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翰邦研究院 孫國棟 郝龍航 網絡上對于整體改制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的探討總是很熱鬧,各方意見很多樣,像俺們這樣的書生總是有熱情,而對于人家新三板的老板多不認為這是個事,溝通一下吧。同時呢,各種中介服務機構或部門多是“曖昧”狀。沒有人去認真的“仗義疏言”,以能上板為成敗“英雄”。 注意,以下的文章未探及溢價的資本公積轉增部分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待再一期微信內容詳細探討。 情形一:轉到股本部分繳納了個人所得稅,轉到資本公積的有商量? 徐州東方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進行股改,將部分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進行了轉股。依據(jù)其在《法律意見書》“納稅的合法合規(guī)性”中的描述: 根據(jù)公司財務人員說明并經本所律師核查,對于東方傳動有限整體變更過程中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部分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50萬元,東方傳動股份全體股東已于2014年9月11日繳足;對于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計入資本公積部分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公司全體股東出具《承諾書》,承諾先暫緩繳納,待股份公司將來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一并繳納。 上海新世傲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進行股改,將部分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進行了轉股,并于2015年6月在新三板掛牌。依據(jù)其掛牌及公開轉讓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中對“股東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贈股本的問題”作出了如下聲明: 經律師核查,自然人發(fā)起人股東提供了由公司代為繳納的納稅憑證,憑證載 明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共代繳個人所得稅人民幣 9584.02 元,2015 年 6 月 3 日,自然人股東已將全部稅費支付給公司。 情形二:“同意不繳/緩繳”是誰同意的,實踐之中的處理方式 公司在轉增股本未繳納稅款,而是取得當?shù)囟悇罩鞴懿块T同意緩繳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并由公司自然人股東或控股股東做出如以后稅務機關要求對此進行繳納,個人將如實繳納稅款,與公司無關的類似表述的承諾。例如“天龍光電”的事例。 “天龍光電”全稱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進行股改,發(fā)行人股東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進行折股,2009年12月15日,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其在首發(fā)股票并在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之《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蘇華盛天龍光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中闡述: 經本所經辦律師核查,目前中國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制成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其自然人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fā)行人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向金壇市地方稅務局提交了《關于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進行股份改制凈資產折股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就整體改制時“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以其持有的常州華盛天龍機械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進行折股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事項提出申請,金壇市地方稅務局于2009 年 8 月 26 日書面批復同意了該請示。 2009 年 8 月 24 日,發(fā)行人 7 位自然人股東出具《承諾函》,承諾如今后國家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guī)要求自然人股東就整體改制時的凈資產折股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將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以個人自有資金自行履行納稅義務,保證不因上述納稅義務的履行致使發(fā)行人和發(fā)行人上市后的公眾股東遭受任何損失。 我們的觀點 第一,正常的留存收益轉增股本,這是需要視為個人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此事項應沒有爭議。對于整體折股的改制,其面臨的就是這樣的處理,上面的案例也說明了這樣的實踐。這其中可能有人認為,你看啊,我的錢還沒有分回來,讓俺繳稅不合理啊,其實這中間有一個定性的改變,即是由公司的分紅轉移到股東,股東再投資到公司的行為表示,由此稅務機關出具這樣的常規(guī)性要求也無可厚非,這是深入思考之后的處理。至于天龍光電的處理,只能算是個案了,而且人家為了保護股東的利益,還有了承諾,這還是對于稅收政策不放心的處理。 第二,整體折股之中的金額,涉及留存收益轉移到資本公積的部分,是不是就靠不上個人分配所得的范圍了呢,其實這是一個誤區(qū),小編認為,整體折股就是凈資產的分配再投資,情形一中的案例,這個事項被認為是你看啊,我沒有轉到股本項下,不是所得,就不應征俺的稅。其實這是一個“偷換概念”,這里首先并不是企業(yè)調賬的過程,也不是企業(yè)自己沒事找事轉科目的處理,這是股東的行為,那是由投資轉化來的資本公積,憑什么不能讓算納稅義務呢?所以小編的意見是征,雖然有的時候,我們可能認為稅法沒有規(guī)定啊,留存收益轉增資本的個人所得稅,人家說的是資本,就是股本,沒有資本公積的事,其實,俺認為,一個折股的比例變化,不是決定是否征稅的前提條件。 第三,上面爭議的應稅事項,其實就是股改時,沒有那么多錢,讓繳稅,不仁義啊,所以逼的同志們想了很多招,而且,為了支持上市的工作,很多地方也采取了“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情形。 第四,至于網上有的同志分析時采用個人非貨幣性出資收益遞延5年納稅的說法,純一個人理想主義的借鑒。但是對于人家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合蕪蚌自主創(chuàng)新綜合試驗區(qū)和綿陽科技城:示范地區(qū)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è),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當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yè)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還有更奇特的一些情形,那就注意看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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