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說明的是,為簡化問題,本節(jié)內(nèi)容僅僅是從撰寫原理的角度,考慮如何基于技術交底書給出的內(nèi)容初步撰寫成權利要求,為聚焦重點,暫不涉及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分析。 一種可拆的車把手 本方案涉及一種可拆的車把手。 一般自行車或滑板車,其把手一般都是一體成型設計,利用穿套鎖固或由快拆扳手與把手架連接,形成固定式的把手定位;而現(xiàn)代都市人口稠密,生活空間及休閑空間都相當擁擠,因此,固定式把手的自行車或滑板車,在不使用時,其把手橫向占用較大空間,造成妨礙人行及停放不便,因而,有必要對其結(jié)構進行改進。 本方案的目的在于克服現(xiàn)有技術之不足而提供一種結(jié)構簡單,加工制造容易,使用方便的可拆的車把手。 附圖為本方案“可拆的車把手”的立體分解圖(見下圖)。 下面結(jié)合附圖詳細說明本方案的具體結(jié)構: 見附圖,本方案由把手架豎管211、把手架橫管214、左、右把管3、4、U形彈性扣5、彈性軟索6組成,所述把手架橫貫214兩端各設有一圈定位孔212、213并固裝在把手架豎管211端部,左、右把管3、4的一端部各設有兩對稱通孔311、411,U形彈性扣5兩端各設有一定位凸齒51且嵌裝于對稱通孔311、411中,左、右把管3、4則插裝于把手架橫管214兩端,且U形彈性扣5兩端的定位凸齒51則嵌卡于定位孔212、213中而將左、右把管與把手架橫管214相互定位,彈性軟索6穿裝在把手架橫管214中,兩端各固定在左、右把管3、4內(nèi)。 本方案的使用方法簡述如下:當自行車或滑板車需停放時,只需按壓U形彈性扣兩端的定位凸齒51,使其與定位孔212、213脫開,左、右把管則可同時或單獨從把手架橫管214端部抽出,利用彈性軟索6的牽拉作用,使左、右把管平行于把手架豎管211而吊掛于把手架橫管214兩端,有效地減小停車時車把手橫向延置所占的空間,利于人們收存和停放自行車或滑板車;同時,由于在把手架橫管214兩端各設有一圈定位孔212、213,因此,通過調(diào)整定位凸齒51在定位孔212、213中的嵌卡位置,即可方便地調(diào)整左、右把管尾端與車把手橫管之間的角度,以利于使用者處于最佳握持狀態(tài)騎乘車輛。 綜上所述,本方案結(jié)構簡單,加工制造容易,使用方便,方便騎乘人員調(diào)整車把手的角度,增加騎乘人員的舒適性,有效減少停車時車把手占用的空間,便于人們收存、停放車輛,適于與自行車、滑板車等車輛的配套。 可拆的車把手結(jié)構示意圖 (一)理解技術交底書提供的技術方案 該技術交底書的名稱是“可拆的車把手”,并給出了“可拆的車把手”結(jié)構示意圖。因此,在理解該技術方案之后,考慮撰寫成產(chǎn)品類的權利要求。 內(nèi)容比較完備的技術交底書中,通常包含著“從哪里來、到哪里去、怎么辦”這三部分內(nèi)容,故理解技術方案的技巧是首先從該技術交底書中找到相應的內(nèi)容。 技術交底書寫道: “一般自行車或滑板車,其把手一般都是一體成型設計,利用穿套鎖固或由快拆扳手與把手架連接,形成固定式的把手定位;而現(xiàn)代都市人口稠密,生活空間及休閑空間都相當擁擠,因此,固定式把手的自行車或滑板車,在不使用時,其把手橫向占用較大空間,造成妨礙人行及停放不便,因而,有必要對其結(jié)構進行改進。” 根據(jù)上述描述可知,其“面臨的技術現(xiàn)狀”是車把“一般都是一體成型設計”、“不使用時,其把手橫向占用較大空間,造成妨礙人行及停放不便”。因此,該交底書對當前的車把手“不可拆”造成的“橫向占用較大空間”的技術狀況“不滿”,意味著發(fā)明人要對不可拆的車把手“著手改進”,以克服“橫向占用較大空間”的缺點。 “向何處去?”是指基于現(xiàn)有技術的現(xiàn)狀和存在的問題,發(fā)明人的改進目標是什么?改進目標即“發(fā)明目的”,應該針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確定發(fā)明目的。在本案中,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就在于“其把手一般都是一體成型設計”導致的“其把手橫向占用較大空間,造成妨礙人行及停放不便”,因此,將“一體成型設計”改為“可拆的車把手”,就是發(fā)明人的初心與努力的方向。 因此,該方案的目標在于提出一種“可拆的車把手”。即:“本方案的目的在于克服現(xiàn)有技術之不足而提供一種結(jié)構簡單,加工制造容易,使用方便的可拆的車把手?!?/em> 發(fā)明人提出的“可拆的車把手”是如何做到的?其技術方案披露了什么?還是得從交底書中找答案。對于產(chǎn)品類,交底書中一般都會給出對產(chǎn)品結(jié)構組成的描述,稱為“靜態(tài)描述”;對于產(chǎn)品結(jié)構之間的配合關系的描述,稱之為“動態(tài)描述”,“靜態(tài)描述”搭結(jié)構,“動態(tài)描述”呈原理,動靜配合兩相宜,發(fā)明本質(zhì)顯規(guī)律。 