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ARPOL 73/78公約簡介
隨著現(xiàn)代化工業(yè)的飛速發(fā)展,油及其他有害物質對海洋的污染越來越嚴重,而船舶隨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仍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項重要來源。要徹底消除有意排放油類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海洋污染,并將這些物質的意外排放減至最低程度,就需要制定一個不僅限于油污,并包括各種有害物質且具有普遍意義的更加嚴格的法規(guī)。因此,1973年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政府間海事協(xié)商組織)于英國倫敦召開國際海洋污染會議,制定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2月在美國的倡議下,IMCO決定在國際場合提出新的海上安全和防污措施,并敦促各國重新認識和批準防污公約。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英國倫敦召開了國際油輪安全和防污染會議,產生了兩個議定書,即《關于〈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和對《〈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并對1973年公約的附則做了適當?shù)男薷暮脱a充。
《經(jīng)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規(guī)定,1973年防污公約和1978年議定書作為一個整體文件來理解和解釋。簡稱為《73/78防污公約》(MARPOL 73/78)。
目前,MARPOL73/78的要求已成為幾乎遍布全球的港口國控制(PSC)組織的必檢項目。防污染證書和設備的不符合要求,違章操作和違反排放標準,記錄不符合要求等,很可能導致船舶被港口國滯留。所以,掌握該公約的有關要求,對我們來說是十分必要的。
2、公約的主要內容簡介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共有20條,另附有兩個議定書和六個附則。議定書I是“關于涉及有害物質事故報告的決定”,它規(guī)定了報告的責任、報告的方法、報告的內容、報告的補充。議定書II是“仲裁”,主要規(guī)定當發(fā)生油污事故后的訴訟法、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法權等內容。概要介紹六個附則的內容如下:
1) 附則I:防止油污規(guī)則:共有4章,包括26條3個附錄。
(1)特殊區(qū)域: IMO的海洋環(huán)境委員會MEPC.42(30)號決議于1990年11月16日通過,增添南極區(qū)為附則I的特殊區(qū)域并于1992年3月17日起生效;海洋環(huán)境委員會第41屆會議,于1998年3月通過決議將“西北歐水域(含北海)”自1999年8月1日起,列為附則I的特殊區(qū)域。至此,附則I的特殊區(qū)域共有如下8個區(qū)域:地中海區(qū)域、波羅的海區(qū)域、黑海區(qū)域、紅海區(qū)域、“海灣”區(qū)域、亞丁灣區(qū)域、南極區(qū)域、西北歐水域(含北海)。
(2) 含油污水的排放標準:
船舶在特殊區(qū)域外:
.1 船舶不在特殊區(qū)域內;
.2 船舶正在航行中;
.3 未經(jīng)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ppm;
.4 本附則要求的船上濾油設備正在運轉。
船舶在特殊區(qū)域內:
.1 污水不是來自貨泵艙的艙底;
.2 污水未混有貨油殘余物;
.3 船舶正在航行中;
.4 未經(jīng)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ppm;
.5 本附則要求的濾油設備正在運轉;
.6 該濾油設備附有停止裝置,當排出物含油量超過15ppm時,該裝置能確保自動停止排放。
2) 附則II: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guī)則。
(1) 附則II規(guī)定的特出區(qū)域為:波羅的海區(qū)域、黑海區(qū)域、南極區(qū)域。
(2) 有毒液體物質的分類。附則II根據(jù)運載化學品物質對海洋資源和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所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危害,由聯(lián)合國海洋污染科學專家小組(GESAMP)加以評定,分為A、B、C、D四類。
A類:這類有毒液體物質,若從洗艙或排除壓載的作業(yè)中排放入海,將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重大危害,或對海上休憩環(huán)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嚴重損害。因而有必要對之采取嚴格的防污措施。
B類:這類有毒液體物質,若從洗艙或排除壓載的作業(yè)中排放入海,將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危害,或對海上休憩環(huán)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損害。因而有必要對之采取特殊的防污措施。
C類:這類有毒液體物質,若從洗艙或排除壓載的作業(yè)中排放入海,將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較小的危害,或對海上休憩環(huán)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較小的損害。因而要求特殊的操作條件。
D類:這類有毒液體物質,若從洗艙或排除壓載的作業(yè)中排放入海,將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可察覺的危害,或對海上休憩環(huán)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輕微損害。因而要求對其操作條件給予適當?shù)淖⒁狻?br> 可見,A類物質是對海洋環(huán)境威脅最大的物質,而D類物質的危害性相對較小。
