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證明責任:原告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證明內容包括:1,自己是適格的被告;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和管轄。即“誰來告;你告誰;告什么;到哪告”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 2,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只要能夠進行合理說明,法院就應當予以支出 (3),行政賠償案件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及其例外 1無論是單獨提起還是一并提起行政賠償或補償請求,都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2例外情形,即舉證責任倒置。如果因為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4)法官對賠償數額的自由裁量權。 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5)被告有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