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亮訴嫩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案 ——職工下班后回到職工宿舍后再回到家庭住所地的途中發(fā)生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關鍵詞 行政 行政確認 工傷認定 事故傷害 上下班途中 基本案情 第三人多寶山某公司住所地位于黑龍江省嫩江市多寶山鎮(zhèn)。王某亮系該公司打包工,其家庭住址位于嫩江市某小區(qū),工作日期間其居住在公司提供的位于多寶山鎮(zhèn)某小區(qū)的宿舍。2020年10月12日至16日為王某亮輪休5天假期。2020年10月11日,王某亮零時上班至8時下班,下班后王某亮乘坐通勤車回到宿舍,于9時左右乘坐其他休假工友車輛返回嫩江市。10時15分,車輛與案外人王某秋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使王某亮受傷。2020年10月20日嫩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由王某秋承擔全部責任,王某亮無責任。 2021年9月28日,王某亮向嫩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嫩江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經(jīng)王某亮補正材料后,嫩江市人社局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王某亮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亮于2020年10月11日9時許回嫩江市區(qū)的家中是否屬于下班途中。
本案中,對于王某亮主張其于2020年10月11日9時許回嫩江市區(qū)的家中屬于“下班途中”的問題。對“上下班途中”的判斷標準,需考量職工行程的意圖是否為“上下班”及其在“上下班”意圖之下實施了出行行為,同時兼顧職工的出行時間是否屬于“合理時間”,出行路線是否屬于“合理路線”。 關于王某亮所受交通事故是否處于“合理時間”的問題。王某亮申請休假時已告知第三人多寶山某公司要回嫩江家中,其于案發(fā)當日下班后返回宿舍短暫停留,再從宿舍乘車回嫩江市區(qū)家中符合常理。結合王某亮8時下班后乘坐第三人多寶山某公司通勤車回到宿舍需30分鐘左右,其與其他休假的工友一起于9時許乘車離開宿舍在時間上具有合理性和連續(xù)性,不能將王某亮在宿舍短暫停留視為其下班過程已結束,嫩江市人社局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王某亮在此期間從事了與下班回家無關、足以中斷其下班過程的其他事宜。 關于王某亮所受交通事故是否處于“合理路線”的問題?!秶鴦赵悍ㄖ妻k公室對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復函》規(guī)定:“請示中反映的員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首先,參照上述規(guī)定,結合第三人多寶山某公司證人邊某民、李某金、詹某麗的陳述,其三人與王某亮均在嫩江居住,公休時需回嫩江家中,發(fā)生事故當天,輪到其四人公休,四人約定好一起開車回嫩江家中,故王某亮當天下班后所要前往的住所地應為嫩江市某小區(qū),王某亮從宿舍回嫩江市區(qū)家的路線是下班的合理路線;其次,從性質上看,公司提供的宿舍并不等同通常意義上的“家”或“住處”,回家足以導致上下班目的阻斷,員工宿舍兼具私人生活與工作場所雙重性質,返回員工宿舍并不當然視為下班過程的結束。從本案看,王某亮案發(fā)當日下班后就是要返回嫩江市區(qū)的住所地,并非回到宿舍后臨時起意,因王某亮家較遠,其返回宿舍是為返回住所地所做的必要停留和準備,不能視為返回宿舍后其當日下班過程已經(jīng)結束。因此,王某亮在該行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屬于工傷。被告嫩江市人社會局未考慮王某亮行程的合理性因素,認定王某亮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而作出202200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王某亮受傷屬于工傷,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依法應予撤銷。嫩江市人社局及第三人多寶山某公司對“下班途中”的理解限縮于王某亮從工作地點至單位提供的宿舍的范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宗旨,存在對上述法律條文的狹隘理解。 裁判要旨 工傷認定案件中,對“上下班途中”的判斷標準,需考量職工行程的意圖是否為“上下班”及其在“上下班”意圖之下實施了出行行為,同時兼顧職工的出行時間是否屬于“合理時間”,出行路線是否屬于“合理路線”。職工的家庭住所地與工作地相隔兩地,法定節(jié)假日或約定休息日期間,職工為上下班往返于工作場所到職工宿舍再到家庭住所地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 關聯(lián)索引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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