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推文開始參詳陽明之政的最后部分。 先附錄原文如下: 一、用涼遠涼,用熱遠熱,用寒遠寒,用溫遠溫,食宜同法。 “用”為效用、作用,或為天氣之用,或為藥物之用。 “遠”為避免、遠離之義。 四時有寒熱溫涼之氣用,藥物有寒熱溫涼之性用,《素問·五常政大論》岐伯講:“故曰:補上下者從之,治上下者逆之,以所在寒熱盛衰而調之……無盛盛,無虛虛,而遺人天殃?!贝恕坝谩h……”句式的中心思想是“無盛盛”。 用涼遠涼。陽明燥金司天,涼氣為用,當避涼就溫,以免為涼氣所賊傷;倘若病于虛涼之證,內涼不已,則不宜再投以性涼之藥,反增內涼之盛。 用熱遠熱。少陰君火在泉,熱氣為用,當避熱就寒,以免為熱氣所賊傷;倘若病于實熱之證,內熱不已,則不宜再投以性熱之藥,反增內熱之盛。 用寒遠寒,用溫遠溫。同理,天時寒氣為用,當避寒就熱,以免為寒氣所賊傷,倘若病于虛寒之證,內寒不已,則不宜再投以性寒之藥,反增內寒之盛;天時溫氣為用,當避溫就清,以免為溫氣所賊傷,倘若病于實溫之證,內溫不已,則不宜再投以性溫之藥,反增內溫之盛。 食宜同法。藥食同源,不但與天地相參和藥用如是,食用之法亦當如是。 二、有假者反之,此其道也。 春當溫則溫,夏當熱則熱,秋當涼則涼,冬當寒則寒,四時寒熱溫涼之氣正,或病溫證溫,病熱證熱,病涼證涼,病寒證寒,病證一致。時、病皆無假者,當遵循“用涼遠涼,用熱遠熱,用寒遠寒,用溫遠溫”之常則。倘若時、病有假者,則可反其常則而違反之。 譬如夏時熱氣用事,夜間感于涼寒而病者,時與病不一致,此時就不宜再固執(zhí)地用熱遠熱了,而是要用熱近熱了,雖然熱時為用,但同樣也可以用溫熱之藥以治涼寒之病。同理,病真熱而證假寒者,熱盛而格寒藥,熱盛為用,此時當以寒藥熱服之法,用熱近熱;或病真寒而證假熱者,寒盛而格熱藥,寒盛為用,此時當以熱藥寒服之法,用寒近寒。 治病之法,有常有變,此乃病治之道也。 三、反是者,亂天地之經,擾陰陽之紀也。 “是”代指有常有變病治之“道”。 違反有常有變病治之道者,知常而不知變或知變而不知常,定會亂天地上下出入之大經,擾陰陽左右升降之大紀,如《素問·至真要大論》岐伯之所講:“故大要曰:粗工嘻嘻,以為可知,言熱未已,寒病復始,同氣異形,迷診亂經,此之謂也。” 對于太陽之政、陽明之政,已經參詳完畢,明日開始參詳少陽之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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