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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善惡報應”論的法理詮釋 | 喬飛

 花間一酒壺 2022-11-18 發(fā)布于浙江



摘    要:儒家的“善惡報應”論,在中華文化中源遠流長,其內(nèi)容有“報及自身”說、“子孫報應”說、“善惡待積”說、“天假善惡”說等理論命題。儒家“善惡報應”論的法理實質(zhì),是一種“超驗審判”理論:審判的主體是至高的超驗實存“天”,審判的依據(jù)是最高主宰的“天法”,審判的對象涵蓋人間的一切人和事。儒家“善惡報應”論,還具有重要的法秩序構建功能。
人心的普遍認同,是“天法秩序”得以建立的心理動因;對“善惡報應”的積極遵守,使得“天法秩序”得以自覺形成;對“善惡報應”的消極違背,導致“天法秩序”強制實現(xiàn)。善行福報,是通過“分配”實現(xiàn)的正義;惡行惡報,是通過“矯正”實現(xiàn)正義。就此而言,儒家的“善惡報應”論,實為一種法理性的“正義論”,其所構建的法律秩序,是一種“自然法”秩序。
關鍵詞:儒家;報應;審判;正義論
作者簡介:喬飛,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中華文化源遠流長,作為誦讀先哲詩書經(jīng)文的我們,不能忘卻或故意忽略先人向我們傳遞的重要信息。有些信息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如果忽略,就難以真正理解先哲們修齊治平之真意,作為后人的我們也將失去立身之本,難以正確行事為人。儒家的“善惡報應”理論,就是這些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界對“善惡報應”的研究,已經(jīng)比較深入【1】,但對傳統(tǒng)儒家報應理論尚缺乏系統(tǒng)總結與類型劃分,并且相關研究主要限于歷史學、文化學、社會學領域。法學界也有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可貴的研究【2】,但都將“善惡報應”與儒釋道三家放在一起討論,沒能就中國傳統(tǒng)文化核心的儒家作專門探討。而且大部分法學學者,關注的是鬼神報應與國家司法之間的關聯(lián)【3】,尚未就儒家“善惡報應”本身作法理詮釋。
鑒于儒家“善惡報應”理論在傳統(tǒng)中國治國理政中的特殊意義,本文不揣淺陋,嘗試總結儒家報應理論的幾種類型,并從法學視角闡釋其法理本質(zhì)及其法秩序功能。
一、儒家“善惡報應”論的理論命題
儒家從始至終都主張報應觀點,早在春秋時期,就有了善惡報應思想的明確表述?!疤祆衩鞯隆薄?】;明德之人,上天會賜予福佑。“神福仁而禍淫”【5】;上天降福給仁人,對于不仁的人,則會降予災禍。后來荀子也發(fā)現(xiàn),“為善者天報之以福,為不善者天報之以禍”【6】。據(jù)考證,“報應”這一概念最早出現(xiàn)于《漢書·刑法志》【7】,其內(nèi)容是“伊呂之將,子孫有國,與商周并……孫吳商白之徒,皆身誅戮于前,而功滅亡于后。報應之勢,各以類至,其道然矣”??梢妶髴枷肱c傳統(tǒng)中國法制及社會秩序關系之密切。
“有陰德者必有陽報”【8】;儒家先賢之所以對“善惡報應”篤信無疑,是因為他們發(fā)現(xiàn)這是人之為人的定律,而且這種定律在歷史長河中也不斷得到驗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將儒家的“善惡報應”總結為“報及自身”說、“子孫報應”說、“善惡待積”說、“天假善惡”說等幾個理論命題。
(一)“報及自身”說
該理論認為,人的善行會給自身帶來福佑,惡行將給自身帶來禍災。“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9】;善惡福禍之所以具有因果關聯(lián),是因為“上帝”使然。春秋時,衛(wèi)公子州吁殺死衛(wèi)桓公自立為君;為穩(wěn)定自己的地位,州吁對外“求寵于諸侯”,對內(nèi)“以和其民”,聯(lián)合其他諸侯發(fā)動對鄭國的戰(zhàn)爭。當時魯國大夫眾仲認為州吁“阻兵無眾,安忍無親”,如此“不務令德”,不可能免于刑禍。
果然,其后出使陳國時,“衛(wèi)人使右宰丑蒞殺州吁于濮”【10】?!拔侯w結草”是善行善報之例。魏國武子病,命其子魏顆善待其妾;但病危時,又令將該妾殉葬。武子死,魏顆遵父前囑嫁父寵妾。后與秦軍作戰(zhàn),魏顆見一個老人結草絆倒秦將,因而生擒秦將。當夜,魏顆夢見那老人說:我是你所嫁的婦人之父,“爾用先人之治命,余是以報”【11】。也就是說,魏顆因為善待那位寵妾,在戰(zhàn)場上得到了上天的幫助而建立軍功。
(二)“子孫報應”說
這種理論認為,先人的善惡會對子孫后代的命運產(chǎn)生影響?!笆ト擞忻鞯抡撸舨划斒?,其后必有達人”;孔子被時人視為“達人”,魯國大夫孟僖子認為孔子是受其先祖福蔭所致?!?2】漢代人丙吉“為人深厚,不伐善”,待人“有舊恩,而終不言”,正當漢宣帝要加封他時,丙吉卻大病不起,太子太傅夏侯勝對漢宣帝說:“此未死也;臣聞有陰德者,必饗其樂以及子孫。今吉未獲報而疾甚,非其死疾也”,后來丙吉果然痊愈?!?3】
宋代名臣范仲淹,認為自己之所以成為政治家,是因為“自祖宗以來,積德百余年而始發(fā)于吾”【14】。而做惡事,也會影響子孫命運。晉國大臣狐突,曾經(jīng)拒絕君命,沒有召回跟隨公子重耳的兒子,晉懷公即位后將狐突殺死。大夫卜偃不滿:“己則不明,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民不見德,而唯戮是聞,其何后之有?”【15】他認為晉懷公濫殺無辜,將遭到“無后”的報應。
“無后”,對當時的人來說,是上天給予的非常嚴厲的懲罰??鬃有盘烀J為殉葬是一種罪惡的制度,即使不用真人,用人俑陪葬也是作惡,詛咒“始作俑者,其無后乎!”【16】宋代蘇軾云:“善惡之報至于子孫,而其定也久矣。吾以所見所聞考之,而其可必也審矣?!薄?7】上天對人的善惡報應,有的要一直到子孫后代才顯明出來。蘇軾根據(jù)所見所聞,認為上天的意愿一定會展現(xiàn),這是確定無疑的。