(3)有毒液體物質的排放的規(guī)定(詳見附則II第5條)
3)附則III: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guī)則。
(1)包裝有害物質:
船舶運輸包裝有害物質,是運輸化學危險品的主要形式之一。這類貨物具有燃燒、爆炸、毒害、腐蝕、放射性或污染等性質,在運輸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受到毀損財產受到毀損或造成環(huán)境污染。這些危害貨物如化工原料、化肥、醫(yī)藥、化學試劑、炸藥、放射性物質等,是采用包裝件、集裝箱、可移動罐柜或公路及鐵路槽灌車裝載后船運的。包裝危險貨物的品種繁多,最常見的有萬余種。海上運輸?shù)臄?shù)量也很大。
考慮到包裝有害物質的危險特性,早在1965年國際上就制定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該規(guī)則已經(jīng)過31次修訂。在1989年第25次修訂中,加入了防止包裝有害物質污染的內容,把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和防止包裝有害物質污染這兩者緊密地結合起來。 (2)《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guī)則》的主要規(guī)定 .1 定義。“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指在《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中確定為“海洋污染物”的物質。 .2 適用范圍。適用所有裝運包裝有害物質的船舶。 .3 包裝、標志和標記。包裝應能使其對海洋污染危害減至最小程度,應有耐久的,用正確技術名稱指明為海洋污染物的標志和標記。 .4 單證。使用正確的技術名稱,注明“海洋污染物”,說明包裝標志妥善,處于適運狀態(tài),對環(huán)境的危害已減至最小程度。每艘裝運有害物質的船舶應具有一份特別的清單或艙單,列明船上所裝有害物質所在位置或一份詳細的積載圖。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具有副本,直至這些有害物質下船為止。 .5 積載。正確積載和加固,將污染危害減至最小,且不損害船舶和船員。 .6 數(shù)量限制。對某些有害物質,由于科學和技術原因,可能禁運或對任何一艘船裝載數(shù)量加以限制。限量時應考慮船舶大小、結構和設備、包裝和性質等。 .7 例外。為保證船舶安全或救護海上人命所必須將有害物質投棄入海的可作為例外,但必須采取控制措施。 4)附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guī)則。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guī)則》自1973年制定以來長期不能生效,隨著挪威王國于2002年9月26日接受該規(guī)則,使該規(guī)則的部分生效條件得以滿足,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該規(guī)則對現(xiàn)有船舶給予了10年的過渡期,到2013年所有船舶均應符合該規(guī)則的要求。 (1)船舶生活污水的定義: .1 任何形式的廁所、小便池以及從廁所排出孔排出物和其他廢棄物。 .2 醫(yī)務室(藥房、病房)的面盆、洗澡盆和從這些處所排出孔的排出物。 .3 裝有活動物處所的排出物。 .4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廢水。 (2)適用范圍。附則規(guī)定,本附則適用于200總噸及以上或經(jīng)核定許可載運10人以上的新船,這里的“新船”系指:本附則生效后簽訂建造合同或安放龍骨的船舶;或本附則生效后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對于現(xiàn)有船舶,則在本附則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適用。
(3)生活污水的排放規(guī)定。附則規(guī)定,適用本附則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距最近陸地4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機關批準的生活污水打碎和消毒系統(tǒng),排放業(yè)經(jīng)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經(jīng)打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進行上述排放時,不得將集污艙中儲存的生活污水頃刻排光,應在航行途中(航速4節(jié)以上),以中等速率進行。
.2 使用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并且排出的廢液在其周圍水中不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和使水變色。
(4)其他規(guī)定。附則中還規(guī)定了港口設施接收設備、標準排放接頭、檢驗和簽發(fā)《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ISPP)等。
5)附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guī)則。
(1)船舶垃圾的來源:
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如各種日常用品、食品和工作用品的廢棄物以及散雜貨的殘物,是船舶對海洋環(huán)境的又一污染源。船舶垃圾,主要是一些固體廢棄物,其主要來源是:
.1 運輸貨物產生的散落殘物和捆扎用品。如:散裝貨物所形成的殘物,油餅、葵花籽、煤、肥料、礦石等。
.2 船員和旅客的一些日常生活垃圾和各種廢物(包裝材料、食品廢棄物等)。
.3 船舶維修和保養(yǎng)而產生的廢棄物,如油漆桶、漆刷、鐵銹、破布、各種包裝材料、報廢的索具、報廢的小型零件和工具等。
(2)排放條件和標準