該交底書中的“靜態(tài)描述”如下: “見附圖,本方案由把手架豎管211、把手架橫管214、左、右把管3、4、U形彈性扣5、彈性軟索6組成,所述把手架橫貫214兩端各設有一圈定位孔212、213并固裝在把手架豎管211端部,左、右把管3、4的一端部各設有兩對稱通孔311、411,U形彈性扣5兩端各設有一定位凸齒51且嵌裝于對稱通孔311、411中,左、右把管3、4則插裝于把手架橫管214兩端,且U形彈性扣5兩端的定位凸齒51則嵌卡于定位孔212、213中而將左、右把管與把手架橫管214相互定位,彈性軟索6穿裝在把手架橫管214中,兩端各固定在左、右把管3、4內(nèi)?!?/span> 結(jié)合附圖,可以看出,該“可拆的車把手”方案的結(jié)構特征可以分為三個組成部分。歸納如下: 第一部分:即中心部分,由把手架豎管211、把手架橫管214組成的“T型管”; 第二部分:即左、右把手,其對稱分布在“T型管”的兩側(cè),可與“T型管”組合在一起,是對“T型管”在水平方向延伸; 第三部分:即連接部分,將左、右把手“可拆的”與“T型管”連接起來,具體的連接手段是“U形彈性扣5,其兩端各設有一定位凸齒51”。 進一步分析下去,“T型管”若與左、右把手實現(xiàn)“可拆的”的連接,“T型管”之水平部分的兩端需要“各設有一圈定位孔212、213”;左、右把手中,與“T型管”相連接的端部“各設有兩對稱通孔311、411”;這樣,U形彈性扣5兩端的定位凸齒51則嵌卡于定位孔212、213中而將左、右把管與 “T型管”之水平部分相互定位,從而實現(xiàn)了“可拆的”的連接。 交底書還給出了“彈性軟索6穿裝在把手架橫管214中,兩端各固定在左、右把管3、4內(nèi)”的技術手段。在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可拆的”的連接后,這個技術手段到底起到什么作用?還需要從交底書的“動態(tài)描述”部分中找答案。 “動態(tài)描述”是這樣說的: “當自行車或滑板車需停放時,只需按壓U形彈性扣兩端的定位凸齒51,使其與定位孔212、213脫開,左、右把管則可同時或單獨從把手架橫管214端部抽出,利用彈性軟索6的牽拉作用,使左、右把管平行于把手架豎管211而吊掛于把手架橫管214兩端,有效地減小停車時車把手橫向延置所占的空間,利于人們收存和停放自行車或滑板車。” “彈性軟索6”的作用是為了在左、右把管與“T型管”分離后,“使左、右把管平行于把手架豎管211而吊掛于把手架橫管214兩端”??梢姡皬椥攒浰?”在“T型管”與左、右把手實現(xiàn)“連接”時,并不起連接作用;反而是在“拆卸”時,起到便于左、右把手“不分家”的作用。因此,即便是沒有“彈性軟索6”,也不影響可拆卸功能。 有了上述對交底書技術方案的全面理解,下面就可以運用“十六字訣”著手撰寫獨立權利要求了。 (二)運用“十六字訣”撰寫獨立權利要求 命名既包括對結(jié)構或部件的名稱的命名,也包括指代結(jié)構或部件的“編號”的命名。 先將技術交底書給出的各部件的名稱命名羅列出來,然后,再分析這些部件的名稱命名以及附圖標記的編排是否“合理”,所謂“合理”,是指便于理解部件名稱的作用以及與其他部件的關系,便于用清楚簡潔的語言表達;如果不盡合理,就需要考慮重新命名。而不是對技術交底書中已經(jīng)提供的現(xiàn)成命名照單全收。 第一部分: ---把手架橫管(214)、“橫管”上設置了“一圈定位孔(213)”; ---把手架豎管(211); 第二部分: ---左把管(3)、右把管(4);其一端分布有對稱通孔(311),“對稱”是指在一端的把管圓周上,兩通孔相對于圓心對稱分布; 第三部分: ---U形彈性扣(5);在U形的開口兩端,各設有定位凸齒(51); 輔助部分: ---彈性軟索(6),用于拆卸后收納左、右把手。 分析 可以看出,第一部分的命名就不盡合理。 其將T型結(jié)構的部件分解成“把手架橫管(214)”與“把手架豎管(211)”,這種命名過于“實在”,且橫管、豎管的編號分為(214)、(211),也難以找到規(guī)律。從圖中可以看出,“把手架橫管(214)”與“把手架豎管(211)”實際上是一體化的“T字形”,故將其重新命名為“T型管(1)”。 對于左把管(3)、右把管(4),其編號(3)與(4)命名稍顯繁瑣且隨意,也不能體現(xiàn)兩者是左右對稱設計與平等的關系,故為了體現(xiàn)是連接在“T型管”的兩端,重新命名為左把管(2)、右把管( 2’)。 為說明方便突出重點,其他部件的命名合理性暫不考慮。先根據(jù)上述分析,改造附圖如下: 上述命名是根據(jù)可拆卸車把管的技術特點,將位于中央部位的原“把手架橫管(214)”與“把手架豎管(211)”整體命名為“T型管(1)”,左、右把手管對應編號,由于左右結(jié)構對稱,編號也應體現(xiàn)這一對稱的規(guī)律。例如,凡是位于“T型管(1)”的結(jié)構,均以“1”開頭的兩位數(shù)表達,從而體現(xiàn)出該兩位數(shù)表達的結(jié)構位于“T型管(1)”中;位于右把管(2)上的的結(jié)構,均以“2”開頭的兩位數(shù)表達。下面就按照這一規(guī)律整理出的新命名,如果原命名合理,可以保持不變。 第一部分 T型管(1),其水平部分兩端,分別設有“一圈定位孔(11)、(12)”;在附圖中,由于T型管(1)作為一個整體,故不再細分為橫管與豎管,定位孔位于T型管(1)之上,故其編號以“1”打頭,分別為(11)、(12)。 