(三)“善惡待積”說
“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薄?8】這一理論認為,善行惡行在一段時間內(nèi)并未導致報應的發(fā)生,并不是報應規(guī)律消失,而是善惡的狀態(tài)未到報應的時候而已;積善行惡一旦達到某種程度,報應必定來臨。北魏人陽雍,以出賣苦力為生,但自幼孝敬父母,遠近聞名。
父母去世后,因“長慕追思,不勝心目”,就賣了田宅,遷往北邊缺水的陡坡下居住。陽雍每天晨就起來輦水,送給過往行人,還常給行人補鞋,不收費用,“如是累年不懈”。后來天神感動,賜給菜種,陽雍因此大富,娶名家女為妻,“生十男,皆令德俊異”。陽雍自己曾“位至卿相”,后代“累世貴盛”?!?9】
唐朝人裴延年,“家雖貧,而俱好施惠,行之不輟”,曾幫助賣藥為業(yè)的老父,“雖數(shù)年”而延年“無怠色”。安史之亂期間,延年得到老人幫助,“盡室生還”,其后“兄弟皆至美官,子姓仆婢亦壽考”?!?0】反面的案例同樣具有證明力。春秋時,魯國陽虎行為囂張,但并未遭報,衛(wèi)國大夫公叔文子對衛(wèi)君解釋道:“天將多陽虎之罪以斃之,君姑待之”【21】;也就是耳熟能詳?shù)哪蔷湓挘骸安皇遣粓?,時候未到”。后來陽虎在和魯國三桓的斗爭中遭遇失敗的厄運,被迫逃往他國。
東漢末年的董卓,弒太后,廢少帝;為了遷都,強迫洛陽數(shù)百萬百姓遷徙長安,以致“步騎驅(qū)蹙,更相蹈藉,饑餓寇掠,積尸盈路”。董卓不僅燒毀宮廟官府居家,還讓呂布“發(fā)諸帝陵,及公卿已下冢墓,收其珍寶”。其為官專橫跋扈,殘忍好殺,終于眾叛親離,被司徒設計誅殺,“盡滅其族”?!?2】
(四)“天假善惡”說
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人善良卻不順利,遭遇災難;有人作惡不但未遭報應,相反諸事順遂甚至飛黃騰達。古人認為不能僅看表面現(xiàn)象;善人的不幸是上天祝福的途徑,惡人的順利卻是上天加速其遭殃的手段,這就是“天假善惡”說?!熬刻烊酥H”的司馬遷發(fā)現(xiàn),“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賦《離騷》;左丘失明,厥有《國語》”【23】;上天允許厄運降臨善人,是為了他們最終取得常人所不能有的成就。
孟子也發(fā)現(xiàn),偉人成就偉業(yè)之前都有經(jīng)歷患難的規(guī)律:“舜發(fā)于畎畝之中,傅說舉于版筑之間,膠鬲舉于魚鹽之中,管夷吾舉于士,孫叔敖舉于海,百里奚舉于市。故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24】患難對善人而言,不啻為上天變相的祝福。相反,惡人雖一路順利,但最終會敗亡?!拌羁擞芯嚕詥势鋰?;紂克東夷,而隕其身”,因為“天之假助不善,非祚之也,厚其兇惡而降之罰也”【25】。
戰(zhàn)國時代衛(wèi)人吳起,曾經(jīng)求學于曾子,“其母死,起終不歸”,曾子就斷絕了和他的師生關系。為了當上魯國將軍、打消魯國人疑慮,吳起竟殺死身為齊女的妻子,“將而攻齊,大破之”。其“殺妻求將”的惡行不但沒有遭受報應,反而因此建功立業(yè)。后來吳起去魯適魏,屢戰(zhàn)有功。在楚國,深得楚悼王信任,被任命為楚令尹,地位顯赫。但楚悼王死后,吳起很快就遭受殺身之禍。【26】清代儒者丁耀亢認為,吳起的功業(yè)正是其敗亡的原因,“學術而無本,功名之所以殺身也”【27】。惡人的“好運”,實為上天刑罰報應的手段。
二、儒家“善惡報應”論的法理實質(zhì)
在法理學視域中,儒家的“善惡報應”為一種“法”規(guī)范?!吧茞簣髴?,既懲惡又揚善,對人的行為具有指引作用。在社會交往中,根據(jù)主體行為善惡,對其禍福結局具有預測作用。在此基礎上,通過行為善惡與結果福禍之間的因果關聯(lián),對人的行為也具有評價作用。通過將善惡福禍等社會現(xiàn)象凝結為具有邏輯關聯(lián)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使之內(nèi)化于人的心中,并隨著儒家文化的傳揚得到廣泛傳播,“善惡報應”對人的行為也具有教育作用。
可見,“善惡報應”具有法的全部規(guī)范功能,是一種“法”?!?8】這一“法”的運行,實為司法“審判”。審判是司法機關根據(jù)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判決的活動,審判的主體為擁有裁判權的法官,審判的對象為涉案當事人,審判的依據(jù)或標準是國家或某一共同體的法律。儒家的善惡報應,具備司法的諸要素,其審判為“超驗審判”【29】。儒家的“善惡報應”理論,實為一種“超驗審判”理論。
(一)審判的主體,是至高的超驗實存“天”
“天”是中國古人心中的宇宙、最高主宰。關于天的本體,中國古人認為有“自然之天”“人格神主宰之天”“道理之天”“天國之天”等【30】,這些觀點并不互相矛盾,而是從不同側面對“天”所形成的認識,可以將這些觀點統(tǒng)一概括為“最高位格神”之“天”。作為中國古人信奉的最高神,“天”在殷商甲骨文卜辭和周朝金文中又被稱為“帝”“上帝”。
在古籍經(jīng)典中也有“上帝”“帝”“天帝”“皇天上帝”等稱呼,如“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茲大國殷之命”【31】?!段褰?jīng)通義》云:“天神之大者曰昊天上帝,亦曰天皇大帝,亦曰太一?!彼逄茣r期,依據(jù)《周禮》,國家禮典中至上神的名字被正式確定為“昊天上帝”。宋代人也有類似觀點:“元氣廣大,則稱昊天;據(jù)遠視之蒼然,則稱蒼天;人之所尊,莫過于帝,托之于天,故稱上帝?!薄?2】因此,“太一”“皇天上帝”“昊天上帝”都是至高上帝“天”之別名。
