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其參加訴訟。 前款所稱的必須共同進行訴訟,是指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fā)生行政爭議,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 一、本條適用于必要共同訴訟 本條第三款“必須共同進行訴訟”是指因同一行政行為引起的共同訴訟,由于該行政行為不能分制,法院必須一起審理,所以學理上稱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一項源于民事訴訟法的理論和制度,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共同原告,二是共同被告。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fā)生爭議,此時人民法院不發(fā)生能不能合并審理的問題,而是必須合并審理。這是因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往往能夠得到其他人的承認。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得到其他人的承認,對其他人也發(fā)生效力。 本司法解釋將追加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適用范圍限制在因同一行政行為發(fā)生爭議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 兩人以上共同違法,行政機關在同一行政行為中作出處理,受處理人均提起訴訟的;(2)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政機關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員在同一個行政處理決定中作出處理,受處理人的單位和個人均不服而提起訴訟的;(3) 行政處罰案件中,兩個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行政處罰而提起訴訟的;(4) 行政處罰案件中,被處罰人和被侵害人雙方均不服行政處罰而提起訴訟的;(5) 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針對同一相對人聯(lián)合作出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在以上案件中,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適用本條規(guī)定 二、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參加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是因為該被追加的當事人與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且需要合一確定?;谠V的不可分性和既判力理論,法院注重對案件處理的一致性和解決糾紛的徹底性,強調(diào)運用審判權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將與已存在的訴訟有牽連的其他糾紛一并解決,同時也為了訴訟的經(jīng)濟與效率。在行政訴訟中,當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diào)解書所羈束時,不再進人實體性審查,本解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解決辦法為: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而這一規(guī)則在行政訴訟中存在已久,因而對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追加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本次新行政訴訟法解釋新增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追加制度,是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細化措施,有利于完善行政訴訟法訴訟參加人制度,完善法律依據(jù),使基于同一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不被遺漏地加入行政訴訟中,表達意見、實現(xiàn)訴權、解決糾紛,同時有利于訴訟的經(jīng)濟與效率。 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的途徑 根據(jù)本條第一款,當符合本條第三款時,即屬于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參加到必要的共同訴訟中,成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1.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fā)生爭議,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時,人民法院依職權必須依法通知其參加訴訟。 2.當事人依申請參加。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已經(jīng)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認為還有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使其參加到訴訟中;二是尚未參與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得知法院受理了上述訴訟,認為其屬于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以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身份參加到訴訟中,使其糾紛得到一并解決。 四、被追加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共同訴訟人都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作為原告或被告,有獨立的訴訟法律地位,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有著共同的權利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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