.1 任何地方不可排放塑料類,包括尼龍繩索、尼龍漁網(wǎng)和裝垃圾的塑料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屬殘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燒灰燼。
.2 下列垃圾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處理入海,但無論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陸地:
A.在25海里之內將含漂浮的墊艙材料、襯料和包裝材料處理入海。
B.在12海里之內將食品廢棄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紙制品、玻璃、金屬、瓶子、陶瓷和類似廢棄物處理入海。
.3 食品廢棄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紙制品、玻璃、金屬、瓶子、陶瓷和類似廢棄物經(jīng)粉碎或磨細應可通過不大于25mm的粗篩后,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排放入海。但不可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處理入海。
在特殊區(qū)域內,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可以處理食品廢棄物入海,其他垃圾均不可處理入海。這些“特殊區(qū)域”指地中海區(qū)域、波羅的海區(qū)域、黑海區(qū)域、紅海區(qū)域和“海灣”區(qū)域及南極區(qū)域以及包括墨西哥灣和加勒比海的大加勒比海區(qū)域。
6)附則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guī)則。
防止船舶污染大氣規(guī)則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1)船舶造成空氣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 燃料燃燒。船舶越來越多地使用劣質燃油,無論從技術還是從經(jīng)濟的角度考慮,都反映了航運事業(yè)的一大進步,但是這也帶來了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即排放出一定量的污染大氣的有害氣體。例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碳氫化合物以及微粒等。
.2 船舶使用的制冷劑、滅火劑、洗滌劑、發(fā)泡劑(隔熱材料)等。在船舶營運、消防、演習、檢修、拆裝過程中,會將氟氯烴、鹵烴等耗損臭氧層的氣體排入大氣。
.3 液貨中的烴類氣化物或有害氣體。液貨船(油輪和散裝液體化學品船)在裝卸作業(yè)或航行途中,液貨中的烴類氣化物或有害氣體有可能擴散到大氣中去。
此外,為了防止船舶廢棄物對海洋環(huán)境的污染,船上將油渣、垃圾、生活廢棄物等用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理,廢棄物中的有害成分,甚至劇毒成分在焚燒中化為氣體排入大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2)附則VI的主要技術要求
.1 控制消耗臭氧物質
.2 控制氮氧化物(NOX)
.3 控制硫氧化物(SOx) SOx的控制主要通過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料油中的硫含量不得超過4.5%m/m,并在世界范圍內對供應船上使用的燃料的平均硫含量進行監(jiān)測來控制。附則VI第14條規(guī)定了SOx釋放控制區(qū)域的要求,在控制區(qū)域內船上燃油含硫量不得超過1.5%m/m或采取經(jīng)認可的廢氣濾清系統(tǒng)將SOx釋放減至6.0gSOx/kwh以下。波羅地海是議定書指定的SOx釋放控制區(qū)域,2002年3月,環(huán)保會(MEPC)批準了將北海作為SOx釋放控制區(qū)域的附則VI修正案。
.4 控制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VOCs)
4、 MARPOL73/78公約要求貨船必備的證書和文件:
1)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IOPP證書)
對航行于MARPOL 73/78 其他締約國管轄范圍內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150 總噸及以上的任何油船以及400 總噸及以上 的任何其他船舶,經(jīng)按MARPOL 73/78 附則I 第4 條的規(guī)定檢驗之后,應簽發(fā)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按適用情況,該證書應附有油船以外船舶構造和設備記錄(格式A)或油船構造和設備記錄(格式B)。
2)油類記錄簿
每艘15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以及每艘400 總噸及以上除油 船外的其他船舶,均應備有一份油類記錄簿第I 部分(機器處所作業(yè))。
3)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每艘15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 總噸及以上除油船外的其他船舶,均應在船上備有一份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4)垃圾管理計劃
每艘4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定載運15 名或以上人員的船舶,均應備有一份船員應遵守的垃圾管理計劃。
5)垃圾記錄簿
航行其他締約國管理范圍內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每艘4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定載運15 名或以上人員的船舶,及從事海底勘探和開發(fā)的固定和移動平臺,均應備有一本垃圾記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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