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庫】創(chuàng)辦宗旨 傳播刑事領域理論前沿,分享辦案實務經驗技巧 總結類案裁判規(guī)則要旨,權威解讀最新法律法規(guī) 詳細解析熱點疑難問題,定期發(fā)布兩高指導案例 【版權聲明】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yè)用途,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黎宏,清華大學教授 單位是由人和物復雜結合而成的法律實體,具有自己獨特的制度特征、文化氣質和環(huán)境氛圍,這些要素能夠對單位中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為產生影響。在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之下,單位犯罪的認定和處罰,首先應考慮單位組成人員在業(yè)務活動中實施的侵害法益行為或結果,其次必須甄別作為單位“手足”的自然人的行為是否體現單位意思。只有在單位組成人員的行為體現了單位意思時,才能處罰單位自身。在判斷單位意思時,必須依據單位的結構、制度、宗旨,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決定乃至單位的政策等客觀要素進行推定。在單位業(yè)務活動中出現違法結果時,應首先考慮成立自然人犯罪,之后再考慮成立單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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