歷史長河中,曾經(jīng)有人質(zhì)疑這位“天”是否真的存在。司馬遷在《史記》中記錄了商代“武乙射天”的史實:“帝武乙無道,為偶人,謂之天神。與之博,令人為行。天神不勝,乃僇辱之。為革囊,盛血,仰而射之,命曰射天。武乙獵于河渭之間,暴雷,武乙震死?!薄?3】武乙驕橫無道,羞辱上天,結果被迅雷劈死。
《史記》也記載了另一個戰(zhàn)國時代自負的宋康王“射天”之事:“君偃十一年,自立為王。東敗齊,取五城;南敗楚,取地三百里;西敗魏軍,乃與齊、魏為敵國。盛血以韋囊,縣而射之,命曰射天。淫于酒、婦人。群臣諫者輒射之?!薄?4】當時的諸侯都稱宋為“桀宋”;后來,齊湣王與魏、楚伐宋,宋國百姓拒絕守城、紛紛逃散,這位“射天笞地、斬社稷而焚滅之”的宋康王被殺死,宋國滅亡。【35】
清儒丁耀亢通過熟讀歷史,觀察人事,深深認識到,“因見夫天道人事之表里,強弱盛衰之報復,與夫亂賊臣子,幽惡大憝之所危亡,雄威巨焰,金玉樓臺之所消歇,蓋莫不有天焉”【36】。在儒家士人心中,超驗的至高主宰“天”,是確實存在的。
(二)審判的依據(jù)是至高主宰的“天法”
至高主宰“天”對人類有統(tǒng)治權,通過賜?;蚪禐模瑢θ诉M行審判?!疤臁庇衅洹胺ā?,審判的依據(jù)就是“天法”。儒家報應論中的“天法”就是“賞善罰惡”,具有“行為模式”與“法律后果”要素,在法理學中,屬于“法律規(guī)范”范疇。
明代曾經(jīng)任工部尚書、都察院左僉都御史及吏科都給事中等職務的鐘羽正,認為“天法”是帝王必須遵守的法律,并將看不見的“天法”與人間看得見的“王法”進行了對比:“然而王法昭,天法密;王法速,天法緩;王法止于一身一世,而天法至于歷年歷世。王法有律有等,掌之秋官懸之象魏,原情定辟。至有可議者,則罪疑從輕,寧失不經(jīng)有寬而不盡之刑。天法則無言無譏,權勢不阿,幽隱不蔽,至巧至詳,于其疑昧者益復發(fā)其穢跡,揚其陰謀,無漏而不盡之情。王法有可議而天誅無議。”【37】其認為“天法”具有縝密、周詳、公正與恒久等特征,非世間王法所能比。其“行為模式”為“行善”或“作惡”,對應的法律后果是“獎賞”“福佑”或“刑罰”“惡報”。
傳統(tǒng)儒家盡管沒有“善”與“惡”的確切定義,但通過經(jīng)典仍然可以知道其核心意涵。“君子以竭惡揚善,順天休命”【38】,《周易》就充滿了勸善懲惡的思想,“作易者,其有憂患乎?是故履,德之基也。謙,德之柄也。復,德之本也。恒,德之固也。損,德之修也。益,德之裕也。困,德之辨也。井,德之地也。巽,德之制也”【39】。整部經(jīng)書,就是要人去惡揚善?!?0】
《周易》將人善惡的起因歸結為“德”的有無;有“德”之人的行為結果為善,無“德”之人的行為結果為惡?!暗隆痹凇吨芤住分?,體現(xiàn)在“謙虛”“勤勞“和善”“節(jié)制”等方面?!?1】孔子也極力主張人要為善,“事君,能致其身;與朋友交,言而有信”【42】,孟子主張誠信謙虛,“善與人同,舍己從人,樂取于人以為善”43。
明代著名儒士袁了凡總結歷史中善惡福禍之規(guī)律,著家書《了凡四訓》,強調(diào)“行善則積福,作惡則招禍”的客觀規(guī)律,鼓勵子孫后代向善立身,慎行立德,遠避禍殃。袁了凡總結善行的種類:“隨緣濟眾,其類至繁,約言其綱,大約有十。第一,與人為善;第二,愛敬存心;第三,成人之美;第四,勸人為善;第五,救人危急;第六,興建大利;第七,舍財作福;第八,護持正法;第九,敬重尊長;第十,愛惜物命”【44】,認為明辨是非善惡,并以此為準則在生活中改過遷善,乃是改造命運的方法與原理。
為政同樣有善惡之分。在子張向孔子問政時,孔子所闡述的“五美”“四惡”,就是儒家善惡觀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xiàn)?!?5】所謂“五美”,就是“君子惠而不費,勞而不怨,欲而不貪,泰而不驕,威而不猛”【46】。就著百姓能得利益之處使他們得利,就叫“惠而不費”;讓百姓具備勞動條件再去勞動,就是“勞而不怨”;君子得到仁德,不再貪求其他,就是“欲而不貪”;無論人的勢力大小,君子都不怠慢他們,就是“泰而不驕”;君子衣冠整齊、目不斜視,莊重威嚴使人望而生畏,就是“威而不猛”【47】,這些都是“善”行。
所謂“四惡”,就是“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48】。意思是說,不經(jīng)教育便加殺戮就是“虐”,不加申誡就要結果就是“暴”,緩于前而急于后,誤其民而加以刑罰是謂“賊”,給人財物心存吝嗇而不夠均平,是謂“有司”【49】。
這些要么違反程序正義,要么違反公平正義,都是“為政之惡”。孟子也發(fā)現(xiàn)善惡與福禍的因果關聯(lián),“福禍無不自求之者,《詩》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短住吩唬?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酥^也”【50】,因此極力規(guī)勸統(tǒng)治者行“仁政”。
盡管“天法”無形,但人本于行“善”崇“德”,就是遵守了“天法”。“惟天監(jiān)下民,典厥義。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絕命。民有不若徳,不聽罪。天既孚命,正厥徳,乃曰:'其如臺’?”【51】上天鑒察世人,褒獎他們遵循義理行事;上天賜給人的壽命有長有短,夭折者并不是上天使其夭折,而是其不按義理做事而殞命。有些人品德不好,有不從天意的罪過,上天命令他們改正,他們拒絕,因此受到上天刑罰。
“惟天降災祥,在德”【52】;人的行為是否有“德”,是天降災難或福氣的依據(jù)?!盎室由系?,臨下有赫;監(jiān)觀四方,求民之莫”【53】;偉大的上帝,臨視人間,明察秋毫;上帝監(jiān)察天下四方,保佑人民安定生活。人間的秩序由上天來維系,其途徑,就是對人進行賞善罰惡,施行“超驗審判”?!疤斓栏I频溡薄?4】;對“善”行降下“?!保瑢Α耙毙薪迪隆暗湣?,是上天進行審判的依據(jù)之“法”。
(三)審判的對象、范圍,是人間的一切人和事