第二部分 左把管(2),其一端設有對稱通孔(21);另一端裝設有把套(22); 右把管(2’) ,其一端設有對稱通孔(21’) ;另一端裝設有把套(22’); 其中,根據(jù)左、右把管的結(jié)構對稱的特點,編號也改為具有對稱意義的(2)和(2’)。 第三部分 U形彈性扣(5),U形開口的兩端分別設有定位凸齒(51),暫沿用原命名。 輔助部分 彈性軟索(6),暫不考慮改變其命名。 技術交底書給出的把手架豎管、橫管,屬于“實”的描述,用“T型管”代替把手架豎管、橫管,更簡單明了。但“T型管”更加直觀,暗示出該“T型管”中的“橫管”就是“T型管”水平部分,“豎管”就是“T型管”垂直部分。 技術交底書給出的左、右把管,為偏“虛”的描述,其名稱包含了附圖中的“把套”,將其改為左、右把管,更便于與“T型管”之間的“管與管”連接。 U形彈性扣,屬于“象形”的偏實描述,考慮到其作用是將“T型管”與左右把管相連接固定,可以考慮以“連接部件”進行概括命名,但技術交底書中只給出U形彈性扣這一種連接手段,如果以“連接部件”命名,至少應再提出一種“不同于”U形彈性扣但作用相同的其他連接手段,故保留原命名。 彈性軟索屬于“實”的描述,彈性不是必須的,一般繩索即可,且軟索也屬于“實”的描述。例如細鋼絲等,先暫不處理,沿用原命名。 根據(jù)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理命名”與“虛實概括”是互相配合的關系,并非概括得越“虛”越好,關鍵是概括要適當。如何進行適當概括,還需要考慮技術交底書中是否給出足夠的“變化”的實施例。如果存在著概括的可能性,但缺少“變化”的實施例的情況下,撰寫人可以提出建議,增加適當?shù)摹白兓钡膶嵤├?,以便概括出較寬且合適的部件名稱。撰寫人提出的可行建議,發(fā)明人一般會采納,故撰寫人又有“第二發(fā)明人”之美譽。 對于產(chǎn)品權利要求的撰寫,就好比根據(jù)設計圖紙(技術交底書)組裝出一部機器。“合理命名”與“虛實概括”是在做準備工作,將機器所需要各種部件先準備好,然后進行組裝裝配,這個過程就是“點名連接”。 所謂“點名”,即各個部分的部件逐一地“點”出來;所謂“連接”,就是將這些點過名的部件根據(jù)其相互關系有機地“連接起來”,因此,“點名連接”為“十六字訣”中的最關鍵的一步,其目的是搭建出一部能夠符合“發(fā)明目的”的“機器”。 獨立權利要求的表達式是: 權利要求 = “主題名稱”主題名稱 + “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 ;而且, “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 = A1(與現(xiàn)有技術“共用”的技術特征) + A2(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 上述A1與A2兩部分之間,通常插入“其特征在于”或“其特征是”類似的術語,這些術語給權利要求的外表帶來了一定的神秘色彩,體現(xiàn)出“權利要求書”這份法律文件與說明書或技術交底書不一樣的文體。用接地氣的說法,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與兩部分內(nèi)容是按照下列的“出場順序”先后出現(xiàn):權利要求編號--“主題名稱”:A1+“其特征是”+A2。 對于“產(chǎn)品類”權利要求,其“點名+連接”具體表達式“模板”如下: 1、一種XX產(chǎn)品(主題名稱),包括A、B、C(點名),……,其特征是, 所述A……(對其結(jié)構進行具體限定); 所述B……(對其結(jié)構進行具體限定); 所述C……(對其結(jié)構進行具體限定);以及 (寫明)A、B、C三者的“相互”連接關系。 特別要注意的是,為了體現(xiàn)出權利要求作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只能在“結(jié)尾”之處出現(xiàn)一個句號。以表示該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到此為止。這也是體現(xiàn)權利要求“與眾不同”特質(zhì)的規(guī)定,各國專利法概莫能外。 下面根據(jù)具體表達式“模板”,結(jié)合上面完成的“合理命名”,對號入座地寫成如下的獨立權利要求: “ 1、可拆的車把手,其包括T型管(1)、左把管(2)、右把管(2’)、 U形彈性扣(5)和彈性軟索(6),其特征在于: 所述T型管(1)的水平部分兩端,分別設有一圈定位孔(11)、(12); 所述左把管(2),其一端設有對稱通孔(21);另一端設有把套(22); 所述右把管(2’),其一端設有對稱通孔(21’) ;另一端設有把套(22’); 所述U形彈性扣(5),其U形開口的兩端分別設有定位凸齒(51),所述U形彈性扣(5)為兩個,分別裝所述左把管(2)和所述右把管(2’)的管中,使其U形開口兩端上的定位凸齒(51)對準“嵌入”于左、右把管上的對稱通孔(21)、(21’)及所述T型管(1)水平部分兩端的定位孔(11)、(12)上; 所述彈性軟索(6)穿越T型管(1)的水平部分的空腔,其兩端分別固定于左右把管的管內(nèi)?!?