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過程中,如遇賣家突然提升房價,因提升房價屬于新要約,買家需作出承諾,才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若雙方不能達成合意,賣家執(zhí)意漲價,賣家即有預期違約的征兆,買家可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在主張房屋溢價款時,不能僅依據(jù)買房漲價的新要約主張,需提供房屋評估報告等證據(jù)。 2021年8月8日,豐女士與秦先生及中介公司簽訂編號xx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約定:秦先生將其名下的位于D市Z區(qū)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出賣給豐女士,房屋價款95.5萬元,其中定金2萬元、首付款33.5萬元由三方將該款項存入居間方指定銀行作資金監(jiān)管;買方須向居間方支付服務費4000元,該服務費于合同簽訂當日交付居間方。如賣方未能履行合同條款導致本合同終止或無法履行,則賣方須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 合同簽訂后,豐女士分別向中介公司支付了服務費4000元、貸款服務費2000元、定金2萬元。豐女士和秦先生還共同到交通銀行辦理了資金監(jiān)管。 在豐女士丈夫王先生與秦先生的通話中,秦先生以案涉房屋售價過低為由,提議雙方將房屋價款變更為102萬或103萬,但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秦先生明確“咱倆差在7萬塊錢左右”、“有兩種解決方式,大哥,第一個你給我點錢咱倆成交,第二種我違約,完事,咱倆商量不成我違約唄,法律讓我賠的錢我認”、“那你去告我吧,我認了”。豐女士遂起訴到法院,要求:1.解除豐女士、秦先生及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2.秦先生雙倍返還豐女士購房定金4萬元(其中2萬元由中介公司代為保管);3.秦先生賠償豐女士房屋溢價款7萬元;4.秦先生賠償豐女士經(jīng)濟損失(代理服務費)0.4萬元。 被告秦先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認為,原告豐女士與被告秦先生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簽訂編號xx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系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三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當屬合法有效,各方均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現(xiàn)原告已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但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被告一方明確表示將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之規(guī)定,原告有權依法解除編號xx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及《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約定,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故對于原告提出的“被告雙倍返還原告購房定金4萬元(其中2萬元由第三人代為保管)”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代理服務費)0.4萬元”的訴訟請求,因該經(jīng)濟損失系因被告違約導致,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原告該項訴請,亦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房屋溢價款7萬元”的訴訟請求,原告該項主張的理由系被告在與原告丈夫王先生的通話中,被告以案涉房屋售價過低為由,提議雙方將房屋價款變更為102萬元或103萬元,由此與《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款差額為6.5萬元至7.5萬元,故提出該項主張。對此,法院認為,被告提出將房屋價款變更為102萬或103萬的意思表示系新要約,原告對該要約未予承諾,雙方之間未形成新的合同關系,被告提出的新要約即失去法律效力。原告主張的該筆款項性質(zhì)系房屋溢價款,其應舉證證明案涉房屋存在溢價的情形,諸如在雙方交易期間案涉房屋的實際價值為102萬元或103萬元,亦或同地段同類型同面積的房屋價值為102萬元或103萬元等。但原告對此并未舉證證明。且原告在庭審中對于當時案涉房屋的實際價值也未申請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進行確認,僅憑被告在錄音證據(jù)中的陳述不能證明案涉房屋當時的實際價值以及房屋存在溢價的事實。因原告舉證不能,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故對于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 一、解除原告豐女士、被告秦先生及中介公司于2020年8月8日簽訂的編號xx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 二、被告秦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豐女士購房定金4萬元,其中2萬元由第三人中介公司代為返還; 三、被告秦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豐女士經(jīng)濟損失4000元; 若逾期給付,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豐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屋買賣糾紛一般會涉及大額交易,而且履行期限較長,不免會出現(xiàn)賣家或買家反悔的情況。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周宇龍律師提醒買房人,房屋買賣過程中,遇到賣家突然提升房價的情況時,因提升房價屬于新要約,買家需作出承諾,才屬于對原合同的變更,若雙方不能達成合意,賣家執(zhí)意漲價,即代表賣家有預期違約的征兆,買家可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在主張房屋溢價款時,不能僅依據(jù)買房漲價的新要約主張,需提供房屋評估報告等證據(jù)。 文案:李雨新 編輯:丁金金 審核:曹 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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