不僅普通人的言行善惡,需要接受“天”的審判管轄;掌權者如何使用權力,也屬上天的管轄之列。而且,諸種“善惡報應”,在權力擁有者身上表現(xiàn)得格外明顯。擁有權力者,在立法、司法、行政時比常人更需要謹慎自己的行為。
漢梁統(tǒng)曾上疏皇帝,反對當時法律的“輕刑之作”,請求恢復舊法,增加死刑。雖然其奏疏未獲皇帝批準,但人們認為“統(tǒng)之苛虐,神人共憤。其子松、竦皆死非命,而(梁)冀卒滅族”【55】,這是上天對其倡立苛法的報應。史料記載,“唐趙公長孫無忌奏別敕長流,以為永例。后趙公犯事,敕長流嶺南,至死不復回,此亦為法之弊”【56】。長孫無忌倡立惡法,卻自食其果,也是上天對濫用立法權者的懲罰。
司法官的善惡報應也非常明顯;漢代于定國之父于公,曾任縣獄掾、郡決曹,嘗云:“我治獄多陰德,未嘗有所冤,子孫必有興者?!惫唬渥佑诙▏髞沓蔀樨┫?,孫子于永也官至御史大夫,為一代名臣?!?7】而對于制造冤獄的司法酷吏,歷史證明其下場都很慘。明代政治家丘濬曾經(jīng)總結:“張湯今年殺顏異,明年即自殺,天道好還,彰彰如此?!鼻馂F引用陳大猷的觀點加以佐證:“自古酷吏,如郅都、寧成、嚴延年、王溫舒、周興、來俊臣之流,未有不反中其身,及其子孫者。上帝不蠲而絕厥世,古今一律也?!薄?8】
元代江西儒學副提舉、翰林學士吳澂認為,人命關天,司法官“陷人命以至于死,天豈容之哉?”如果上天對司法官虐殺人命的行為不加嚴懲,酷吏們將無所敬畏,“施之庶民者皆酷虐之政”,那樣天下就不會有仁政善政了?!?9】丘濬贊同吳澂的觀點,認為法官“顧不以公而以私,不以理而以欲,以人之性命而成吾之私家”的司法行為與殺人越貨沒有區(qū)別,“是逆天命也,天豈容哉?”
況且,刑罰本應是“天討有罪”,如今司法官利用“天討”將無罪者殺害,“是重得罪于天矣”【60】,因此罪惡更大,上天必定重罰。國家的行政、治理,同樣也在上天的審判管轄之列;漢儒董仲舒提出的“天人感應”與“災異譴告”說,是上天對地上政權擁有審判權的理論化表達,后世的儒家士大夫?qū)Υ艘采钚挪灰伞?/section>
“大抵天之于人君,其眷顧之既厚,則責望之必嚴”,作為權力樞紐的君主,其一切行為都在上天的管轄之下。“鑒觀在上,莫顯乎微。一或不至,則非天意。故天意所與,則三光全,寒暑平,風雨時,五谷熟,草木茂。天意所否,則為災異,為兇年,為水旱,為繆盭,為疾疫,如響應聲,如影隨形”【61】。
上天通過自然界的祥災順逆,對君主施政正確與否作出判決。對于桀紂那樣的苛政、暴政,上天將虢奪其統(tǒng)治權,所謂“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62】,實質(zhì)就是上天對惡政審判而施加的刑罰。
三、儒家“善惡報應”論的法秩序功能
秩序是人類生活的基本前提,法律創(chuàng)立秩序主要通過“控制性規(guī)范”和“構成性規(guī)范”來實現(xiàn)?!?3】“法律秩序乃是通過法律規(guī)范對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性調(diào)整而實現(xiàn)的社會關系的序列化狀態(tài)和社會主體行為的規(guī)則化狀態(tài)?!薄?4】法律秩序的生成有其自身的行為機制,就是人們的“法律接受”,也就是“社會公眾對法律規(guī)范予以接納、認同、內(nèi)化、服從或漠視、違背、規(guī)避和抗拒等行為反應”【65】。
“法律接受的動因”有“對法律合理性的看法”“對利益成本的衡量”“避免懲罰”等因素,“法律接受的方式”有“合法”“違法”“避法”“抗法”等?!?6】在“善惡報應”天法秩序得以形成的過程中,“善行善報”是該秩序得以創(chuàng)立的“構成性規(guī)范”;“惡行惡報”是該秩序得以維系的“控制性規(guī)范”。
(一)人內(nèi)心的普遍認同,是“善惡報應”這一“天法”被接受的動因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薄?7】上天創(chuàng)生人類,賦予其良好法則,人心順著常性,都是追求美德。對“善惡”的認知與分辨,是人性本能具有的功能。孟子認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比说男袨槿绻虾跞柿x禮智,就是行善了,故曰“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68】。
人只要回歸自己的內(nèi)心,就能知道自己的天性,進而發(fā)現(xiàn)上天刻在心版上的“天法”,“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則知天矣”【69】。漫長歷史中頻繁發(fā)生的行為與生死福禍之關聯(lián),使得儒家“報應理論”在官紳士庶各個社會群體中被廣泛接受。漢宣帝五鳳元年,嚴延年任河東太守,其“陰鷙酷烈,冬月論屬縣囚,流血數(shù)里”,河南人稱其為“屠伯”。
嚴母從東海來,見延年這般論囚,驚駭不已,“便止都亭,不肯入府”,責備嚴延年“幸得備郡守,專治千里,不聞仁義教化,生全愚民,顧乘刑罰立威,豈為民意父母意哉?天道神明,人不可獨殺。我不意當老見壯子刑戮也”。嚴母雖然是個普通百姓,但內(nèi)心清楚知道天道報應的規(guī)律,擔心延年濫殺人命會遭到上天報應。果不其然,“后歲余,延年以誹謗棄市”【70】。歷代統(tǒng)治者也認識到報應論具有很強的可接受性,其可以“使人知畏,人有所畏,則不敢妄為”【71】。
敬畏之心是良好秩序的重要心理基礎,因此他們通過國家權力,加大“善惡報應”的宣傳,目的在于“善者以勸,惡者以懲;舉嚴刑峻罰之不能禁者,而為善去惡之念油然而生”【72】。明成祖朱棣就說過:“蓋謂天之默相保佑之于冥冥之中,俾得以享其利益,有莫知其然而然者,此天之陰鹥也?!笔篱g福禍浮沉,是“天”報應的結果,“人之陰騭,固無預于天;而天之所以報之者,其應如響”。
鑒于此,朱棣親自編撰《為善陰騭》一書,采輯165個頗能體現(xiàn)善惡報應的“典型案例”,逐一加以評論,“并系以詩”。此書頒賜給各級官員,成為官員如何行事為人以及頒布政令、社會治理與案件審理的“最高指示”,目的是讓官員“勉于為善,樂于施德”73。如此,“善惡報應”對人的約束功能得到加強,無形中形成一種根植于人心信念的控制機制,進而對立法、行政、司法等法的運行產(chǎn)生影響。