/span> 需要注意的體現(xiàn)權利要求“與眾不同”特質(zhì)的撰寫“規(guī)矩”(套路): 1、對于第一次出現(xiàn)的結(jié)構部件,直接使用該部件的名稱,當再一次提到該部件時,在該部件之前加上應“所述”字樣(英文則用定冠詞“the”或“said”表示“所述”),確保前后所指的是同一部件,避免出現(xiàn)不同的結(jié)構使用相同命名的情況或相同結(jié)構使用不同的命名的情況。這個“規(guī)矩”是專利法領域特有的,如果不慎對首次出現(xiàn)的部件之前加上“所述……”,被稱之為缺乏“引用基礎(antecedent basis)”,屬于審查員應指出的形式錯誤。 2、在權利要求中,每個技術特征都體現(xiàn)了一個“最小技術單元”,之間可采用分號“;”來隔開,這表示每個技術特征都是作用上、形式上“平等的”。當然,如果構成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個數(shù)比較少,也可以用逗號“,”來隔開。 通常,一項權利要求用一個自然段一口氣寫完(“一條龍”式撰寫法)。但是當技術特征較多,內(nèi)容和相互關系較復雜,借助于標點符號難以將其關系表達清楚時,可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隊列”式撰寫法) 3、有“點名”必有“連接”,“點名”與“連接”是互相依存的。若是僅“點名”而不限定“連接”關系,各個特征之間就好比是一堆無序放置在倉庫中的“部件”,無法融入了權利要求的整體技術方案之中,權利要求也無法體現(xiàn)出“能夠?qū)嵤钡募夹g方案。 4、一次點名與二次點名:例如,U形彈性扣(5)出現(xiàn)在前序部分時已被點名(一次點名),之后,基于該U形彈性扣(5),又具體限定為其上有“定位凸齒(51)”(二次點名);二次點名時引入了一次點名沒有出現(xiàn)過的具體技術特征,其中的“其U形開口的兩端分別設有定位凸齒(51)”,明確了出現(xiàn)的“定位凸齒(51)”的位置處在“U形開口的兩端”,即通過“位置”、“形狀”清楚表達出該新出現(xiàn)的技術特征與U形彈性扣(5)的“連接關系”。 5、在權利要求中,附在結(jié)構部件之后的編號,被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稱為“附圖標記”。例如T型管(1),編號“1”要加上括號,即“(1)”;凡是在附圖中出現(xiàn)的編號--“附圖標記”,必須在說明書中提及到;注意,權利要求中可以不出現(xiàn)附圖標記,但如果出現(xiàn),則必須要加上括號。 6、“附圖標記”應與被編號的對象呈現(xiàn)一一對應的關系,一般情況下不得“共用編號”,換言之,表示同一部件(同一技術特征或者同一對象)的附圖標記應當前后一致。 7、審查指南認為:“附圖標記”的作用僅僅是為了方便理解權利要求,并不必然構成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經(jīng)過“點名連接”構建的權利要求,已將附圖體現(xiàn)技術方案“翻譯”成用文字表達的權利要求,即“肖像式”或者說“照相式”的文字表達。但采用文字表達后的權利要求是否能夠?qū)崿F(xiàn)既定發(fā)明目標,還需要對技術特征的“加減”來一一驗證。既定目標如何確定?其實,就是以前面分析的“向何處去”作為目標,該目標已經(jīng)體現(xiàn)在本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可拆的車把手”中了。 根據(jù)“可拆的車把手”這個既定目標,現(xiàn)對寫入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進行考察,也就是說,要對照檢查每個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意思,其是否對發(fā)明目標做出直接貢獻。初步發(fā)現(xiàn): “彈性軟索(6)”對實現(xiàn)“可拆的車把手”沒有直接作用,因此考慮將其從權利要求中“減去”;相應的,還有車把套(22)、車把套(22’)也是可以刪除的;還有,在“所述T型管(1)的水平部分兩端”設有的“一圈定位孔”,要考慮“一圈”的含義與作用是什么?如果 “一對定位孔”即可定位,那么,“一圈定位孔”中的其余孔,豈不是多余了? 因此,關于 “一圈定位孔”能起到什么作用?有什么優(yōu)點,除了從技術交底書中尋找解釋外,撰寫人還可以自行評判。 經(jīng)過“加減檢驗”,確定在上述權利要求中,可以減去……;試改寫如下: “ 1、可拆的車把手,其包括T型管(1)、左把管(2)、右把管(2’)、 U形彈性扣(5),其特征在于: 所述T型管(1)的水平部分兩端,分別設有一對定位孔(11)、(12); 所述左把管(2),其一端設有對稱通孔(21); 所述右把管(2’),其一端設有對稱通孔(21’); 所述U形彈性扣(5),其U形開口的兩端分別設有定位凸齒(51),所述U形彈性扣(5)為兩個,分別裝所述左把管(2)和所述右把管(2’)的管中,使其U形開口兩端上的定位凸齒(51)對準“嵌入”于左、右把管上的對稱通孔(21)、(21’)及所述T型管(1)水平部分兩端的定位孔(11)、(12)上?!?