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參與政府采購,了解政府采購相關知識,我們匯集了政府采購中比較常見的一些問題,并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整理了答案,以供采購人、代理機構及其他行業(yè)人員參考學習! Q1、政府采購合同在簽訂時,雙方可以再協(xié)商更改嗎? 答:不可以。采購人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依據(jù)的是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Q2、在政府采購貨物招標中,質保期有沒有具體規(guī)定? 答:不同的標的物,質保期規(guī)范或標準規(guī)定也不一樣。采購文件設定之前,可以先查一下采購標的物關于的質保期規(guī)范或標準,如果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質保期長于執(zhí)行標準,要另外花錢,相當于購買服務。因涉及報價,質保期應在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不應由采購人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在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二)采購標的需執(zhí)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guī)范;…… Q3、采購人沒有備案政府采購合同怎么處理? 答: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等。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八)未按照規(guī)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Q4、質疑、詢問的答復期限各是多少? 答:答復投標質疑函期限是七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Q5、評標專家在評標時,可以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嗎? 答:不可以。質疑、投訴是為供應商設計的救濟機制,專家、采購人不能行使這項權利。所以,專家不能提出質疑。如果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Q6、供應商在有效期限內多次質疑,會影響投訴受理嗎? 答:供應商在有效期限內多次質疑,不會影響投訴受理。 質疑、投訴是供應商合法的救濟機制。法定的時限內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的質疑和后續(xù)的投訴,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均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予以接收答復、受理處理。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Q7、供應商沒有質疑直接投訴到財政部門可以嗎? 答:不符合投訴程序,財政部門可以不予受理。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投訴的事項也必須基于前置的質疑內容。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shù)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二)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Q8、廢標后的項目重新招標,原評審專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這種不屬于法定規(guī)避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Q9、供應商購買了采購文件未投標,可否質疑中標結果? 答:沒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能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因為沒參加這些環(huán)節(jié)就未損害到其權益。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一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Q10、公開招標服務類的項目可以寫服務期限五年嗎? 答:不可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guī)劃相銜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能超過3年。 法律依據(jù):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xù)性強、經費來源穩(wěn)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編后語:上述十問十答,是我們針對政府一些比較常見的熱點、難點、痛點問題,重新遴選和審定的答案,希望可以幫助更多政府采購相關人員了解更多政采知識。如有不同見解或答案,歡迎一起交流探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