(二)對“善惡報應”這一天法積極的遵守,使“天法秩序”自覺形成
任何一種法律規(guī)范,邏輯結構均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部分組成,“善惡報應”這一天法規(guī)范也不例外,其調(diào)整社會關系功能的實現(xiàn),要求人的行為符合“善”這一行為模式要求。“福報”“余慶”等積極后果【74】,要求人的行為必須為“善”;也只有“善”的行為,才能產(chǎn)生積極的“天法后果”。這是通過正面“合法”的“法律接受”方式,形成法律秩序的一種途徑。
處州龍泉人張八公,家境富裕,樂善好施,鄉(xiāng)人都稱贊其德。每年禾谷,率銅錢六十文一把。遇到荒年歉收,鄉(xiāng)價漲為八十,其子也隨眾漲價,張八公卻把錢退還買主。此后,他的兒子再也不敢漲價。“至曾玄孫,皆登第?!秉S溪人馮公,“為人本分,亦好施”,后來其子“登進士科”。這二人,“用心本分,好施不吝”,不僅“鄉(xiāng)人感德,并知名于當時”,而且其子孫,“亦襲余慶”,“皆盛衍榮貴,列名科第”。朱棣以詩作評:“貧窮感惠自難忘,善行應知格上蒼;不獨身安多享富,子孫科第并聯(lián)芳。”【75】
不但百姓行善會得福報,官員為官,遵守“天法”為善,也會得到積極的后果,唐代唐臨的境遇即為例證。唐臨在做萬泉縣丞時,縣里有十幾個囚犯,因為未交稅賦而被關押。適逢暮春雨季,正是耕種的日子,唐臨請求縣令釋放囚犯:“囚人亦有妻兒,無稼穡何以活人,請出之。”縣令害怕囚犯逃跑,不肯。唐臨說:“明公若有所疑,吾自當其罪?!?/section>
縣令有事請假回家后,唐臨把囚犯全部召集起來讓他們回家耕種,并且和他們約定:春種結束,都要回到監(jiān)獄?!扒舻雀卸?,至時畢集縣獄”,唐臨從此出名。升任侍御史一職后,“奉使嶺外,按交州刺史李道彥等申叩冤系三千余人”,累轉(zhuǎn)黃門侍郎,加銀青光祿大夫。其間唐臨“儉薄寡欲,不治第宅,服用簡素,寬于待物”,對待家僮仆役的過失,“竟不揚言其過”,寬仁待人。
高宗即位后,任檢校吏部侍郎,又遷任大理卿。高宗曾經(jīng)詢問在獄系囚之數(shù),唐臨對詔稱旨,高宗非常滿意。刑獄事務,既重要又復雜,為此高宗叮囑唐臨:“為國之要,在于刑法,法急則人殘,法寬則失罪,務令折中,稱朕意焉?!备咦谟H錄死囚,“前卿所斷者號叫稱冤,臨所之者獨無言”,高宗感到很是奇怪,眾囚回答:“罪實自犯,唐卿所斷,既非冤濫,所以絕意耳?!备咦趪@息良久:“為獄者不當如此耶!”永徽元年,唐臨為御史大夫。第二年,“尋遷刑部尚書,加金紫光祿大夫,復歷兵部、度支、吏部三尚書”?!?6】
其孫紹,為給事中,兼太常少卿。明成祖朱棣盛贊唐臨:“按獄無冤死得生,廷中推讞更稱平;陰功積厚天應報,身至尚書子少卿?!薄?7】唐臨寬厚為人,敬業(yè)工作,其行為合乎“善”的行為模式,得到了“福報”的天法后果。
“善待他人”“善行善報”在法理學中屬于“構成性規(guī)范”,這種規(guī)范所調(diào)整的行為,在邏輯上依賴于該規(guī)范自身,無此規(guī)范,則無該行為。【78】上天創(chuàng)生人類,是要人與人之間有和諧美好的關系,這種美好關系就是“天法秩序”,需要借由“善待他人”這類行為規(guī)范得到構建。人因遵行這類規(guī)范使天法秩序得以實現(xiàn)、天意得到滿足,上天作為公義的法官,就會給予人以正面的獎賞。
康德在論述德性與幸福關系時,也認為宗教使得德性與幸福有了因果關系,“神”不僅是個評判者、判斷者,而且是個“分配者”。人能夠按照他的“德性”,從“神”分配到他應享有的“幸?!保煌瑫r也能從他享有的“幸?!敝?,推想出他的“德性”來?!?9】上天按照人行善的程度,分配給人相應的“幸福”,是為“分配正義”之舉,體現(xiàn)了“天”正義、公正的屬性。如此分配,是在人間實現(xiàn)“正義”的天法秩序。對人而言,這是一種“守法”的“法律接受方式”;“天法”之秩序,通過正面、肯定的方式得到了實現(xiàn)。
(三)對天法“善惡報應”的消極違背,產(chǎn)生否定性的后果,使“天法秩序”強制實現(xiàn)
任何違法行為,都不能使法所預期的社會關系轉(zhuǎn)化為現(xiàn)實,相反只能是對這種關系構成破壞。消極的行為模式,只能產(chǎn)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同時,也必須通過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才能抑制、阻止人的消極的違法行為。在“法律秩序”理論中,此為“法律的強制運行”,是通過“違法”這一負面的“法律接受方式”,形成法律秩序的一種途徑。
在儒家的報應理論中,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善惡最終都有報應,人作出惡行,遲早會有“惡報”“余殃”等負面后果。明末清初儒生通過閱讀二十一史,總結出十類招致“天法”惡報的行為:“大逆”“淫”“殘”“陰謀”“負心”“貪”“奢”“驕”“黨”“左道”等。如宋之問有才無行:
宋之問,汾州人,偉儀觀,雄于才辯。詩律與沈佺期齊名,時人號為“沈宋”。唐武則天時,累轉(zhuǎn)尚方監(jiān)丞。時張易之兄弟昵比寵甚,之問傾心諂附,至為奉溺器。及敗,之問貶瀧州參軍,后逃歸洛陽,匿友人張仲之家。會武三思復用事,仲之與王同皎謀殺三思,以安王室。
之問得其實,陰使人上變,以乞贖罪。由是殺仲之。擢之問鴻臚主簿,天下丑其行。景龍中,遷考功員外郎,諂事太平公主,故見用。及安樂公主權盛,復往諧結。太平深疾之。中宗將用為中書舍人,未果。睿宗立,以其狡險盈惡,流之欽州,遂賜死?!?0】
宋之問的案例,昭示世人:為了自己的飛黃騰達而“負心”出賣恩待自己的朋友,導致朋友遭受殺身之禍的行為,乃是大惡之舉,最終必定要遭受上天的審判。宋之問儀表堂堂,才華出眾,但為人“狡險”,其被“賜死”的后果,乃是上天借皇權對其“盈惡”行為的審判所致。這類案例在歷史中為數(shù)不少,“韓信賣友”“孟嘗君背齊”“李密負翟讓”“姚萇負秦”等,都反復證明“惡行”與“禍患”之間的邏輯關聯(lián),也昭示著那位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的“天”,是按照“天法”對人施行審判的。