/span> 針對改寫后的權利要求1,仍需要借助“加減檢驗”再次核實其是否完成既定的發(fā)明目標。 此外,“手心手背都是肉”,對于從原權利要求1中運用“加減檢驗”被“減去”的技術特征,如果對技術方案仍有“貢獻”,不可棄之不用。否則有損于技術交底書中技術信息的完整性,應將其作為對前述權利要求的“進一步的限定”納入從屬權利要求中,下面介紹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特點。 (三)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 我們已經(jīng)知道,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但并不是說從屬權利要求是可有可無的。從屬權利要求有其特定的價值,其作為權利要求,本質(zhì)上是一個比被引用的權利要求“更優(yōu)的”技術方案。下面,再次重溫一下有關從屬權利要求的“定義”[1]和“撰寫格式”[2]: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span> 在上述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過程中,被減去的“技術特征”有“彈性軟索(6)”、“一圈定位孔”和“把套(22)、把套(22’)”;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格式,可套用上述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的兩部分撰寫法,例如,權利要求2用新增加的“彈性軟索(6)”,對“引用的權利要求1作進一步限定”,即權利要求2寫成: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的車把手,其特征是,其還包括彈性軟索(6),所述彈性軟索(6)穿越T型管(1)的水平部分的空腔,其兩端分別固定于左右把管的管內(nèi)。” “根據(jù)權利要求1”即為“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可拆的車把手”即為權利要求1中的“主題名稱”,“還包括彈性軟索(6),所述彈性軟索(6)穿越T型管(1)的水平部分的空腔,其兩端分別固定于左右把管的管內(nèi)”即為“附加的技術特征”。 因此,上面撰寫的權利要求2,符合“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的規(guī)定。 特別要提醒的是,權2中新出現(xiàn)的“彈性軟索(6)”,也要用“點名連接”來限定。其中,“還包括“彈性軟索(6)”即為“點名”;“所述彈性軟索(6)穿越T型管(1)的水平部分的空腔,其兩端分別固定于左右把管的管內(nèi)”即為“連接”。切記:只“點名”不“連接”不構成“進一步限定”。這是因為,如果不寫明連接關系,被點名的“元件”就是孤立的,無所依附的,并沒有融入到被引用的權利要求方案中,也就談不上“進一步限定”。 同樣的,對于被減去的“一圈定位孔”和“把套(22)、把套(22’)”,仿照權利要求2的寫法,分別撰寫出權利要求3和權利要求4。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的車把手,其特征是,在所述左把管(2)的另一端,套設有把套(22);在所述右把管(2’)的另一端,套設有把套(22’)?!?/span> 該權利要求3引用的是權利要求1,意指在權利要求1方案的基礎上,新增了“把套(22)”;“在所述左把管(2)的另一端”是指把套(22)的安裝位置,具體的連接方式是“套設”,即,將“把套(22)”套設“左把管(2)的另一端上”。這樣的寫法,滿足了“點名連接”的要求。其中的“另一端”,是相對于把管上設有“對稱通孔”的一端。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況下,在左、右把管上同時套設把套,增加騎車人在手握車把時的舒適安全感。因此,把套應該成對出現(xiàn)的,不宜分開將其分別寫在兩項權利要求中。此外,在從屬權利要求3中寫入“把套”,意味著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中,左、右把管上并沒有戴上“把套”,否則就變成了又一次套設“把套”,明顯違反日常生活常識。 設想一下,上述權3中,如果將“引用”權1改為引用權2,即改變“引用關系”,而“附加技術特征”部分不變,仍然符合“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的規(guī)定。因為權2中,仍然沒有出現(xiàn)過“把套”這個特征,因此,可以將“把套”套設在左右把管的“另一端”上。這就可以將權3改為兼顧權1、權2兩者: “3、根據(jù)權1或權2所述的可拆的車把手,其特征是,在所述左把管(2)的另一端,套設有把套(22);在所述右把管(2’)的另一端,套設有把套(22’)?!?