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額比例一直爭論不休,有人認為低了,有人認為高了,有的認為應該降到30%。筆者以為,將員額法官比例降到30%完全可行,而且還能降,甚至降到5%完全可行。 (一) 筆者絕不是信口開河,有實例為證。前不久,在一個群里跟某個法官聊天,以下是他的談話內(nèi)容: 今天有個同事和我說,他今年3月的時候在本縣偶遇了一位在美國夏威夷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的祖籍本縣的華裔法官,對方在得知他也是法官的時候,很感興趣的進行了一番交流。 法官名叫張希文(音譯),是美籍華人,華盛頓大學的博導,現(xiàn)年52歲。曾系大學教授兼職律師,40歲時開始法院生涯,在海牙國際刑事法院擔任了兩年書記員,后回到美國夏威夷參與法官遴選,開始從事法官職業(yè)。 夏威夷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系夏威夷州的基層法院。辦案方面,他每年結案在1800到2000件之間,但每年需寫判決的案件不超過20件,無審限要求。其本人的審判團隊有8位助理,12位書記官,大部分時間系簽署助理草擬的文書,需要其開庭的案件數(shù)量亦不多。 筆者注:有資料顯示,美國與法官形成固定搭配的主要是法律助理、技術助手、法律研究人員、幕僚律師、書記員、法警等人員,法官與輔助人員的比例基本維持在1∶12以內(nèi)。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二) 江湖上一直有傳言,法官員額制改革師從美國。有專家或領導去美國參觀學習,發(fā)現(xiàn)美國法官人均結案動輒二三千起,大嘆中國法官效率低下,深慕美國的審判團隊模式高效,歸國大力倡導司法員額制改革。 其實,從以上引用的美國法官談話內(nèi)容看,決定一個法官年審理案件的數(shù)量,不是由法官的能力決定的,而是由他名下的審判輔助團隊人數(shù)和素質(zhì)決定的。 看一看法官助理都能干什么: 1、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zhí)要點,歸納、摘錄證據(jù); 2、庭前組織交換證據(jù);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diào)解,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的,須經(jīng)法官審核確認; 4、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5、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6、依法調(diào)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jù); 7、辦理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8、協(xié)助法官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9、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10、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11、根據(jù)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12、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yè)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以上內(nèi)容來自國內(nèi)某地法院的明文規(guī)定,絕非筆者臆造。調(diào)解撤訴的案件,員額法官簽字即可;需判決的,法官只需拿出判決意見,核對判決即可。以此模式,只要法官助理給力,來個十個八個助理,什么類型案件年結案上千絕不在話下。此模式下,與其說是法官辦案,不如說是助理辦案。 (三) 筆者無從統(tǒng)計,每個法院庭長以上人員占多大比例,應該至少占到所有在編人員的20%左右吧?大膽推測一下,如果只讓這部分人遴選為入額法官(現(xiàn)實中這部分人也是入額的主力),就能避免什么辦案比例多少、分案不均、難易不等的內(nèi)部爭執(zhí)。其他人全部變?yōu)榉ü僦?、書記員、行政人員,辦的案子都是掛法官的名義,庭長跟改革前一樣,審批文書就行,照樣可以完成審判任務。 再極端一下,按照美國模式,只讓占在編人員5%左右的專職審委會委員以上領導遴選為入額法官,庭長及以下都成法官助理、書記員、行政人員,徹底來個美國審判團隊模式,一個人配上八個助理、十個書記員,豈不照樣可以完成審判任務? 到那時,我們也可以出去宣傳,我國法官年結案兩三千件,世界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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