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會議可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的定期股東會會議,按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召開,實踐中通常規(guī)定為一年一次,也有的規(guī)定為半年一次或一個季度一次。開股東會會議是個技術活、精細活,應當遵照法定的程序,如果召開程序存在瑕疵,且無法“治愈”,股東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時,將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啟動 通常情形下,臨時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會的發(fā)動的,但是如果董事之間互不信任,存在激烈沖突時,董事會可能就會陷入疆局,股東會就會出現(xiàn)不能有效運轉的窘境。所以,就需要從法律上解決董事會不作為問題。根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一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二是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三是監(jiān)事會或沒有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有上述動議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當然,公司章程還可以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情形作出其它規(guī)定,比如,董事人數(shù)不足本法規(guī)定人數(shù)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等等。 二、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理所當然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但有時董事長也拒不召集董事會或主持股東會會議。為解決這一問題,《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作了相關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通過上述規(guī)定,從根本上解決了股東會會議召集和主持真空、失靈問題。在實踐中,要特別注意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的序位問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跳過。 三、通知 1.通知時間 依《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換言之,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不必拘泥于形式,也可以少于十五日。對于通知期限的起算,應采發(fā)信主義態(tài)度,但為穩(wěn)妥起見,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留足充足的時間亦無不可。 2.通知內容 股東會會議通知應當載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召開的地點可以是公司住所地、公司章程明確的地點、上次股東會會議確定的地點等等。在確定召開地點的問題上,召集人有時為了給小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設置障礙,故意將股東會會議的召開地點定在遠離公司住所或小股東住所的地方,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確定召開地點不應給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造成不合理的、不必要的負擔。審議的事項應當是明確、具體的,不能籠統(tǒng)、模糊不清,讓人無所適從,否則可能會招致股東行使撤銷權。需要提醒的是,股東會會議不要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3.通知的形式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向股東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送達地址以股東名冊記載的地址為準。對于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采取口頭、電話等方式,還可以采取電子送達的方式,但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guī)定或征得受送達股東同意,同時,整個送達過程要注意全程留痕,以免受送達股東翻臉不認賬。 四、議題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由董事會召集的股東會會議,議題由董事會確定。通常而言,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均享有提案權。當然,公司章程也可以對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設定合理的門檻,只要不刻意剝奪股東的提案權,歧視某些或某類股東即可。股東提出的臨時提案應當于股東會會議召開前十日內向董事會提出,內容應當屬于股東會的職權范圍,并且明確、具體,董事會最遲應于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董事會無權篩選股東的提案。此外,監(jiān)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也有權向股東會提出提案,但公司法未明確是向董事會提交,再由董事會通知股股并提交股東會審議,還是不經董事會直接向股東會提出。我認為,董事會作為召集人,監(jiān)事會還是應當將提案提交給董事會,如果董事會不通知股東并提交股東會審議,再直接向股東會提交亦無不可。 五、出席與列席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出席股東會仍是天經地義的事?,F(xiàn)實中,由于股權轉讓、繼承等原因,會出現(xiàn)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記載的股東不一致的現(xiàn)象,這時,董事會應當通知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出席會議。對于隱名股東,如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反對,可以出席股東會。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決。股東的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東會要求董事、監(jiān)事、高管列席股東會會議的,董事、監(jiān)事、高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六、表決 股東會議決議的表決實行股東平等、資本多數(shù)決的民主決策機制。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股東表決實行的是一股一票規(guī)則,但是公司章程也可以設定股東的表決比例與其出資比例不一致。股東會決議實行資本多數(shù)決,即股東決議需要由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達到多數(shù)以上的股東們的贊同才能作出。特別決議需要代表2/3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普通決議需要代表過半數(shù)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jù)《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特別決議事項為: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其他股東會決議均為普通決議,除非公司章程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在股東會選舉董事或監(jiān)事時,公司章程也可以規(guī)定采取積累投票制,即每一股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jiān)事人數(shù)相等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起來使用,讓有一定持股比例的小股東也能選出自己在董事會的代表,以避免大股東贏者通吃的現(xiàn)象。 七、會議秩序 良好的秩序是股東會順利作出決議的保障,董事會作為召集人對維護會議秩序責無旁貸,應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確保會場秩序井然有序。股東會會議主席具有維護會議秩序的權利,對于無理取鬧、沖擊會場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乃至責令行為人退出會場,必要可以報警。怎樣有序開會,其實可以學學羅伯特議事規(guī)則。對于羅伯特議事規(guī)則的論述汗牛充棟,在此不再贅述。 八、會議記錄 股東會決議應以會議記錄作為載體,同時,會議記錄不止要記錄會議結果,也可以反映整個會議過程,對于一項決議,誰贊成,誰反對,要記錄清楚,做到有據(jù)可查,既便于執(zhí)行,也便于追責。 總之,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既要做到程序上合法,內容上也要合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異議股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內容不合法,則自始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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