/span> 上述撰寫方法,引出兩個需要記住的重要概念。其一是“引用多項權利要求”;權3引用了“權1或權2”兩項權利要求,故權3就是“引用多項權利要求”。其二是“擇一引用”,在“引用多項權利要求”時,所有被引用的權利要求之間的關系是“或”而不是“和”的關系,因此是“擇其一”。關于“引用多項權利要求”必須“擇一引用”的做法,有何必要性,卻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下面的權利要求4中,涉及“分別設有一圈定位孔(11)、(12)”的“附加技術特征”,應理解為是將已有的“一對定位孔”替換成“一圈定位孔”。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拆的車把手,其特征是,在所述T型管(1)的水平部分兩端,分別設有一圈定位孔(11)、(12)?!?/span> 可以理解的是,“一對定位孔”,即定位孔為兩個對稱孔,已經(jīng)可以實現(xiàn)定位,而“一圈定位孔”中的“一圈”,應為兩個以上且為偶數(shù)的定位孔。那么,“一圈定位孔”比起“一對定位孔”,究竟有什么好處?這得從技術效果方面去考慮,前面的技術交底書(或者說明書)中,發(fā)明人給出的說法可以參考: “在把手架橫管214兩端各設有一圈定位孔212、213,因此,通過調(diào)整定位凸齒51在定位孔212、213中的嵌卡位置,即可方便地調(diào)整左、右把管尾端與車把手橫管之間的角度,以利于使用者處于最佳握持狀態(tài)騎乘車輛?!?/em> 發(fā)明人認為,“一圈定位孔”的作用是“調(diào)整左、右把管尾端與車把手橫管(水平部分)之間的角度”,參考附圖中的車把手,顯示出左、右把管均為“彎管”時,調(diào)整角度才有必要,當左、右把管均為“直管”時,無論怎么調(diào)整角度,都是在原地打轉(zhuǎn)轉(zhuǎn),這種調(diào)整是否有意義,值得思考。上述權4引用的是權1,而權1中,沒有限定左、右把管均為“彎管”,此時“一圈定位孔”的限定是否還有實際作用?特別是,當我們故意將左、右把管理解為“直管”時,“一圈定位孔”的作用已經(jīng)不是為了實現(xiàn)角度調(diào)整,而是實現(xiàn)“左、右把管尾端與車把手水平部分之間”方便調(diào)整者快捷地“對準”位于左、右把管上的對稱通孔與位于T型管上的定位孔,因為在T型管的水平部分兩端分別設有一圈定位孔,左、右把管上的對稱通孔很容易與這一圈定位孔中的任意一對定位孔相“對準”。 由此可見,在左、右把管均為“直管”時,“一圈定位孔”具有方便快速“對準”的作用;在左、右把管均為“彎管”時,“一圈定位孔”是為了實現(xiàn)角度調(diào)整,“以利于使用者處于最佳握持狀態(tài)騎乘車輛?!逼鋵崳€(wěn)妥的做法是,既然在技術交底書中強調(diào)過“彎管”方案的技術效果,撰寫人就應該“彎管”的限定寫成權利要求。這與“布局四意識”中的“假想敵人”意識是一致的。在著名的“電動綠籬機”發(fā)明專利中,說明書中已經(jīng)提到過用“燃油”驅(qū)動的綠籬機,但撰寫人只是一味“忠于”技術交底書中多次提到的“電動機”,導致維權失敗,便是缺乏起碼的撰寫常識所致。 在撰寫從屬權利要求時,應注意以下方面,這些都是初學者常犯的錯誤。 (1)不能“偷換”所引用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例如,當引用權1時,該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是“可拆的車把手”,不能“偷換”成“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T型管”,“T型管”只是權利要求1中的一個技術特征,并非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 (2)對于限定部分的“附加的技術特征”,仍要滿足“點名連接”的要求。不能光“點名”而不指出“點名”后的連接關系。作為從屬權利要求的“點名”,是指出現(xiàn)新增的“成員”,該“成員”必須“融合”到所引用權利要求當中去,如何“融合”,就是通過“連接”來體現(xiàn)的。例如,“彈性軟索(6)”這個新成員是通過與“穿越T型管(1)的水平部分的空腔,其兩端分別固定于左右把管的管內(nèi)”實現(xiàn)“連接”的。 (3)從屬權利要求采用“引用部分”+“限定部分”的撰寫法,只是一種相對簡化的撰寫法,其“全部技術特征”即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繼承”所引用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第二部分是“附加的技術特征”。 (4)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先的權利要求而不能引用在后的權利要求;而在先的權利要求既可以是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是從屬權利要求。 (5)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引用多個在先的權利要求,但需要注意,必須采用“擇一方式”。例如,上述的權利要求4中,其可以改寫為引用兩項權利要求,即: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拆的車把手,其特征是,在所述T型管(1)的水平部分兩端,分別設有一圈定位孔(11)、(12)。” 上述權利要求4,應理解為分別引用了權1和權2,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寫成“根據(jù)權利要求1和2所述的可拆的車把手,……?!倍鴳撌恰皺嗬?/span>1或2”,其中的“或”,即表明是“擇一方式”。 (6)引用在先的獨立權利要求時,如果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是采用兩部分撰寫方式的,其后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僅可以進一步限定該獨立權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進一步限定其“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7)在權利要求書中,可以出現(xiàn)多項獨立權利要求,這些獨立權利要求之間,彼此是并列的關系?;シQ為“并列獨立權利要求”。這些并列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每一項獨立權利要求,是作為一個“帶頭大哥”,凡是直接或間接引用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都應當“跟隨”在該獨立權利要求之后且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之前。 舉例來說,上述權利要求5直接引用了權利要求4,而權利要求4又引用了權利要求1,所以,權利要求5屬于間接引用了權利要求1。 如何理解所謂“跟隨”在該獨立權利要求之后且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之前,請見下例: “1、一種XX產(chǎn)品,包括特征Y,……。” “2、一種XX產(chǎn)品,包括特征Y’,……。”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的XX產(chǎn)品,其特征是,還包括特征Z,……。” 其中,權利要求1或2都是獨立權利要求,權3作為從屬權利要求,只能跟隨在其中任何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之后,不能同時跟在該兩個獨立權利要求之后。正確的做法是,分別跟隨著權利要求1或2之后。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從屬權利要求盡管從形式上引用獨立權利要求,對獨立權利要求作出進一步限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的用語)。但是這并不表明從屬權利要求不能改寫成獨立權利要求的形式。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其外在的表現(xiàn)形式,而在于其確定的保護范圍是否滿足如下的條件:一是其保護范圍是否明確清楚,二是其保護范圍是否適當。在滿足了這兩個條件的前提下,一個從屬權利要求也可以改寫成獨立權利要求的形式。例如: “1、 一種產(chǎn)品,包括特征A、B。 2、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chǎn)品,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特征C?!?nbsp; 我們完全可以將權利要求2改寫成權利要求2’: “ 2’、一種產(chǎn)品,包括特征A、B,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特征C。” 對于從屬權利要求2,通過引用關系,可知,對于寫成獨立權利要求2’,其直白地表明其“全部技術特征”即“A、B、C”。因此讀者不難看出, 兩者寫法中,“全部技術特征”完全一樣,故兩者的“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一樣,所指向的保護范圍也完全一樣。這說明:“撰寫形式”只是外表,從屬權利要求完全可以寫成獨立權利要求的格式,只不過,寫成從屬權利要求后,其表達顯得簡練了。因此,我們不能被外表的撰寫形式所迷惑。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節(jié)列舉了一個形式為從屬權利要求,而實質(zhì)上為獨立權利要求的例子?!蔼毩嗬?為:“包括特征X的機床”。