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逐漸成為人們代步工具被廣泛使用,然而與之結伴而生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加與損害賠償案件的大幅上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已成為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顯著矛盾糾紛之一。機動車車主為了規(guī)避風險,積極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也對其賠償范圍及賠償數(shù)額等相關內容有明確的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對肇事的車輛做出定損數(shù)額后,又出具拒賠通知單,但車主維修車輛時,維修費用高于定損金額。是否應參照保險公司的定損數(shù)額予以賠償,成為審判實踐中突出問題。 基本案情 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7月18日原告李某某將自有的蒙EBW828小型越野客車停放在扎賚諾爾區(qū)滿達路西花園小區(qū)東門外,被告田某某駕駛蒙ED5557小型汽車在該路段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與原告停放在該路段的蒙EBW828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害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滿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田某某未保護現(xiàn)場、未報警、駕車駛離現(xiàn)場,原告李某某電話報的警,被告田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無責任。此后原告維修車輛花費2895元。 另查,被告田某某駕駛的蒙ED5557小型汽車,由竇某在2018年6月29日在被告財險滿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尚在保險期內。被告財險滿市分公司接到報警后,在2019年7月25日與蒙ED5557小型汽車投保人竇某協(xié)商后做出了保險拒賠通知書,投保人竇某在拒賠通知書上簽名并表示同意被告財險滿市分公司拒賠該交通事故的損失。 定案結論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田某某駕駛的蒙ED5557小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尚在保險期內,雖然被告財險滿市分公司與投保人竇某在事故發(fā)生后簽訂了拒賠通知書,但該拒賠通知書違背了“行駛的汽車必須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立法宗旨,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的規(guī)定內,被告財險滿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內賠償原告修車費,雖然蒙ED5557小型汽車的投保人竇某與被告財險滿市分公司簽訂拒賠通知書,只是放棄了該車商業(yè)險的索賠,所以被告田某某應承擔剩余的修車款895元。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修車費2895元的主張,因上述原因被告財險滿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2000元,被告田某某賠償剩余修車費89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財險滿市分公司提出本次事故定損852元的主張,因系單方自行制作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財險滿市分公司提出拒賠本次事故損失的主張,因損害原告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滿洲里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修車費2000元,被告田某某賠償原告李某某修車費89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案例分析 我國是首個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施的強制保險制度的國家,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有效的救濟。用強制保險制度所具有的社會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職責,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從而確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受害人修車費用大于保險公司定損額時,是否按照保險公司定損數(shù)額進行賠償,同時投保人放棄保險公司理賠的行為,是否適用交強險。通過案件的審理,認定的事實是侵權人駕駛機動車,因操作不當將受害人停放的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車輛維修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保險公接到保險通知之后作出了被損壞的車輛維修需花費定損數(shù)額。嗣后,保險公司得知事故真相后與侵權車輛的投保人簽訂了拒賠通知。而受害人維修汽車實際花費超過定損額的2倍之余。如何賠償是本案的關鍵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予以賠償。即使保險公司出具了定損單,那么定損單是否作為法院判定賠償?shù)囊罁?jù)呢?本案的定損單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到達肇事現(xiàn)場后,根據(jù)工作經(jīng)驗對損害的財產作出的評估,目的是為了便于自身工作單方制作的,沒有相關的儀器,也沒有法律依據(jù),不可以作為法院判定賠償?shù)囊罁?jù)。所以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財產損害的限額內予以賠償。 法律實踐中,投保人(或保險人)會因為不懂法律,作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如本案中的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拒賠通知書,這種行為是否有效,前提是保險公司出具的拒賠通知書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才有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保險人簽訂拒賠通知書的行為無法對抗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必須進行賠償。至于超出交強險的限額部分,應由商業(yè)險補足。但由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拒賠通知書,本著誠信和契約精神,投保人應是放棄了該車的商業(yè)險的理賠。所以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財產損失,是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保險人自行承擔剩余的損失,充分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整體社會公平正義。本案的判決下發(fā)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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