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1937年8月所寫,曾在延安的抗日軍事政治大學作過講演。文章是為了克服存在于黨內的嚴重的教條主義思想而寫。文章從兩種宇宙觀、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矛盾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爭性、對抗在矛盾中的地位、結論等幾方面進行了論述。該著作主要思想如下: 1. 兩種宇宙觀:毛澤東認為,在人類的認識史中,從來就有關于宇宙發(fā)展法則的兩種見解,一種是形而上學的見解,一種是辨證法的見解,形成了互相對立的兩種宇宙觀。 2. 矛盾的普遍性:毛澤東認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發(fā)展過程中,矛盾貫串于每一事物發(fā)展過程的始終,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絕對性。 3. 矛盾的特殊性:毛澤東認為,矛盾著的事物及其每一個側面各有其特點,這是矛盾的特殊性和相對性。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種情形: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點;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發(fā)展階段各有不同特點;構成事物的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質、地位和作用。 4. 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毛澤東認為,在復雜事物的發(fā)展過程中,有許多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種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發(fā)展規(guī)定或影響著其他矛盾的存在和發(fā)展。 5. 矛盾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爭性:毛澤東認為,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著的對立面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貫通的性質和趨勢。矛盾的斗爭性是指矛盾著的對立面之間相互排斥、相互分離的性質和趨勢。 6. 對抗在矛盾中的地位:毛澤東認為,對抗是矛盾斗爭的一種形式,而不是矛盾斗爭的一切形式。 總之,《矛盾論》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則即對立統(tǒng)一的法則是唯物辯證法最根本的法則,事物發(fā)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內部的矛盾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發(fā)展的過程中,貫穿于每一事物發(fā)展過程的始終;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關系,就是矛盾共性和個性的關系;事物的性質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規(guī)定的;在同一性中存在著斗爭性,在特殊性中存在著普遍性,在個性中存在著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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