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責任是訴訟的脊梁,舉證責任的分配關涉到訴訟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不當得利糾紛中“沒有法律根據”的舉證責任承擔問題,在學術界爭議不斷,在實務中對此也曾存在分歧,《民法總則》出臺以后,最高法院傾向觀點認為宜由被告對“沒有法律根據”承擔舉證責任(詳見下文)。本期法信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例和相關觀點對不當得利糾紛中“沒有法律根據”的舉證責任承擔問題進行探討,供讀者參考。 法信碼 | A1.G6920 沒有法律根據的舉證責任 法信 · 裁判規(guī)則 1.對消極事實的證明需從相關事實中推導,原告已經完成基礎事實的舉證責任,被告對于“獲利的合法依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陳文杰訴吳延波不當得利糾紛案 本案要旨: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項:一方獲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認可獲利與受損事實,關鍵在于獲利人取得利益是否具有合法依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對于獲利無合法依據的主張,系對消極事實的主張,對于消極事實通常無法直接予以證明,而需要從相關事實中予以推導判斷。原告已完成對不當得利基礎事實的舉證責任,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占有款項的合法依據,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185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2.依據確權生效判決主張不當得利,訴訟時效應從生效判決送達之日起算,被告應對其獲利支付對價承擔舉證責任——樊迎朝訴史三八不當得利糾紛案 本案要旨:房屋所有權確權糾紛中敗訴一方依據該案生效判決向勝訴方主張其已支付的房屋所有權對價所發(fā)生的爭議應當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該不當得利糾紛訴訟時效應當從生效判決送達之日起算。不當得利糾紛中,原告支付了購房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被告取得所有權,如不能證明已支付對價,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原告所遭受的損失,兩者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告對其獲利支付對價舉證不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案號:(2019)最高法民再3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3.對于某款項是否屬于不當得利,應由取得利益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取得款項有合法依據而否定不當得利的構成——嘉華物業(yè)代理有限公司訴北京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北京拓撲毛紡有限公司特別清算委員會、北京嘉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不當得利案 本案要旨:對于某款項是否屬于不當得利應由取得利益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通過證明其取得款項有合法依據而否定不當得利的構成。取得利益的一方所提交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強于相對方提交的反證,相對方主張當事人構成不當得利不能成立,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號:(2004)高民終字第1343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5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4.應由獲取利益一方提供其向相對人收取費用有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的證據——王棟訴北京美晟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等不當得利案 本案要旨:無權收取氣源費而向相對人收取費用,獲取利益一方負有對其向相對人收取氣源費有合同或法律依據提供證據的責任,如其不能舉證,則需返還收取的費用。 案號:(2007)通民初字第0540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8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5. 在非因受損人行為所導致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應由得利方就其得利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擔證明責任——李某訴甲某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不當得利糾紛中,原告方(受損方)原則上要對一方得利、一方受損、得利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這4個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但在非因受損人行為所導致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這一要件事實就成為一種實質意義上的消極事實,原告方將面臨證明不能的困境;此時,應由得利方就其得利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擔證明責任,才能彰顯當事人之間的公平。 案號:(2011)榮法民初字第474-475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 法信 ·司法觀點 不當得利糾紛中,原則上由被告承擔“沒有法律根據”的舉證責任 法信·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法信第1944期 內容編輯:加斯特黎霧 排版編輯:Alice(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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