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酒后與妻子爭吵,孩子突然從窗邊墜落,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是一場非常典型的,司法審判中的無罪推定運用。 事情發(fā)生在今年6月6日,當晚趙某某和妻子黃某,帶著6個月大的女兒趙某在某小區(qū)門口請朋友吃飯飲酒。 趙某某平時酒量還不錯,喝了差不多一瓶52°的白酒,吃完飯之后,三個人回到家中,跟大部分家庭一樣,趙某某喝了酒,躺在沙發(fā)上休息,黃某則在洗衣服。 期間孩子哭鬧不止,黃某抱怨趙某某不管孩子,后面趙某某站在客廳窗戶左側窗扇旁邊,一邊左右搖晃孩子,一邊與黃某爭吵。 結果悲劇發(fā)生了,孩子突然間墜落窗外,隨后夫妻二人趕緊下樓尋找,但6樓的高度,對于6個月的孩子來說,已經是致命的了。 隨后趙某某駕車將孩子送到醫(yī)院搶救,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鑒定結論為高空墜落導致的休克死亡,隨后趙某某被警方立案。 這個案子爭議的焦點就在于,這件事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趙某某堅稱自己是不小心導致孩子滑落窗外的,而趙某某的妻子黃某則稱,孩子是趙某吵架后,說不要孩子了,故意扔出窗外的。 趙某某的辯護人,給出的辯護意見是,現有證據無法準確認定被害人怎么從被告人手中脫離墜樓,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所謂“拋、扔、甩”均系主觀推測、有罪推定,指控故意傷害罪名無法達到事實清楚和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檢察院原本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量刑建議是10年,法庭經過審理后認定,趙某某沒有故意殺害孩子的動機。 而且平日里,對孩子一直都很好,當天還在商場里,親自給女兒挑選她喜歡的玩具,案發(fā)當時只有趙某某妻子黃某在場。 而黃某的證詞中,有拋,扔等詞匯的表述,屬于主觀判斷,并不能作為客觀動作而被認定,趙某某喝了將近一斤白酒,手滑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狀態(tài)。 這個案子,有幾點值得大家注意,首先就是喝完酒之后的刑事責任問題,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你喝完酒之后,做的所有事,都不得已喝多了,沖動了,不記得了為理由逃避責任,不管你喝多少就,再無法控制,你該承擔的責任一點都不小。 還有個冷知識就是,關于夫妻一方的證人證言,我們國家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民事領域,一般是不予認可的。 理由你可能想不早,最早是因為,夫妻關系是一家人,做出有利于另一方的陳述很正常,所以一般不予采納。 但實踐中,有些不利于配偶的證詞,一般是采納的,畢竟剛開始大家都覺得,做了不理證詞,那一定是符合客觀事實的。 但后來發(fā)現事情不對了,配偶極容易做出對另一半的不理證詞,而這種證詞很多時候也是假的,也就是說,夫妻關系,反倒是很容易做出不利于配偶的假證據。 所以后來的司法實踐中,低于配偶的證詞,一般都是要大打折扣的,像上面這種情況,妻子黃某的證詞很關鍵,但因為關系特殊,證詞的效力一定是打折扣的。 還有個很重要的情況是,家庭關系中,通常情況的矛盾都存在于夫妻之間,很少說跟孩子之間有巨大矛盾。 這也是本案推理的核心要次,案發(fā)現場就兩個人,配偶的證詞如果不能全部相信,那么關于父親對于女兒的感情,我們推定為,不可能有主動殺害的動機,是被認為是合理的。 要是站在窗邊的是配偶,人墜樓而亡,這個時候那可就真說不清楚了,想要用這種沒有殺害動機的解釋,幾乎是不可能的。 本案最核心的點在于,本案對于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本質上都是證據不足,都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法官本著無罪推定的原則,再加上父親對于女兒的喜愛,最終判決本案屬于過失致死人死亡,結合認罪認罰,家庭矛盾,親屬諒解等因素,最終判決趙某某有期徒刑4年。 你對本案有什么看法,歡迎留言交流討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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