欠條加蓋宏澤昊公司財務專用章,并有宏澤昊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的簽名。王某起訴索要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認為:

因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故補充協(xié)議關于墊資利息的約定也應無效。因此,王某按約定的2%月息訴請宏澤昊公司支付其所墊付的資金利息無合法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王某有權向宏澤昊公司主張欠付工程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利息,應為309120元(2400000元×5.6‰∕月×23個月),對其主張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新疆宏澤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工程款利息30912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例 07

案情簡介:原告張某與被告成都藝隆農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成都藝隆農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智能溫室項目施工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全額墊資承建被告發(fā)包的“現(xiàn)代設施草莓博覽園智能溫室”工程?!妒┕f(xié)議》第六條約定:“工程款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甲方應向乙方付清工程全款,如果甲方一年內未能向乙方付清工程全款,按銀行利息的四倍支付其資金利息。”被告未付款項960000元。

法院認為:

張某個人不具有建筑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雙方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應當無效。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應視為逾期付款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彪m然施工協(xié)議無效,但被告藝隆公司實際占用了資金,其應向原告張某支付未付工程款部分的利息,即從2014年5月28日起,以96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對原告張某要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成都藝隆農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支付工程款9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96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5月2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書確定的付款寬限期內的實際給付日止)。

案例 08

案情簡介:2011年10月10日,吳某與張某、童某簽訂《益林中心商業(yè)街工程承包框架協(xié)議》。2011年12月8日,益林公司與中廈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一份。2011年12月18日,中廈公司與吳某簽訂《工程項目管理目標合同書》,約定中廈公司將其承接的益林鎮(zhèn)中心商業(yè)街工程交與吳某實際施工管理。2012年4月19日,張某與吳某簽訂《建設工程補充協(xié)議》,就益林中心商業(yè)街A地塊項目商住樓建筑工程的分包內容、工程價結算等事宜達成如下補充協(xié)議。......四、工程決算:3.最終審計結論工程造價與甲方工程結算總價支付乙方工程結算總價差額≤3%雙方不計息,超過3%,超出部分的金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第四至六個月按2.5%月利率計息、七至九個月按4%月利率計息、十個月后按5%月利率計息。

法院認為:

因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故主張違約金無法律依據。但因各被告拖欠付款及到期后未按約返還質保金,致使吳某產生利息損失,庭審中,經釋明,吳某也明確其主張的違約金實際就是在2012年4月19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第四條中約定的工程款利息。該利息屬于實際損失,應予支持,但吳某主張按協(xié)議約定的利息標準計算明顯超出實際利息損失,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

法院判決:阜寧縣益林鎮(zhèn)村鎮(zhèn)房屋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江蘇中廈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向吳某支付工程欠款11742120.54元(已扣除稅金及未到期的質保金),并承擔利息。

上述四個案例,雖然都在合同或協(xié)議中約定了利息支付標準,但法院的判決標準不盡相同。案例5中,法院按照協(xié)議約定,支持了二倍利息的主張。而案例6、7、8則以無合法依據、利息標準計算明顯超出實際利息損失或者不說明理由直接判決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


五、結論

以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利息”為關鍵詞,在最高法院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搜索。系統(tǒng)篩選出來的案件,在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形下,工程款利息基本上都得以支持。所以,在審判實踐中,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被支持是一般的處理原則。至于按什么標準支付利息,在合同無約定的情形下,一般都是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起算時間以《最高院建工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為準。在施工合同或協(xié)議對利息支付標準有書面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約定標準進行主張,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就需要據理力爭,最終也歸結于法院對利息性質的解讀。

筆者認為,如果在合同、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了欠付的工程款利息金額、明確了利息的計付標準,法院應當支持。因為雖然合同無效,但關于利息的約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損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法院不能以合同無效為由,隨意剝奪合同、協(xié)議已經確定應當歸屬于施工人的權益。當然,也有人認為,合同都無效了,何來真實意思表示?這又屬于另外一個話題了

核對: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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