對特定個人的傷害是惡行,通過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權力手段傷害眾人,則更是惡行。司法官若枉法裁判,可能沒有國家法律的制裁,但難逃上天懲罰。“刑罰之事,其動天地也。若夫一刑誤而天為之怒,一事白而天為之解怒。一方蒙其休,一方且然。何有于治獄之一家乎?茍有誤焉,其受天戮也,將無孑遺矣?!薄?1】
商鞅在秦國變法,“連相坐之法,造參夷(夷三族)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烹)之刑”【82】。其主導思想是“刑九賞一”“重刑輕罪”,刑罰要大大超過賞賜,較輕的罪行也要用嚴刑峻法進行懲治,因此遭受酷刑的百姓觸目皆是。歷史記載:“衛(wèi)鞅內(nèi)刻刀鋸之刑,外深鐵鉞之誅,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于道者被刑;一日臨渭而論囚七百余人,渭水盡赤,號哭之聲動于天地?!薄?3】
秦國因為變法而開始強大,商鞅被封為“商君”。秦孝公去世,太子即位,有人告發(fā)商君謀反,秦惠王派人抓捕,商君逃至關下,欲舍客舍。客舍主人不知道面前這位就是商君,說:“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拒絕商君入舍,商君仰天長嘆:“嗟乎,為法之弊一至此哉!”商鞅嘗到了自己所立苛法的苦果。最終,秦發(fā)兵攻商君,殺之于黽池,“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滅商君之家”。【84】
權傾朝野、顯赫一時的商鞅,滿門抄斬,身敗名裂。商鞅的事業(yè)轟轟烈烈,但其所立之法多為“惡法”,天心為仁,罰不當罪、濫施酷刑的法律嚴重違背天法之“仁”,可謂“制度性作惡”,其為禍之烈遠甚于普通人的行為之惡。清代儒生認為商鞅是“作法自斃”【85】,其悲慘下場也是上天對其“以法作惡”審判的結果。
“不可作惡”“惡行惡報”在法理學中屬于“控制性規(guī)范”,這種規(guī)范所調(diào)整的行為,在邏輯上先于該規(guī)范并獨立于該規(guī)范之外【86】,這種規(guī)范是通過界限使人的行為受到約束和控制。上天要維系美好、和諧的“天法秩序”,需要通過“不得作惡”“惡行惡報”這類控制性規(guī)范來實現(xiàn)。人的惡行,使天法秩序受到破壞,上天作為公義的法官,必須給予人以負面的制裁或報應?!皥髴词且环N恢復公平的正義方式。”【87】當天法被違反以至于正義的社會秩序不能得到有效建立時,強制性“天罰”就會降臨,人間的不義就能得到有效遏制。對作惡者而言,這是一種“違法”的“法律接受方式”;“天法”之秩序,通過負面、否定的方式得到實現(xiàn)。
四、結語
法與善、正義是分不開的。如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法學是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塞爾蘇斯明確主張,“法是實現(xiàn)善良和公正的藝術”。【88】何為正義?烏爾比安的定義是:“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89】法律是秩序和正義的綜合體,法律設立、運行及法律秩序形成的過程,也是正義實現(xiàn)的過程?!胺芍荚趧?chuàng)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薄?0】
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正義的社會秩序的實現(xiàn)主要依賴兩個途徑:一為通過國家法律實現(xiàn),一為通過“天法”善惡報應實現(xiàn)?!疤旆ā本褪欠ɡ韺W中的“自然法”,其位階遠高于國家制定法。國家法實現(xiàn)的是制定法秩序,“天法”實現(xiàn)的是自然法秩序?!吧茞簣髴弊鳛橐环N法,其創(chuàng)設并維護的就是國家制定法之上的自然法秩序,特別體現(xiàn)著對正義秩序的追求。
儒家的“善惡報應”論,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并不是可有可無的,它不僅體現(xiàn)著自然法秩序的實現(xiàn),又關涉國家法秩序的實現(xiàn)是否具有更高的法理基礎。當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合乎“天法”原則時,官員、國家等主體就會得到上天“福報”嘉獎;當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背離“天法”時,相關主體就會遭受上天“惡報”刑罰。這使得國家法秩序不得不接受“正義”的自然法秩序的檢驗和矯正。
尤其是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水準和技術都很落后的傳統(tǒng)社會,超驗的“天法”運行格外不可或缺。當人們在制定法世界無法看到正義實現(xiàn)時,其本能地會期盼“天法運行”,通過“超驗審判”使正義降臨人間。因為“報應本身就是正義;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本身就是公平,就是公正。也正是因為有了這種'報應’,人類的社會正義才得以真正的實現(xiàn)”【91】。
可以說,“善行福報”,就是通過“分配”實現(xiàn)的正義;“惡行惡報”,就是通過“矯正”實現(xiàn)的正義。儒家的“善惡報應”論,實為一種法理性的“正義論”,其不僅是傳統(tǒng)中國人行為所據(jù)的基本法理,也是一種眼不能見卻事實存在的社會控制模式。

