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省法院商事管轄權異議案件情況簡要分析據統(tǒng)計,2015年上半年,省法院受理的民商事(含民、商、知產)管轄權異議類上訴案件306件,較去年同期相比上升53%。其中商事管轄類上訴案件129件,占民商事異議類上訴案件總數的42.16%;與同期省法院商事上訴案件比為27.68%;與去年同期商事管轄類上訴案件收案數相比上升21.7%。審結134件,平均審理天數為13天。 從商事管轄類糾紛案由來看,雖然涉及的領域較多,但集中在合同類糾紛。合同類糾紛中又主要分布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定作合同和股權轉讓合同類糾紛也占一定比例(見下表)。 2015年上半年省法院商事管轄權異議案件類型統(tǒng)計表
由上述數據可見,商事管轄類異議糾紛有以下兩個特點:(二)對管轄異議的審查尺度還需進一步統(tǒng)一。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為進一步強化對程序公正的保障,對專屬管轄、地域管轄、管轄轉移等作了許多細化規(guī)定,目的是為了減少管轄爭議和異議,但這些新的規(guī)定還須認真學習、領會,以正確適用。從分析的案件來看,眾多的管轄類上訴案件,既有立法本身表述不很明確容易引起爭議之外,很大程度上也與審判人員未吃透立法精神,不熟悉新的規(guī)定、或者對新增加的條文在理解上尚有差異所造成。比如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上交下”案件類型的把握,從立法來看,立法機關對“上交下”是從嚴要求的,不僅把“確有必要”作為條件,同時要求在程序上須“報上級法院批準”,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更明確了只有三類案件方可交下級法院審理,前兩類是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第三類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中級法院存在擴大“上交下”案件類型的情況,對一些矛盾爭議較大的案件,往往擴大理解“人數眾多”“不方便訴訟”,把未起訴的當事人作為利益可能受影響而矛盾易激化作為“上交下”的理由,此做法有違立法本意。再比如關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如何理解也是較易引起分歧的條文之一,第十八條是整合了舊司法解釋第18條至第22條五個條文后的統(tǒng)一規(guī)定,立法在考量眾多立法模式后以程序法的規(guī)定為原則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管轄,但該條在理解上的爭點比較多:一是“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點”該如何理解,在不同種類的雙務合同中,交貨地的約定是否就是履行地點的約定?二是如何理解“爭議標的”,是合同中相關義務履行的爭議還是訴訟請求表現出來的爭議?三是第十八條是否就是針對借貸案件的規(guī)定?還有就是有些審判人員對新的規(guī)定不熟悉,對案件仍用過去所熟知的概念進行審查,未能及時更新知識,以致造成不必要的上訴。 通過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我們也發(fā)現一些法院在文書格式、送達等方面還有許多不規(guī)范之處,亟待改正。比如一些法院的裁定書上對與管轄相關的事實未作必要的查明與敘述,給二審審查帶來困難。有些案件未及時向所有被告送達應訴手續(xù),以致有些當事人以自已權利受影響而提出程序違法異議,這主要表現在一些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未公告送達應訴通知,以致影響當事人正當權利行使;有的案件管轄權異議審查周期太長,極個別的超過7個月、10個月;還有些異議類案件未按規(guī)定收取訴訟費等等。件來看,眾多的管轄類上訴案件,既有立法本身表述不很明確容易引起爭議之外,很大程度上也與審判人員未吃透立法精神,不熟悉新的規(guī)定、或者對新增加的條文在理解上尚有差異所造成。比如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上交下”案件類型的把握,從立法來看,立法機關對“上交下”是從嚴要求的,不僅把“確有必要”作為條件,同時要求在程序上須“報上級法院批準”,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更明確了只有三類案件方可交下級法院審理,前兩類是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第三類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中級法院存在擴大“上交下”案件類型的情況,對一些矛盾爭議較大的案件,往往擴大理解“人數眾多”“不方便訴訟”,把未起訴的當事人作為利益可能受影響而矛盾易激化作為“上交下”的理由,此做法有違立法本意。再比如關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如何理解也是較易引起分歧的條文之一,第十八條是整合了舊司法解釋第18條至第22條五個條文后的統(tǒng)一規(guī)定,立法在考量眾多立法模式后以程序法的規(guī)定為原則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管轄,但該條在理解上的爭點比較多:一是“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點”該如何理解,在不同種類的雙務合同中,交貨地的約定是否就是履行地點的約定?二是如何理解“爭議標的”,是合同中相關義務履行的爭議還是訴訟請求表現出來的爭議?三是第十八條是否就是針對借貸案件的規(guī)定?還有就是有些審判人員對新的規(guī)定不熟悉,對案件仍用過去所熟知的概念進行審查,未能及時更新知識,以致造成不必要的上訴。 通過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我們也發(fā)現一些法院在文書格式、送達等方面還有許多不規(guī)范之處,亟待改正。比如一些法院的裁定書上對與管轄相關的事實未作必要的查明與敘述,給二審審查帶來困難。有些案件未及時向所有被告送達應訴手續(xù),以致有些當事人以自已權利受影響而提出程序違法異議,這主要表現在一些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未公告送達應訴通知,以致影響當事人正當權利行使;有的案件管轄權異議審查周期太長,極個別的超過7個月、10個月;還有些異議類案件未按規(guī)定收取訴訟費等等。 (一)加強學習,正確理解法條及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日調整了級別管轄標準,調整的效應將在本年度第三、第四季度顯現,因此,今后異議類案件將更多的轉移到基層法院及中級法院審查,為此,我們通過對上半年管轄異議類案件的分析梳理,發(fā)現典型問題典型案件,通過以案說條文形式,加深法律理解,以統(tǒng)一法律適用尺度。當然,司法解釋條文繁多、內容豐富,對有些條文的理解還存在普遍的爭議,比如對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理解,目前全國法院都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有待最高院作進一步明確,但在未有新的權威意見之前,全省亟須統(tǒng)一。 (二)對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的進行合法規(guī)制。一是加強釋明,對明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異議引導當事人放棄請求。如不放棄的,加快審查進度,讓當事人拖延訴訟的目的盡可能流產。二是對有眾多被告的案件,在依法送達應訴手續(xù)后,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所作出的異議審查裁定可僅向提出異議的當事人送達,而不必送達給所有被告。防止當事人“相互配合”以不同的手段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 (三)規(guī)范辦案流程和程序。送達難是當前民商事審判中的難點問題,但是應訴手續(xù)是訴訟進展中必須送達的事項。今后如缺少應訴手續(xù)送達,上級法院應將案件退回。同時提高管轄權異議案件文書質量,對涉管轄爭議的事實必須查明后予以認定。另外,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管轄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100元,而上訴案件則不收費。最后要提高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效率,對通過書面審查即能認定的,應加快進度,避免因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周期過長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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