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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女兒和兒子都在城里安了家,家住農(nóng)村的王老漢和老伴就開始商量著要到城里買房,一方面能幫女兒和兒子照看孩子,另一方面也能得到女兒和兒子的照應(yīng)。 經(jīng)過多方物色,王老漢在距離某公交站點不遠的地方看好了一套位居四樓的60平米兩居室,雖說距離城區(qū)遠一點,但比較安靜且坐車也方便,最重要的是房屋價格能比中心城區(qū)便宜四五萬元。 在征求了老伴和女兒、兒子的意見后,王老漢和房主邢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女兒和兒子的贊助下,14.8萬元的房款也一次交清并很快辦理完房屋過戶手續(xù)。 就在王老漢準備住進去的時候,鄰居張老太說該房屋的第一任房主六七年前跳樓自殺,第二任房主邢某買該房屋才一年多,可能是知道了房屋為“兇宅”才賣的。聽說是“兇宅”,王老漢感覺很不爽,要求退房被拒。于是,王老漢以邢某欺詐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減少房屋價款至1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查,該房第一任房主在四樓陽臺墜亡,不屬于刑事案件。判決駁回原告王老漢的訴訟請求。 明明是邢某欺詐,為什么不能退房,王老漢想不通。 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原、被告雙方買賣的房屋是不是“兇宅”。二是作為賣主的被告邢某在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是否有欺詐行為。 所謂“兇宅”,根據(jù)人們的一般認識,是指發(fā)生過兇殺或者自殺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人們通常認為居住這樣的房屋不吉利,都不愿意購買。 本案中,有證據(jù)證明第一任房主是在四樓陽臺墜亡,但公安機關(guān)認為不屬于刑事案件。這說明,第一任房主陽臺墜亡是意外事件。因此,認定該房屋為“兇宅”的證據(jù)并不充足。 而被告邢某在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是否屬于欺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關(guān)于“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來看,認定欺詐首先需要行為人知情,但從本案來看,由于被告并不是當時房屋的主人,是否知情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由于證明不了被告知情,也就談不上故意隱瞞。 綜上,本案既沒有證據(jù)證明原、被告雙方買賣的房屋是“兇宅”,也證明不了被告在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有欺詐故意,因而原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房屋買賣合同》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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