注釋
 
1參見陳筱芳:《中國傳統(tǒng)報應觀的源頭:春秋善惡報應觀》,載《求索》2004年第4期;吳娟:《論〈冤魂志〉與儒釋之關系》,載《承德民族師專學報》2008年第1期;胡炳章:《善惡報應與社會正義:土家族倫理思想系列研究之一》,載《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張忠:《論中國善惡報應觀的形成及其當代啟示意義》,載《中州學刊》2014年第9期;曲寧寧、陳晨捷:《論先秦善惡報應理論及其衍變》,載《周易研究》2016年第5期。
 
2 霍存福教授從“邊緣刑法學”的視角,闡釋了中國人法律觀念中的“報應說”;參見霍存福:《復仇·報復刑·報應說:中國人法律觀念的文化解說》,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其他以論文形式探討這一論題的成果有:張守東:《鬼神與臉面之間: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思想基礎概觀》,載《清華法學》(第一卷)2002年第1期;魏長領:《因果報應與道德信仰:兼評宗教作為道德的保證》,載《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夏清瑕:《另一種秩序:法律文化中的因果報應信仰》,載《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5期;易軍:《另一種“法的正義”:民間報應正義的法理分析》,載《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2期;郭忠:《陰律:一種存在于觀念中的法--對中國民間因果報應信仰的法理分析》,載《青海社會科學》2013年第1期;尤陳?。骸丁霸A師惡報”話語模式的力量及其復合功能》,載《學術月刊》2019年第3期。
 
3 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李文軍:《論鬼神觀念對中國傳統(tǒng)司法的積極意義》,載《河北法學》2009年第7期;李文軍:《荒誕不經(jīng)與法律真實:論鬼神觀念與古代司法中的事實認定》,載《北方法學》2010年第5期;李俊豐:《論宋代官員的鬼神信仰對其司法實踐的影響:以殺人祭鬼案件為中心》,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3年第4期;朱聲敏:《鬼神籠罩下的“明鏡高懸”:鬼神報應與明代司法吏治》,載《云南社會科學》2014年第4期;呂麗、郭庭宇:《報應觀對中國古代司法理念的影響》,載《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8年第8期;肖洪泳:《報與死刑:中國古代死刑報應思想的基本樣貌》,載謝暉、蔣傳光、陳金釗:《民間法》(第18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123-133頁。
 
4 《左傳·宣公三年》。
 
5 《左傳·成公五年》。
 
6 《荀子·宥坐》。
 
7 參見侯欣一:《中國傳統(tǒng)報應觀念與法律秩序》,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8年8月9日。
 
8 《淮南子·人間訓》。
 
9 《尚書·伊訓》。
 
10 參見《左傳·隱公四年》。
 
11 參見《左傳·宣公十五年》。
 
12 參見《左傳˙昭公七年》。
 
13 參見《漢書·丙吉傳》。
 
14 [宋]范仲淹:《誡諸子及弟侄》。
 
15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16 參見《孟子·梁惠王上》。
 
17 [宋]蘇軾:《三槐堂銘并序》(《東坡全集》卷九七)。
 
18 《易經(jīng)·系辭下傳》。
 
19 參見李申:《儒教報應論》,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頁。
 
20 參見李申:《儒教報應論》,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212頁。
 
21 《左傳·定公六年》。
 
22 參見《后漢書·董卓傳》。
 
23 [漢]司馬遷《報任安書》。
 
24 《孟子·告子下》。
 
25 《左傳·昭公十一年》。
 
26 參見《史記·孫子吳起列傳》。
 
27 [清]丁耀亢:《天史》校釋,宮慶山、孟慶泰校釋,齊魯書社2009年版,第196頁。
 
28 郭忠教授認為:中國民間的因果報應規(guī)律,是“陰律”,“從寬泛意義上講,陰律可以被視為法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參見郭忠:《陰律:一種存在于觀念中的法--對中國民間因果報應信仰的法理分析》,載《青海社會科學》2013年第1期。
 
29 康德在其道德哲學中提出了“經(jīng)驗”“先驗”“超驗”等概念。其中,“經(jīng)驗”指向其道德哲學之應用性維度,“先驗”指向其道德哲學之普遍性維度,“超驗”則指向其道德哲學之神性維度。同樣,法律也有“經(jīng)驗”“先驗”“超驗”三個維度。其中,“經(jīng)驗”指向法律得以產(chǎn)生的社會現(xiàn)實因素;“先驗”指向法律賴以形成的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根植于人的先天理性能力;“超驗”則指向法律賴以產(chǎn)生的宗教、神性背景。參見王增福:《先驗、經(jīng)驗與超驗:康德道德哲學的三重維度》,載《學術論壇》2010年第1期,第1-5頁;林國基:《法律的經(jīng)驗、超驗、先驗之維》,載《社會科學研究》1999年第4期,第52-58頁。儒家的報應理論涉及彼岸神靈主宰之“天”,其審判為“超驗審判”。
 