在后的另一項權利要求為: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這種情況下,后一權利要求也是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不得僅從撰寫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 上述例子告訴我們,一個權利要求的外表的表達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其特征構成(即“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如何,上述例子中,獨立權利要求1的特征為X,權利要求2的特征為Y,且X與Y在概念上是平行的,故彼此沒有依存關系,因此,表面形式上的從屬權利要求,不一定就是真正的從屬權利要求。 這從另一方面告訴讀者,該從屬權利要求也可以轉(zhuǎn)換成獨立權利要求的形式,則會避免誤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的“格式轉(zhuǎn)換”。下面給出一個極端的例子。 “1、包括特征X、Y、Z的機床。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床,其特征在于:缺少特征Y。” 不難發(fā)現(xiàn),權1的特征數(shù)量為三個,而權2的特征數(shù)量只有兩個,可見,權2的保護范圍大于了權1;甚至可以認為權1才是權2的從屬權利要求。如果認為通過上述的極端例子所得出的結(jié)論具有普適性,那就有些天真了。如果改造一下上面的極端例子: “1、包括特征X、Y、Z的化合物。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化合物,其特征在于:缺少特征Z?!?/span> 在上述關于化合物的例子中,則需要從專業(yè)領域的知識出發(fā),考察“包括特征X、Y、Z的化合物”(權1)和“只包括特征X、Y的化合物”(權2)相比,兩者還是否為同一種類的化合物?如果兩者有質(zhì)的區(qū)別,采用這樣的撰寫方式,就是錯誤的。因此,只能將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2都當作獨立權利要求,而不能說權1是從屬于權2的。因為兩者所要求保護的化合物也許根本就不屬于同一種類的化合物,彼此之間根本不存在相互的關聯(lián)。為了避免誤導公眾,倒不如將權2改寫成獨立權利要求的形式。 “一種手機計步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座、帶手機固定放置空間的搖擺架以及驅(qū)動搖擺架擺動的電磁驅(qū)動裝置, 所述搖擺架可擺動的設置于底座上, 所述電磁驅(qū)動裝置包括固定在搖擺架上的永磁塊以及可通電產(chǎn)生與永磁塊對應磁極相同的電磁發(fā)生器,電磁發(fā)生器的電磁線圈位于永磁塊下方?!?/span> “底座、帶手機固定放置空間的搖擺架,以及驅(qū)動搖擺架擺動的電磁驅(qū)動裝置”中的“底座”、“搖擺架”和“電磁驅(qū)動裝置”,就是“點名”;而“所述搖擺架可擺動的設置于底座上”就是“連接”;而“所述電磁驅(qū)動裝置包括固定在搖擺架上的永磁塊以及可通電產(chǎn)生與永磁塊對應磁極相同的電磁發(fā)生器”中的“永磁塊”、和“電磁發(fā)生器”便是“二次”點名。從撰寫方式上看,其“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就是“其特征在于”的文字部分,而“主題名稱”是“一種手機計步器”;按理說,其“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應指向“一種手機計步器”,但從“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看,其僅僅指向了“一種電磁驅(qū)動的搖擺機構”,故應用上述“十六字訣”中的“加減檢驗”可知,該權利要求還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基于當前的權利要求,只能說該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方案是“掛羊頭賣狗肉”,文不對題。這些寫法,如果說明書中也沒有關于公開通過搖擺結(jié)構實現(xiàn)計步器功能的內(nèi)容,應屬于被駁回或無效的情形。
注釋 魏征 | 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發(fā)明點”與等同判定——兼評廣東格蘭仕微波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與美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案 作者:魏征 編輯:Shar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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