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當年度休假天數(shù),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折算計算,折算后不足1整體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 假設員工8月進新單位,且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累計 工作時間5年,他的年休假天數(shù)計算方式(152/365)*5=2.08 折算后為2天。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修滿年休假的,應當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 假設員工累計工作6年,離職當年休了一天年休假,8月份離職。剩余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211/365*5-1=1 .9 折算后為1天。未休年休假工資折算方式:職工月工資/21.7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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