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課程】 ▼ 智慧源服務過這樣一個案例,客戶位于某四線旅游城市,于5年前同時拿了A、B兩塊地,簽的是一個土地合同。其中A為住宅地塊 ,B為商業(yè)地塊,土地合同中并沒有因土地性質的不同而區(qū)分地塊的價格。2020年年初,B地塊正式動工,而A地塊已處于銷售后期,即將面臨土地增值稅清算。 籌劃前該項目的土地分攤方法按照占地面積“一刀切”,A地塊占總地價的55%,B地塊占45%。稅負方面,A地塊增值率為56%,適用40%的土增稅率,綜合稅負為10.5億元;B地塊因項目所處旅游城市,賣不上高價,所以增值率僅為25%,適用30%的土增稅率,綜合稅負1.2億元。AB兩地塊整體稅負為11.7億元。 項目大,稅負高,面臨清算,于是便聘請了智慧源,看看能不能有一些“救火”的方案。 如果將土地成本向地塊A傾斜,地塊A多分攤土地成本,地塊B少分攤土地成本,可降低地塊A的土地增值稅,地塊B雖因土地成本減少,稅負上升,但是經過測算,只要綜合下來整體稅負是下降的就是有效的。且地塊A即將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地塊B項目清算是幾年后的事情,就資金時間價值來說,也是劃算的。 土地傾斜帶來的稅負差異能有多少呢? 我們將A地塊占總土地成本的比例作為自變量,整體稅負作為因變量,再結合excel中的“模擬分析”功能,可以得到一張反映兩者關系的折線圖。 通過觀察我們可以得出兩條信息。 第一:當A地塊占比為76%時對應著整體稅負的最低點11.5億元,此時A地塊整體稅負為9.3億元,與原始稅負相比降低了1.2億元,B地塊整體稅負為2.2億元,與原始稅負相比增加了1億元。整體上來看,共降低了2,000萬元稅負,在項目后期算是可觀的成績了。 第二:當住宅地塊土地出讓金占比82%以下時,整體稅負會隨著住宅占比上升而上升,當住宅地塊土地出讓金占比82%以上時,整體稅負會隨著住宅占比上升而下降。原因很簡單,商業(yè)部分因土地成本過小,適用高檔的土增稅率,從而同比例單位下,B地塊多繳納的土增稅超過了A地塊少繳納的土增稅。所以也不能一味的將土地成本向高稅負地塊傾斜,需要結合測算綜合分析。 說了那么多,如何進行土地成本傾斜呢? 通過調研,參考拿地時的其他同類型土地的地價,地塊B的土地性質為商業(yè),較地塊A的住宅小區(qū)的價值低,如果在拿地之前就提前進行籌劃,與政府溝通好,不同土地性質的地塊地價分別注明,那么土地分攤的時候就具備了一個合理理由。但是現在已經處于項目后期了,還有可行的方法嗎? 可以考慮請評估機構對A、B地塊的樓面地價做評估報告,以備向稅務局解釋這種分攤方法的合理性。如果能夠取得國土相關部門對A、B地塊價值確認的復函,則可進一步增強該種分攤方法的合理性。 分攤方式一般是按照占地面積或者建筑面積來計算分攤,這種土地成本傾斜的方法稅局可以認可嗎? 財法字〔199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有相關規(guī)定。“第九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fā)、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所以,我們建議這位客戶積極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爭取能夠按其他方式計算分攤土地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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