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評審方式的最大差異是什么? 答:評審方法的差別是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最大的區(qū)別,競爭性談判采取最低價法,而競爭性磋商采取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的優(yōu)勢在于可以考慮商務條件和技術條件等非價格因素。 2020年12月4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的“采購方式”中并沒有競爭性磋商,修訂后的《政府采購法》中競爭性磋商可能會并入競爭性談判。 同時,《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第七十三條還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評定成交方法分為最低評審價法和綜合評分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方案和價格應當作為主要評審因素。談判文件可以規(guī)定對方案部分和價格部分采取分段評審。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五條 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三條 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分法,是指響應文件滿足磋商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評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