30 方瀟教授系統(tǒng)梳理了王桐齡、曹聚仁、馮友蘭、龐樸、張岱年、任繼愈等現(xiàn)代學者對中國古人之“天”的不同認知。參見方瀟:《天學與法律:天學視域下中國古代法律“則天”之本源路徑及其意義探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6頁。
 
31《尚書·召誥》。
 
32《宋史·禮志》。
 
33 《史記·殷本紀》。
 
34 《史記·宋微子世家》。
 
35 [清]丁耀亢:《天史》校釋,宮慶山、孟慶泰校釋,齊魯書社2009年版,第258頁。
 
36 [清]丁耀亢:《天史》校釋,宮慶山、孟慶泰校釋,齊魯書社2009年版,自序。
 
37 [清]丁耀亢:《天史》校釋,宮慶山、孟慶泰校釋,齊魯書社2009年版,序言。
 
38 《周易·大有·象》。
 
39 《周易·系辭下傳》。
 
40 參見[韓]林在圭:《以〈周易〉來看儒家的善惡思想》,載盧國龍:《儒道研究》(第四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235-250頁。
 
41 “善惡”與“吉兇”在《周易》中是緊密相連的?!凹钡某梢虮姸?,但都是“德”行所致;《謙·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意為勤勞而謙讓的貴族,有好結果?!秲丁こ蹙拧罚骸昂蛢叮?。”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和合喜悅待人,行為不邪,人所不疑,就收獲吉祥?!豆?jié)·九五》:“甘節(jié),吉,往有尚,”甘心守節(jié)度,吉,做下去有賞。“吉”的積極后果,都是“善”的前因所致?!皟础钡某梢颍苑怯小暗隆敝?;《復·上六》:“迷復,兇,有災眚”,迷失在返回的路上,兇險,有災禍。象曰:“迷復之兇,反君道也?!币馑际?,迷失之兇,是由于違反了做君主的規(guī)則?!抖Αぞ潘摹罚骸岸φ圩?,覆公,其形渥,兇?!币馑际嵌ν日蹟啵豕拿牢都央葹⒘艘坏?,于是在屋內(nèi)受刑,兇險。鼎代表國家,“九四”是身負國家重要責任的人,由于其德薄而位尊,智小而謀大,致使國家蒙受巨大損失,所以有兇險。參見周振甫:《周易譯注》,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61、207、213、88、181頁。
 
42 《論語·學而》。
 
43 《孟子·公孫丑上》。
 
44 [明]袁了凡:《了凡四訓》,尚榮、徐敏、趙銳評注,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162頁。
 
45 在中國先秦哲學史中,“善惡”問題也是“美惡”問題,好的道德品性被稱為“美”,與之相對的便是“惡”。參見許建良:《儒家道德的善惡對峙性》,載《江淮論壇》2008年第3期。
 
46 《論語·堯曰》。
 
47 參見楊伯峻:《論語譯注》,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210頁。
 
48 《論語·堯曰》。
 
49 參見楊伯峻:《論語譯注》,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210頁;[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94-195頁。
 
50 《孟子·公孫丑上》。
 
51 《尚書·高宗肜日》。
 
52 《尚書·咸有一德》。
 
53《詩經(jīng)·大雅·皇矣》。
 
54 《尚書·湯誥》。
 
55 [清]楊景仁:《式敬編》卷一《平法附苛法事實》,轉(zhuǎn)引自霍存福:《復仇·報復刑·報應說:中國人法律觀念的文化解說》,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頁。
 
56 [唐]張鷟:《朝野僉載》(卷六);[宋]李昉、扈蒙、李穆等《太平廣記》卷一二一《報應二〇》(冤報)。
 
57 參見《漢書·于定國傳》。
 
58 [明]丘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一三。
 
59 參見[明]丘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一三。
 
60 參見[明]丘濬《大學衍義補》卷一一一、一一三。
 
61 [宋]虞儔:《災異疏》,引自[明]楊士奇等《歷代名臣奏議》卷三八〇。
 
62 《周易·革·彖傳》。
 
63 胡平仁:《法律社會學》,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頁。
 
64 公丕祥:《法理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79頁。
 
65 胡平仁:《法律接受初探》,載《行政與法》2001年第2期。
 
66 胡平仁:《法律社會學》,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254頁。
 
67《詩經(jīng)·大雅·烝民》。
 
68《孟子·告子上》。
 
69 《孟子·盡心上》。
 
70 參見《漢書·嚴延年傳》。
 
71 [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三,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47頁。
 
72 [清]高維岳:《光緒大寧縣志》卷八,《重修城隍廟碑記》,清光緒十一年刻本。
 
73 參見《四庫總目提要·為善陰騭》。
 
74 在儒家報應的話語體系中,“福報”既有功名、富貴、長壽、子嗣發(fā)達等“俗”的一面,也有尋求大道、潛心為學等“雅”的一面;如孔子在世“累累若喪家之狗”,但因其思想成就,孔子仍被視為上天祝福之人。不過總體而言,福報“俗”的一面在儒家思想中占主導地位,這也是儒家思想局限性的一個體現(xiàn)。
 
75 [明]朱棣《為善陰鷙》卷七。
 
76參見《舊唐書·唐臨傳》。
 
77 [明]朱棣《為善陰鷙》卷三。
 
78 參見[英]A.J.M.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頁。
 
79 參見夏清瑕:《另一種秩序:法律文化中的因果報應信仰》,載《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5期。
 
80 [清]丁耀亢:《天史》校釋,宮慶山、孟慶泰校釋,齊魯書社2009年版,第208頁。
 
81 [清]袁守定:《圖民錄》,收錄于《官箴書集成》第五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195頁。
 
82 《漢書·刑法志》。
 
83 [清]姚苧田:《史記菁華錄》。
 
84 參見《史記·商君列傳》。
 
85 [清]丁耀亢:《天史》校釋,宮慶山、孟慶泰校釋,齊魯書社2009年版,第100頁。
 
86參見[英]A.J.M.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頁。
 
87 易軍:《另一種“法的正義”:民間報應正義的法理分析》,載《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2期。
 
88 [德]魏德士:《法理學》,丁曉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頁。
 
89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頁。
 
90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頁。
 
91 胡柄章:《善惡報應與社會正義:土家族倫理思想系列研究之一》,載《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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