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當減資,董事、高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作者/ 李巧霞 孟繼儒 朱琳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 閱讀提示 公司不當減資,僅在報紙上公告、不通知已知債權人,損害債權人利益,本質上為抽逃出資。除減資股東要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外,協助其完成不當減資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承擔連帶責任。 1、XX公司為廣告投放事宜與新易公司先后簽訂三份廣告投放協議書,約定廣告投放時間在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間,新易公司依據協議完成了廣告投放義務,但XX公司僅支付部分廣告費,尚有334萬元廣告費未支付。 2、2014年10月20日,XX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將注冊資本由5,000萬元減至1,000萬元,股東高峰、高某同比例減資。XX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為高繼云。 3、XX公司就減資事項在報紙上予以公告,但未通知債權人新易公司,后全體股東及法定代表人高繼云簽署承諾書,辦理了減資的工商變更登記。 4、新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XX公司支付廣告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判決,支持新易公司的訴訟請求。新易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2016年7月25日,法院以未查到XX公司名下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 5、新易公司起訴高峰、高某、高繼云,要求高峰、高某在各自減資范圍內對XX公司欠其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要求高繼云對高峰、高某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6、一審法院支持了新易公司要求高繼云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高繼云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來源:上海新易傳媒廣告有限公司訴高峰、高繼云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滬01民終6622號】 公司不當減資,根據法律規(guī)定,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減資股東的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由于高繼云在當時擔任XX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并在減資決議上簽名。作為法定代表人,高繼云對于XX公司事務具有勤勉和注意義務,減少注冊資金無論對公司以及債權人而言均屬重大事宜,其在未核實相關債權人情況的前提下,即協助簽署法律文件,使得XX公司順利辦理了減資手續(xù),應對減資股東高峰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巧霞、孟繼儒、朱琳團隊深入研究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結合案件辦理經驗,對公司不當減資,董事、高管的責任承擔問題分析如下: 公司違反法律程序的減資行為構成不當減資,其本質是抽逃出資,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關于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判決減資股東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減資股東被認定為抽逃出資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關于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協助減資股東不當減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他們在不當減資過程中是否起到了協助作用,如果起到了協助作用,應承擔連帶責任,反之,不應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高繼云作為XX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未通知公司已知債權人新易公司,且作為法定代表人簽署相應法律文件,完成減資的工商變更登記,使新易公司的權益受損,故高繼云應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起訴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減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非常少,本案例為債權人維權提供了一個新的路徑。而對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如果被起訴承擔連帶責任,則應在是否起到協助作用上來進行辯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簡介 李巧霞 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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