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鄭汝諧撰《易翼傳·上經(jīng)》上第八卦 比卦:?【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兇, 從程氏。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不寧方來,上下應也。後夫兇,其道窮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翼傳曰:人之情,附近則相比。夫附近而相比,未必非茍合,是乃比之所惡也,故曰比吉。 又曰:原筮,元永貞,無咎。羣隂固相附近,然不可比也。何也?非元也,非可永正也,必推原占決,求其可比者而比之。孰為可比者,其惟五歟?五剛中居尊,雖不相附近者,亦當求比也。不寧言羣隂也,隂不能自安,比五則安也。夫指卦之剛陽而言也。後字去音,謂後其夫而不比則兇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翼傳曰:五為比之主,初最遠而非其應,何以有吉義?蓋幾生於應物之先,而誠出於其志之未變,故可以信求比,何咎之有?盈,充也。缶,素器而無文也。居下而位卑,其文固未著矣。擴吾之信以充之,五雖遠而非應,終必來應而有他吉矣。有他吉者,非期於必得而得之也。傅說之於高宗,太公之於文王,若無自而能比,終於必比者,誠使之然也。 六二:比之自內(nèi),貞吉。象曰:比之自內(nèi),不自失也。 從程氏。 六三: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翼傳曰:未能近於五,而所比者二隂,比之非其人也,安得而不傷?二亦處重隂而貞吉,何也?二中正也,應乎五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從程氏。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qū),失前禽,邑人不誡,吉。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從程氏。 上六:比之無首,兇。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翼傳曰:彖言比,輔也,下順從也。下皆順從於五,而上獨後之,故兇。凡爻以首言,謂在上也。無首者,失在上之義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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